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王晓彬
【摘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众多私营企业加入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行列之中,国家为了支持并鼓励企业走出去,让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的竞争优势,国家采用了多种举措,其中出口退税就是一个重要的主成部分。但是高素质、专业化的外贸专业人才紧缺,特别是外贸会计人员的缺失,使得企业在处理退税事宜上面临着重大的考验,这也会造成企业无法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补贴,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现就生产企业如何管控出口退税业务工作中的风险事项与大家一起探讨。
【关键词】生产出口退税 企业 退税风险 管理措施
一、出口退税概述
根据我国相关出口货物税费规定,针对适用于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为了维护各方的利益,管理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帮助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1)免抵退税办法。企业在出口自产货物或者自产货物过程中,需要结合情况,分析具体的货物类型,然后免征增值税,通过进项税额对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进行扣减。
(2)免退税办法。针对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这种企业通常被称为外贸企业,针对进项税额需要退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只有在国家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登记的单位或者工商户,才能免增值税,其中自营企业还需依法办理海关的登记证,电子口岸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名录。最后还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有很多财务人员只在文件上看见过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进出口权,但都不知道应该如何去办理,以至于企业主在询问过程中会直接告知无法办理,其实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前需前往公证处办理财产公证手续,在公证当天其对公账户上应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取得公证书后即可办理后续的事项。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一部分企业未前往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名录及外汇帐户审批,造成企业无法开具外汇账户,国外货款无法汇入公司账户。
更有甚者,货物均已出口,办理退税的相关单证均已到位才发现未向税务主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做好基本的资格认定工作。
二、外贸相关术语
作为外贸财务人员,应熟练掌握一些贸易术语,以便于账务处理时很清楚的知道哪些是费用是公司承担的,哪些费用是由客户承担了,能更及时、准确的核算成本、费用。《20lO年通则》对11种术语分成两类:
第一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cIP一运费/保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PT一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AP一目的地交货;DAT一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DP一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EXW一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CA一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第二类: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FR一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一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FAS一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一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其中FOB价、CIF价、CFR(又称C&F)价是最常用的三种交货方式,FOB价就是我们属称的离岸价,对于货物风险的转移是以上船为分界点,在装船以前,是由卖方承担货物风险及相关费用,在装船后所产生的货物风险及相关费用是由买方承担。按照海关业务的国际惯例,出口业务的统计以离岸价(FOB价)为准,我国为了使销售收入的记账口径一致,不论出口成交是使用哪一种价格条款,出口商品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准。凡以其他成交价对外成交的,以调整成FOB价入账,适及的相关费用以代收代付的形式处理。CIF价是包含在海上的运费及保险费,在入销售账时,应将海运费及保险费列入代收代付项目。CFR价是包含海上运费,应将海运费列入代收代付项目。在实际业务中,还有一种常用的成交方式一EXW价,即工厂交货价,从工厂到港口适及的内陆运费及报关操作费是由客人自行承担,在报关的时候也是需按FOB价方式报关出口。
三、生产企业风险管控点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其申报退税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有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还有的是免税,如果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某一环节操作有误,会直接造成多退、少退、或不能退税的后果,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也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以下从生产企业角度讲述某几方面风险点,与各位同行共勉。
生产企业主要退税风控点:自产或视同自产的界定、供应商的选择。在出口过程中,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应该是自产或视同自产的货物才能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哪些可以算视同自产货物呢,账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中有明确规定,现就常见的几种与大家一起分享:
(1)需要符合以下规定,才能享受免退税政策: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②能够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企业,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有些企业一时接到了大量的生产订单,但公司目前的產能受限,无法按时交货,就将其订单转发给同行生产,同时要求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或客人提供的商标,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的时候就可以视同自产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2)账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中还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也可以视同自产货物,其条件是: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能够使用本企业的商标。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原材料由委托方支持,在收取加工费的前提下,提供增值税专用的发票。
2013年的时候,杭州某箱包公司自己生产箱包,但有一大部分是自行购买材料,下料后外发给某监狱加工,监狱为其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的文件是规定,其视同自产货物超过总销售额50%以上的,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备案,当地税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可以视同自产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该企业的视同自产产品货物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是经本人之手,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备案表》申请后,税务部门到企业及加工企业确定其生产能力、核查相关的备案资料后,同意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享受的免抵退税政策。
(3)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对于这条政策,就要看企业是如果利用这条政策了,如果使用的好,那你就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如果使用不好,那只能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了。我们如何来理解这条政策呢?我们还是用实例来说吧,一家生产并出口圣诞树的工厂,现如今竞争压力大,势必要求企业不断的创新,以前一株圣诞树就是纯脆的一株树,现如今不同了,树上还要挂各式各样饰品及霓虹灯,问题来了,如果你是将饰品及霓虹灯跟圣诞树捆绑一起报关,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就可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行列。如果你是将其单独申报,就成了外购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都靠不上边,你只能视同内销或走免税。这样一来,对企业的损失也不小啊!
其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是一样的,有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会使我们加倍努力,使我们的各项能力都有所提升。而你的供应商就相当于你的队友,你队友的过错直接会导致自己的损失。
国家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在财税[2013]112号文件规定:在出口企业购进货物过程中,纳税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符合规定的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相关部门发出通知两年内,适用于增值退税的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第一,企业必须在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在200万以上,并且税额超过30%。
文件中所称的连续12个月内,不是我们平时所谓的一个公历年度,而是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连续、滚动的12个月内,可以是当年的1月到12月,也可以是上年的5月到次年的4月。
从该文件中可以看出,企业在寻找供应商的时候,不仅要关注其材料品质,还要关注其企业的成立年限,不仅要看企业的生产能力,还要看经营者的管理理念。真所谓道不通不相为谋,自己一心是办实业的,自己是要走长远的道路,而你的供应商只看重眼前的利益,无视法律的存在,或心存侥幸,触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高压线,最终自己也会受牵连。
四、结束语
出口退税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要求财务人员提升专业素质及综合能力,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动并作出调整,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最终实现个人业务及企业利益双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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