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中媒体监督制度的浅析

时间:2024-04-25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概述

(一)司法公开的概念

司法公开并非古已有之,而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的,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黑暗而封闭的中世纪司法制度受到猛烈抨击,而司法的民主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渴望以程序的公开替代秘密的审判,渴望审判司法的独立不受其他组织敢于,成为资产阶级的心声。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公正,而公開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因此司法公开是打破暗箱操作、避免徇私枉法的不二法门。 在现代社会,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力、为了伸张正义、为了实现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就必须公开法律、公开审判。司法公开也是法治社会区别于人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司法公开又涵盖了整个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等皆属于公开的范围。与此同时,为打造阳光司法工程,确立了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及时公开、审务公开、过程公开、判理公开、相对公开、适度公开、有责公开等十个方面的基本理念,并要再次基础上实现审判执行的全方位、全领域、全阶段的公开,从而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的最终目的。

(二)媒体监督的概念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在媒体曝光、报道之下,形成所谓的“上帝之眼”,督促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谨言慎行、敬业守法。同时,在舆论的监督之下,民众也实现了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民众通过媒体,更加自然的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以自身朴素、自然的法治理念与素养对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加以判断。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开的意义

公正是司法公开的最根本出发点。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得以确立,本质上是为了防止司法权的暗箱操作、避免徇私枉法。但如何把司法公开、尤其是审判公开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关键还是在于将案件全过程公诸于众,接受民众的监督。在司法公开这一工作中,由谁来担纲这一公开、监督的重任,我想除了媒体之外别无二选。新闻媒体既是公开司法的重要通道、重要渠道,又是促进这一工作落到实处的助推剂。而且在司法监督方面,媒体还具有专业性、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这是任何的单个公民或者团体都无法取代的。而正因于此,媒体参与监督,才使得司法公开有了现实的意义。

三、媒体监督参与司法公开的现状分析

(一)两者的和谐互动

从目前媒体参与司法公开的实践中看,新闻媒体借助其自身特有的性质,在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不仅使得最广泛的公众参与到司法审判过程中,更达到了让案件在“阳关下”审判的效果。而通过这种监督方式,公众又能自由表达意愿、发表观点,从而间接的参与司法活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使 “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例如:2010年“药家鑫案”, 西安音乐学院的本科学生药家鑫开车将女工张妙撞倒后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在当时社会引发了广泛的舆论热议,本案从案发到药家鑫投案再到一审、终审判决的作出,可以说在此案的各个环节均有媒体参与监督的身影。随着报道的深入,从最初的“仇富心态”,到对事件的“冷静分析”,可以说媒体带领着公众们走了一条曲线道路。但在总体上而言,通过对案件本身的曝光,客观上避免了公众对案件的无端揣测,民众在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更容易理解与接受。

(二)两者的矛盾冲突

媒体与司法,两者的终极目的与价值均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是由于二者不同的职业种类,自身性质必然不同。这就导致两者必然产生矛盾,而在现实社会中这种矛盾又往往以一种显性的方式显现。

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是独立而又封闭的,而媒体则要求“公开”、“透明”。一个事件发生后,媒体需要第一时间了解“情报”、曝光事件、公之于众,而这些要求与司法工作独立审判、排除一切外在干扰的特性是相矛盾的。

另外,如果媒体在司法活动中,介入报道的时机不当、报道的内容有误,极易造成一种即未揭开司法活动真正面纱的同时却为之蒙上一块黑布的局面。这样的报道与影响,势必会给司法工作者带来负面压力,造成舆论引导司法审判的危险境遇。同时,媒体在法律层面不准确、不专业的报道,往往站在某一角度而将自身置于所谓的道德高地,片面放大某一道德追求与现行法律的矛盾之处,从而激起民众对案件本身乃至相关法律的质疑,动摇法律的权威。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开关系的最新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了“完善司法公开、舆论监督”的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及《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以上举措标志着人民法院主动对媒体开放、主动接受媒体监督的重大进步。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原有公开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当下媒体环境,公开方式“花样翻新”,开创了司法公开的新局面。联合各地电视台、电台进行庭审直播庭审、案例分析、以案讲法等,特别是在 “自媒体”盛行的当下,各个司法机关基本都开设了自己的微博平台,实现了司法——媒体——民众零距离沟通。司法机关正朝着运用媒体的角度发展,而媒体对司法机关也逐渐从惯有的“愤青”角度朝着冷静分析转变。但同时也应看到,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必须把握好一个“度”,把握好一个“平衡点”,否则就会出现矫枉过正的尴尬局面。

四、媒体监督制度的探究

(一)从时间、方式以及范围上规范媒体采访报道

第一,在报道范围上对媒体加以规范和限制。目前我国媒体参与监督虽然可以渗透在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但由于缺乏对具体报道范围的界定,加之媒体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超出可供报道范围的案情披露反而会对司法公开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国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抑或他人的隐私、国家、商业秘密等,设定了不公开审理制度,如果媒体仅着眼与眼前的曝光率,而对这类案件进行曝光,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同时也违背了媒体监督的根本目的。

