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摘要】陷入经营困境的公司如何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顺利的退出市场,是破产法解决的问题。美国破产法363條对破产资产出售,缩短了破产重整的时长,简化程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中国可从破产财产出售的时机,出售的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的标准方面,借鉴美国优势之处,从而完善我国立法。
【关键词】财产出售 363法条
一、美国破产法363条款下的破产财产出售
美国破产法363条规定管理人或经管债务人在通常的营业范围之外对财产进行出售,而不是按照重整计划进行,需要经过通知和听证阶段,法院才可以批准重整计划之外的出售。在解决破产财产出售问题时,表现出时间优势,大大缩短了破产重整的程序性时间,同时破产企业和购买者能够双向选择出售或购买破产财产,更具有自主性。对于出售的破产财产,上面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更符合购买者的取向,对财产出售也是一大利好之处。
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规定,债务人在提交破产申请120天内提交重组计划,按照绝对优先权原则,安排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顺序,有担保的债权人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人。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主张之后,破产公司的股东才可以分享剩余价值。债权人或其他当事人在提交重整计划同时,还应该对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说明,在将这份披露报告提交给债权人之前,破产法庭先批准。如果重整计划、披露报告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计划提议人要求破产法庭也批准。相比较之下,363条中除了“通知和听证”的程序之外,没有体现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之处,其次,在破产法第十一章和363条适用的范围上也没有作出相关的界定,按照美国判例中遵循的“商业正当性”标准来适用363条,这一标准也是比较模糊,这就给法官比较大自由裁量权,从而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中国对企业破产财产出售的法律规制
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制度和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破产财产出售作为破产重整制度的一种实现方式在中国实践中应用存在一定的障碍,一方面主要来自于企业对破产财产出售的偏见,即使已经负债累累,也希望继续持有,任财产经历繁琐的破产程序,大幅贬值;其次破产财产出售制度在我国适用存在破产欺诈风险,企业通过捏造虚假的破产信息,将财产转移,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勾结,通过秘密破产,虚假破产,将企业的财产转移,继续成立新公司运作,这样对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扰乱市场秩序;最后,是法律缺位,法院和管理人想要适用破产财产出售制度来实现破产重整,但是在具体适用时,发现适用范围,适用情形,以及具体操作程序的相关法律模糊。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只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对出售全部库存或财产行使监督权,没有具体的界定。还有对虚假破产的防范措施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中国破产财产出售的现状表明中国有适用的市场,但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风险规避措施,使得具体适用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中国需要从美国的经验与实践中借鉴,从而完善财产出售的程序,维护市场的秩序。
三、中国对美国破产财产出售制度的借鉴
(一)破产财产出售的时间和条件
美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出售分为两种模式,按照363条(c)规定,托管人可以通常的商业方式经营破产公司,不需要任何通知或者听证,除非法院另有规定。管理人可以在正常的商业经营范围内买卖出售资产,进行交易。按照363条(b)规定,托管人在非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运作公司时,需要通过法院的通知与听证环节之后。也就是管理人要想在非正常的商业经营范围之外出售财产,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程序要求。至于正常的商业经营范围,美国破产案判例中给出的标准是利害关系人对于经管债务人在其业务方位内可能参加的一切交易的预期。如果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在正常商业经营范围之外出售财产,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中国法官可以按照市场的标准,对管理人何时出售破产财产,是否要经过债权人委员会的决议通过进行判断。
(二)破产财产出售制度的程序
中国破产法并未对破产财产出售的程序作出规定,可以借鉴美国破产法363条对破产财产出售的程序做出的规定。首先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企业财产出售,法院确认要出售财产的具体信息,包括出搜的时间、地点、形式等内容,接着在该笔财产出售的20天前,法院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且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之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如果同意破产财产出售,就径直安排人员落实出售的工作,并且完成债务清偿工作。
(三)破产财产出售制度的司法审查标准
美国破产财产出售的司法审查分出售全部破产财产和出售关键性破产财产两种,均要满足最大利益原则和善意原则。所谓最大利益原则是指,出售破产财产是否能过使企业剩余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程度上实现债权人利益,但是并不代表在对财产拍卖时,价高者就一定可得,还得考虑出价方是否是最优的一方,是否是案件的利益相关者。所谓善意原则,是用来规定破产企业内部人的原则,要求董事会等应该尽到谨慎性的义务,同时避免与外部人勾结,损害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利益。按照这两个原则,法院在审查困境企业是否适用破产财产出售案件时,就会更加清晰,同时实现保障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四、结语
美国破产法363条规定破产财产出售的条件和程序,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破产重整的时间,避免企业陷入长时间的重整制度中,资产面临贬值的境地,具有现实意义。中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管理人和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有权经过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批准,对企业财产进行出售,但是具体操作程序,以及什么情况下适用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通过比较美国破产法相应的规定,从破产财产出售的时间,条件,出售的程序,以及法院司法审查的标准方面借鉴美国的规定,从而完善我国破产立法,更好的实现破产企业的转身,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着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唐江荣.论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制度[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15.
[2]张钦昱.论破产财产出售的程序规制_以克莱斯勒破产案为例[J].法学杂志,2013,(2).
作者简介:祝亭亭(1994- ),女,河南商丘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6级非法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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