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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时间:2024-04-25

王永振

【摘要】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颠覆了传统的金融模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行为方式,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经验,在此基础上重点对国际经验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国际经验  启示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行为方式,积极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入,也逐渐暴露了很多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以及监管不到位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通过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经验,对于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相应的监管立法不健全

首先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我国没有通过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逐渐走入了灰色地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健康稳定发展,在蓬勃发展背后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比如我国法律对于那些互联网融资平台并没有在信用管理、资金监管以及客户信息保护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网络融资诈骗以及非法套现等互联网金融纠纷行为,难以通过法律对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其次我国法律在定位方面存在偏差,比如我国现在发展非常快速的第三方支付结构,其在业务内容上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比如电子现金账户以及收付款等,但是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却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金融机构的范畴。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

我国传统金融的监管主体主要为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在现有监管体系下,我国的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以及小贷公司等均有明确清晰的监管主体。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相对较短,且互联网金融具有混合化以及综合化经营的特点,导致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混乱。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促使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综合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互联网金融下的各种业务开展、销售渠道以及金融产品创新等正对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形成巨大冲击。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大大增加了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难度。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明显不足

互联网金融由于兼具有互联网技术的风险和金融行业的风险,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类型多样,覆盖面广,具有很强的不可控性和不确定性。首先是信息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掌握了很多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财产情况以及家庭背景等,有些不法机构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很可能会将这些信息对其他的一些金融平台或者网站出售,進而造成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为用户带来了信息安全风险。其次是信用风险,现阶段由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尚不完善,我国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没有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导致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个人信息造假情况,进而容易出现金融诈骗等不良事件。再次是套现风险,由于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结构相比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用户身份审查等方面不严格,难以有效判定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借助虚假商品交易等完成洗钱、套现等。最后是网络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依托于互联网金融技术,但是互联网金融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系统维护以及技术保障等没有及时跟上技术发展的脚步,很容易出现互联网金融机构被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的现象,进而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二、互联网金融国际监管经验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经验

目前美国是世界上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其具有最为丰富的互联网金融版图和最为多样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但是美国主要采用的是政府立法与自律监管并存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模式,并且在互联网金融管理中特别注重立法的规范性以及国家政府监管。目前美国已经基本上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了现有的金融体系中进行监管,并且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新形式不断对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及时布局,美国政府为了促使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从政策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进行支持,有效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难度,比如美国政府2012年通过了JOBS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众筹的方式进行融资。其次是建立完备的征信体系,美国互联网金融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借助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建立了完备的征信体系,有效降低了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再次是注重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美国政府2012年为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专门成立了独立的消费金融保护机构,其宗旨为对互联网金融系统中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避免遭受互联网金融体系中不公平行为和欺诈行为,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经验

目前英国互联网金融采用的主要监管模式为:“行业先行、自律监管是特色,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共同作用、相互补充。”由于英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时间较早,发展时间相对较长,因此英国的互联网金融在金融行业中占据较大的份额,其行业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政府监管的作用。随着英国P2P网络信贷平台的不断发展,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P2P行业协会,之后又成立了众筹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规则以及规范的制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有效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此外英国在监管架构方面只设有金融监管局负责金融行业的监管,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

(三)日本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经验

日本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采取的是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政府部门通过构建相应的法律法规,采用借助行政干预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监管。日本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将原有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也扩展到互联网金融行业。日本通过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效维护了日本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秩序,防止了金融诈骗、洗钱等非法行为,对于日本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国际经验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从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经验来看,不管是哪个国家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都特别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注重法律制度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规范作用。但是现阶段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导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的漏洞需要进行调整和修复。因此我国应该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种风险进行防范,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明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我国对于传统金融行业采用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新特点,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因此为了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平衡发展,我国应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具体来说,首先应该对中国人民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地位进行明确;其次应该在现有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纳入到我国现有的整体金融监管体系中;其次还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态等,采用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形式进行辅助监管,进而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市场秩序。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力度

我國互联网金融由于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各级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力度,通过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安全发展。首先应该采用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包括电子签名以及身份认证等;其次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及时向外界公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相关运营情况以及资信信息等,促使互联网金融交易透明化发展;再次应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中的作用,对金融诈骗以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违法行为通过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严厉打击。

(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尚未形成有效、充分、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存在契约关系不明确、过分宣传混淆视听等问题,很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从宏观层面上具有前瞻意识、风险意识和担当意识,及时对互联网金融制度建设层面以及具体操作环节层面进行调整和完善。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应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对所有金融消费者一视同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的培养,从根本上提高互联网金融的返券系数,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俊, 赵国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监管问题探析[J].改革与战略, 2017,(3).

[2]丁方达.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政府的启示 ——以P2P网络信贷为例[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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