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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长尾驱动与风险生成机理

时间:2024-04-25

潘美西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颠覆了传统的金融模式,促使传统金融不断寻求转型升级。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风险。本文基于长尾理论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相应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防控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长尾驱动  金融风险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传统的金融模式,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取得快速的发展,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互联网金融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工作效率;其次是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有效的缓解了传统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了金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为了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本文基于长尾理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驱动因素以及金融风险生成机理进行了分析。

一、长尾理论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关系

(一)长尾理论与互联网金融利基产品的价值

基于长尾理论,那些被排除在传统金融市场外的异质化的利基金融产品如果得到满足,它们所创造的价值将远远超过传统金融产品本身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虽然每种利基产品的销售量很小,但是由于其种类繁多,基本上能够满足每一位金融参与主体的金融需求,再叠加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极低,从而无限拓展了互联网金融资源的配置空间,促使绝大多数的金融资源变成那段长尾,导致大规模传统金融市场逐渐转化为无数的利基市场。这些利基市场主动适应了被传统金融市場所排出在外的个体以及中小企业的需求,从而形成了一个市场规模更大的长尾市场。

(二)互联网金融积极对接了长尾客户的金融需求

在我国传统金融发展模式下借贷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借贷方与投资方之间无法实现真正的需求对接。但是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技术以及网络信息技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搜集成本以及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借助成本优势,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渠道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对于那些位于长尾端的低收入人群以及小微企业来说,他们的交易规模以及交易频率难以与优质的高端客户相比,但是他们完全可以被较低盈利的互联网金融进行覆盖,虽然在单一的金融交易中所获得的利润不高,但是由于长尾端客户的数量基数庞大,互联网金融所获得的收益完全可以与传统金融市场相媲美。因此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普惠金融性质,在为低收入人群以及小微企业进行服务的过程中,也获得了自身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能实现长尾市场的反转

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客户准入门槛低以及金融交易成本小。这种较低的交易成本不仅会吸引被传统金融市场所排斥的长尾客户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中,同时也会对那些高端优质客户产生较大的吸引力,促使那些高端优质客户也不断加入到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进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数量越来越多。并且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以及行列自律机制的逐渐规范,有效保障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使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收益不断提高,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进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角色也发生相应的变化,甚至有可能发展成为我国普惠金融中的核心力量。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生成路径

(一)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没有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彻底解决,反而可能由于虚拟的互联网的存在,导致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对象、交易目的以及交易过程等信息的透明度更低。首先,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出现劣质异化的风险;其次,部分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基于虚拟的网络可能会故意隐藏自己的交易目的以及交易信息,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网络洗钱以及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再次,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更多的是充当中介角色,进而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信用水平以及身份识别进行有效审查,也难以对资金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流向等进行跟踪监督管理,从而导致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监管套利风险

现阶段我国金融行业主要采用分业监管模式,主要是以机构监管为主,尚未有效建立起全覆盖、立体化以及常态化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督管理体制。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借助网络技术互联网金融将各自分割的传统的金融市场融合在一起,实现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在这种发展背景下,很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出现监管空白以及监管漏洞,从而导致了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管理。这样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催生了很多打法律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的监管套利行为。

(三)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性风险

互联网技术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基础,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过度依赖也导致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强的技术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交易主要是依托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软、硬件安全性是互联网金融交易顺利开展的基础,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有效的病毒防御系统以及防火墙,便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数据容易受到病毒以及黑客的攻击,进而造成重大的损失;第二,互联网金融交易是基于客户的口令和密码,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客户身份的识别至关重要,一些非法的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为了获得巨额利益通过伪造客户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或者实施金融诈骗,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金融秩序;第三,由于互联网技术人才相对缺乏,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是通过购买国外的技术来解决平台技术安全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自主知识产权,进而导致在网络接口以及软硬件维护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策略

(一)基于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建立系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制度

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较低的信息搜集成本以及金融交易成本,并且互联网金融还可以将金融风险在投资主体与融资主体之间进行有效的分配,在金融风险分配过程中参与主体数量越多风险分配就越彻底。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整个金融市场中的风险总量并没有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而减少。因此,有必要基于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制定严格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流程以及业务操作规范,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科学评估以及风险预警。

(二)基于行业自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

互联网技术以及网络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双面性,互联网金融基于先进的网络技术实现了互联网金融资源的高效配置,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也会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快速的传播和溢出。因此互联网金融一旦爆發金融风险,其造成的危害性和破坏性将比传统金融风险更大。因此,除了从法律视角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之外,还应该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建设。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应的行业规则以及行业标准,从而促使互联网金融市场规范发展,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一是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与我国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力度;二是互联网金融协会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金融风险意识,警惕互联网金融风险行为,共同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监督。

(三)从政府层面有效实现互联网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监管之间的平衡

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在较长的时间内互联网金融得到了人们的大力追捧,同时互联网金融又处于监管空白的超自由状态。这种监管主体的缺失必然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无序发展以及出现信任危机,并且基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和及时性,很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实体经济进行交叉传染。因此,非常有必要基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模式出发,全面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评估、计量以及风险预警机制,最终建立系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的目的不是抑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而是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让互联网金融更好的为人们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所以,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要有效实现互联网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监管之间的平衡。对于社会安定以及客户资金没有影响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应该大力支持;同时对于社会安定和客户资金具有较大风险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应该加强监管。既要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营造自由开放的金融环境,满足金融市场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同时也要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边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真正实现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充分融合,共同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黎来芳,牛尊.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 2017,(1).

[2]张承惠.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思考与建议[J].经济纵横,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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