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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机制

时间:2024-04-25

刘海鹰

【摘要】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说,其是最近几年里我国刑事诉讼环节不断发展的主要成果,律师的积极参与是该制度顺利运作的主要保障。通常情况下,律师的参与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覆盖立案侦查;第二,审查起诉;第三,庭审辩护,且在每个阶段中所起到的作用均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对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展开进一步的论述。

【关键词】认罪认罚 律师参与 自愿性 合法性

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确定参与主体,对犯罪嫌疑人、法院等参与方的具体职责与义务加以厘清。其中律师在该制度当中就保护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对其科学选择“认罪认罚”实体与程序范畴事项起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对该制度中的律师参与机制加以完善与优化,这对确保人权与适应司法改革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所谓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单的说是在刑事诉讼当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反驳并心甘情愿地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产生的刑法后果,以此来得到适用优化流程与相对较轻惩罚的相关规范构成的制度体系。该制度在刑事诉讼当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嫌疑人认罪认罚不但起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而且还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也是刑罚的应有之义。

2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

2.1建立切实可行的值班律师制度

辩护律师主动参与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处理环节中来,不但可以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而且还能全面发挥约束公权力行使的功能,显然这些同样是设计试点文件的主要目标。笔者在对《试点工作办法》进行深度剖析以后发现,该工作办法中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处理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继而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实施打下扎实的基础。站在法律援助机构的立场来讲,其应当在充分结合人民法院工作需求的基础上,构建切实可行的值班律师制度,以便可以全方位的提供法律援助。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有责任告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援助,如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方式等。就值班律师制度而言,其在本次试点工作中占有着不可或缺的位置,其职责与义务和辩护律师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主要是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帮助他们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在充分结合我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维护好他们的切身利益。对《试点工作办法》进行分析以后可以得知,该工作办法中只是笼统的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规定,而怎样促使值班律师发挥出最大的价值,拓宽其辩护职能范围等都要进一步在具体实践当中进行积极探索,并通过文件的方式体现出来,继而为值班律师的积极参与制度在我国推广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2.2优化律师在庭审前诉讼阶段的“有效参与”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来说,“主战场”早已不是普通案件的审判环节,而是实现了战场的扩宽,慢慢移动到审查起诉环节,甚至移动到了侦查环节。律师阅卷权的严格规定有益于其在揣摩案件依据材料的同时,能够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指明方向,为犯罪嫌疑人心甘情愿的认罪认罚提供应有的保障。笔者在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深度剖析以后得知:该法律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期间能够行使的权利,如查阅案卷材料、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等。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在这里建议,应当主动积极地寻找实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权,为案件得以顺利解决提供应有的便利。总的来说,在整个侦查期间,律师不单单具备向侦查机关熟知涉案罪名与案件相关的权利,而且还享有阅卷的权利,在第一时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而没有被及时采纳的证据;针对逮捕阶段来说,借助于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制度,为律师享有翻阅案卷材料的权利提供应有的保障。

2.3加快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脚步

笔者在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进行深度剖析以后发现,该制度除了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外,还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显然以上这些措施均呈现出互相促进的关系,这对完善司法资源配置、促进案件繁简分流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基于这种背景下,今后刑事案件会被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被告人认罪案件;第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在充分结合被告人是否认罪的基础上,选择与之相匹配的诉讼程序,假如被告人不认罪,那么就以对抗型刑事诉讼模式为主,该程序對于那些将庭审转变成基本要求的程序比较适用;倘若被告人认罪,那么就以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为主,结合案件实际状况分别适用速裁亦或是普通程序完善审理程序。以上颁布的措施是否会发挥出应有的价值,将讼诉水平加以提升,主要取决于是否可以将当前实施的刑事诉讼构造加以打破,扭转控辩力量失衡的尴尬局面。鉴于此,一定要采取针对性的手段加大审批中心主义改革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科学合理的侦、诉、审关系,转变现行“流水线作业”模式。当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在分工负责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彰显出反向监督与制约的关系。站在公诉机关的立场来讲,其应当增加和侦查机关沟通的频率,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可以事先介入侦查活动,除了科学引导侦查行为紧紧围绕着起诉活动展开以外,还要对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应当全面彰显出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裁判性,尽可能增强审判权对侦查权的约束。在具体庭审期间,审判机关一定要始终站在中立的位置上,继而为双方实现公平对抗提供应有的保障。

结语:综上所述,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参与不可或缺。辩护律师积极参加对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重要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这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旨在希望可以和相关人士互相交流学习,供以借鉴。

参考文献:

[1]陈泊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与辩护律师参与的价值[J].宜宾学院学报,2018,18(08):61-69.

[2]祁蒙蒙.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J].皖西学院学报,2017,33(06):32-36.

[3]雒园园.谈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参与工作[J].法制博览,2017(24):202+201.

[4]曹玉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7,17(06):10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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