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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时间:2024-04-25

王家全

【摘要】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需要依照成文法规定判案,法官依照法律判案,但绝不是机械地适用法条,而是在客观上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在行使这种权力时,会受到不少因素影响。为追求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必需的。当然,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在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影响因素 监督制约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性

先看两个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2000年5月11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三级智能障碍伤残。2001年8月10日,郝跃一家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临街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2001年12月19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上述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这22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22名被告不服上诉。2002年6月3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第二个案例:2001年济南市孟老太在进入自家居民楼楼道入口前突然被从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该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以不符合公安部刑事立案标准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死者近亲属遂将该楼二层以上十五家居民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6740.40元,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仍就裁定驳回。经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经再审后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两个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法院判决结果迥然不同,是其中一个法院判决错误吗?不是,这完全是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造成的结果,这也说明了在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

二、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

至于何为法官自由裁量权,业界还未有统一的定义。先看发生在贵阳市的一个真实案例。原告杨某与邓某是夫妻,被告吴某和王某也是夫妻,吴某是砂轮厂职工,2003年被告吴某以交纳39479元集资建房款购得集资修建的住房一套(尚未办理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71.86平方米。2005年1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签订《购房协议书》,原告杨某以66000元价格购得该房屋。但《购房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经双方(售房为夫妻两人)签字捺印后生效。如甲方不同意由其妻子签字捺印,由此造成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除全额退还乙方购房款外,还应按售(购)房款总额的100%承担违约责任。”2012年被告吴某为该套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人为被告吴某。2016年,原告杨某知晓后,要求被告吴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遭到被告拒绝。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辩称,由于被告妻子并未签字,合同没有生效。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且愿意双倍返还房款。对于此案件,法院如何判决,法官也是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既可以以本合同所附生效条件不成就而宣布合同无效,也可以从维护市场交易和诚实守信的角度宣布合同有效,从而判决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于如何判决,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的结果行使自由裁量权。当然,由于法官的阅历、经验、理解不同,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也会有不同的裁量,具体而言,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以下因素:

(一)错案责任及安全风险因素

肇庆四会一对老夫妇在一宗民事欠款纠纷案中败诉,被判还钱后(实为原告诬告),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随后,审判这宗案件的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在2003年的河南洛阳种子案中,时年30岁、拥有刑法学硕士学位的李慧娟在提交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洛阳中院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根据省、市人大常委提出的处理要求,洛阳中院党组拟出一份书面决定,准备撤销相关庭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资格。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仅会考虑到错案追究的责任问题,还要考虑到自身的安全风险问题。所以,一些法官为规避风险,不少案件的裁判是在请示领导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后作出的。

(二)法官的人生阅历经验、价值观、人格乃至个人的情緒等

法官也是俗人,也会对某些人或事存在天然的喜好或排斥,由于法官人生阅历和经验不一样,对案件是非曲直的评判也会不同。在法官对案件进行自由裁量时,虽然同样经过自由心证的过程,但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甚至,法官个人的当时的情绪也会对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产生影响。

当然,影响法官自由裁量的还有其他重要因素,比如政治因素、社会舆论等。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影响

世界上的事情千变万化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官拥有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更加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比如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人因贩卖商品被指控涉嫌投机倒把罪,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没有判定被告人犯罪,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案件得到了公正地解决。曾经的房屋买卖合同需要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才能生效,形成不少“一房两卖”的合同,严重损害了买房者的利益,也造成房地产市场的不安全、不稳定。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逐渐纠正了房屋买卖合同未经过户登记而不生效的作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官的审判实践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明确产权过户登记不再是售房合同生效的要件,把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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