除了对案件种类的限制之外,在一些案件中亦存在不适宜或不应该报道的案件细节,比如刑事案件中一些犯罪方法、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等,对上述情况的报道不仅达不到司法公开的目的,反而会对公众产生不良的影响,媒体对案件中一般不应披露不该披露案情细节,以免将本不应该公开案情变相公开。

第二,在报道方式对媒体加以规范和引导。首先,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媒体应考虑到司法工作封闭性的特点,在报道时在要注意自律,对案件的实体发表观点应保持审慎与克制。防止自身随意发表评论、对案件进行判断,而造成对公众的煽动,从而出现凌驾法律与法庭之上自行另设 “审判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影响司法的独立性的局面。

但同时亦应看到尽管媒体在案件审结前对实体不宜“触碰”,但仍可以对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报道与评论,从而实现监督司法的目的。与实体不同,程序具有法定性、固定性的特点,在程序上进行监督也较之实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案件所谓“看得见”的公正正是源于程序公正,因此对程序是否合法的监督不仅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公开,更是保护了司法的独立性不受外界影响。达到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和谐统一。

第三,保障媒体正当行使司法监督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判人员应为媒体提供更多便宜条件,使媒体尽可能充分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因为对基本事实的报道只是对客观情况的复述,较少掺杂主观因素和个人价值取向,在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的同时,对司法公正也是有利无害。

同时在案件审结后,法院的审判权已行使完毕,媒体的评论不会对司法独立产生负面影响,故应解除对媒体评论的限制,以实现其自由评论的权利。同时这也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开宣判的原则,即判决结果应公之于众接受民众的监督与评判,此时媒体的报道与评论恰恰扮演了这一推手的角色。

第四,赋予司法机关对媒体的绝对限制权。当媒体的报道使案件在审理中出现明显的危险且穷尽其他方式、措施均无法扭转上述局面时,司法机关有权对媒体实行全面的限制。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绝对的限制权形式的前提是穷尽其他方式且无法产生积极效果,如不对此加以限定,则容易造成司法机关对权力的滥用,从而妨碍言论自由的行使。

(二)建立司法与媒体之间有效的交流机制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实践操作中看,媒體在公开报道前,其内容往往只有自己知晓,而包括被报道的司法机关在内的任何机关都无从得知。这就造成了一种被动且封闭的局面,司法机关不了解报道内容,对舆论导向无法把握,而媒体亦缺乏专业人士指导,所进行的报道容易造成贻笑大方的情景。

正是鉴于以上情况,媒体与司法之间亟待建立一种有效且良性的交流机制。例如,可以由司法机关派驻专业法律人员到新闻媒体,从而对新闻媒体在司法方面的报道进行指导与“把关”,提高媒体司法报道方面的专业性,同时也避免出现前文中提到的被动局面。而对于派驻人员的选拔也必须科学合理不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同时亦符合相应媒体等级。此外,还可以通过“稿前沟通、发前纳谏”等更加灵活的方式,即在一篇司法新闻报道成稿前与案件所在部门进行沟通,在了解更加全面的案情资料的同时,还可与其进行意见交换,从而避免成稿与事实不一致,观点与内行差距远的现象出现,司法机关也可通过以上方式了解和把握舆论导向,从而更有助于指导司法工作。

(三)强化专业意识,提高司法媒体行业准入门槛

首先,媒体从业人员应保持新闻者的自律,始终保持中立与客观的角度,不过激、不偏激,以免煽动、误导民众。

另外,在报道过程中应从案件本身出发,而不得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即使在最终审判结果与公众以及媒体自身预期的不一致时,也应保持客观理性,不得对法官个人进行攻击性评论,以免违反《法官法》、侵犯法官的相关人格权利,进而动摇法官乃至司法机关位于社会正义裁判者的地位。

最后,从事法律报道的媒体从业人员应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要求其参加类似司法考试的法律考核,使之达到一个司法报道的初级水平,从而提高法律报道人员的整体法律素养。另外,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媒体还应在内部设置专业法律部门对新闻报道进行预先审查。像在法国,各大报刊都设置有版面审查委员会,以确保刊发的文章不违反现行法律或有悖传统伦理。

五、结语

在与时俱进、能动司法精神的指导下,仔细剖析人民法院迄今为止司法改革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向社会敞开司法大门。让群众接近司法机关、熟悉司法活动,并不断增强司法透明度的民主传承和发展史。就司法公开来看,法律的完善、司法的进步都离不开媒体的监督,司法公开和媒体监督是具有统一性和冲突性的命题。只有针对媒体监督建立相应制度,使媒体监督发挥良性作用,才能不断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才能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才能最终实现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牟绿叶.司法公开论——兼议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2]唐峻,邹书利.促进我国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若干思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9)

[3]张泽涛.论新闻监督司法的制度设置[J].法律科学, 2002,(5).

[4]石莉珺.加强完善司法公开 全力保障诉讼公正[J].法制与社会,2011,(1)

作者简介:林晓坤(1987-),女,河北沧州人,法学学士,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三级法官。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