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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损失和损害问题研究

时间:2024-04-25

【摘要】图瓦卢的悲剧引起了人们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和损害问题的重视,历次国际气候会议中人们也在不断提及气候变化损失和损害问题,终于在华沙会议中形成了华沙国际损失和损害国际机制,相关成果体现在之后巴黎协定中。但是目前的机制仍然是不成熟的,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和倡导,却没有提及救济手段,因此本文试图在现有机制下寻求救济途径。

【关键词】图瓦卢  华沙机制  巴黎协定  解决途径

一、问题的提起——海平面上升,图瓦卢将被淹没

在太平洋上,有一个风景如画的美丽岛国图瓦卢,2000年2月18日月一场有史以来浪峰最高的潮水几乎完全吞没图瓦卢全国9个珊瑚礁上的所有居民。2001年12月,图瓦卢领导人承认在与不断上升海平面的斗争中失败,宣布将放弃他们的祖国。至此,图瓦卢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因为气候变化失去家园而被迫举国搬迁的国家。

由于面积小、资源基础薄弱、对自然灾害的高敏感性、较低的经济弹性和有限的人力及技术能力,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极易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太平洋岛国帕劳总统托里比翁在2011年9月的联合国峰会上呼吁联大向国际法院寻求咨询意见“以确定各国是否有法律责任确保其领土上的任何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不会危害其他国家”历次国际气候会议中人们也在不断提及气候变化损失和损害问题,终于在华沙会议中形成了华沙国际损失和损害国际机制,相关成果体现在之后巴黎协定中。

二、气候变化损失损害的现有制度及其局限性

(一)华沙国际损失和损害国际机制的内容及其局限性

《决定2/CP.19》规定在坎昆适应框架之下设立关于损失和损害问题华沙国际机制,用以处理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与气候变化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问题,包括极端事件和缓发事件的影响;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按照第1/CP.16号决定和缔约方会议其他相关决定,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迄今为止,历经二十余年的国际气候谈判并未能就气候变化损失损害概念作出明确定义,致使各国的基本立场存在巨大分歧且谈判进程迟缓、收效甚微。

(二)巴黎气候大会内容及其局限性

在损失与损害方面,《协定》督促缔约方增强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导致的损失损害问题的理解、行动和支持,包括:早期预警系统,应急准备,缓发事件,可能涉及不可逆转和永久性损失损害的事件,生态系统的恢复力等。

《巴黎协议》的局限性在于对气候变化带来损失和破坏内容上的设计大多针对由气候变化所引发的灾难,对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问题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和倡导,并未深入涉及到该机制的实现路径、归责体系及实施效力等敏感问题。

三、气候變化损失损害的救济途径

由上可知,气候变化损失和损害机制并不成熟,大多只是原则性的条约,缺乏具体的救济途径。在现有制度下,我们该从哪些途径解决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和损害问题?

(一)全球环境规制

对于气候方面的环境规制,主要指《公约》所确立的遵约与履约机制,可体现为基金制度。华沙气候会议通过的《决定2/CP.19》规定关于损失和损害问题华沙国际机制是设在坎昆适应框架之下的。

(1)坎昆适应框架中有没有规定可以适用适应基金?《决定1/CP.16》第二十五条确认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专门知识,以便了解并减少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包括与极端天气事件和缓发事件相关的影响;第二十六条决定设立一个工作方案,以考虑各种办法,包括酌情通过研讨会和专家会议,处理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与气候变化影响相关的损失和损害问题;第二十九条 请秘书处将提交的这些意见汇编为一份杂项文件,并根据提交的这些意见编写一份综合报告,提交附属履行机构第三十四届会议审议,以期就损失和损害问题作出建议,供缔约方会议第十八届会议审议。可见坎昆适应框架中并没有直接提到可以适用适应基金。

(2)损失和损害问题到底能否适用适应基金呢?适应基金在清洁发展机制基础上诞生,用以支持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为主。该基金规定发展中国家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2% 减排量交给适应基金,卖出后的收益将作为适应基金的资金来源。在适应基金下,小岛屿国家可以直接向适应基金董事会申请资助,由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表决,不用再通过其他机构执行,操作程序相对简单。据此,遭受损失和损害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可以向适应基金提出申请。但是在实践中各种基金的适用依然存在诸多困难,因为适应基金提供资金是自愿性质的,因此适应基金面临的问题便是资金不充足。

(二)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环境争端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由于各种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和破坏而产生的冲突和纠纷。最常用的方法主要指国际仲裁和司法。但是温室气体排放性质很难界定,大气资源具有流动性、无形性、整体性等特征,无法要求对方中止违法行为、保证不再重犯及恢复原状。

综上所述,国际法中的全球环境规制,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手段单独都难以解决因气候变化导致的损失和损害问题,最好能够以相辅相成的形式互相补充。优先使用全球环境规制,因为具有一定的谈判基础,更易被各国接受。但是环境规制一般缺乏法律约束力,对于解决一些特殊的气候争端难以发挥作用,这时便可辅之以国家责任路径加以救济。程序上的问题则可以参照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手段。

参考文献:

[1]林灿铃.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补偿责任[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

[2]程玉.论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的国际法规则[J].太平洋学报,2016,(11).

[3]董庆.华沙气候大会的博弈与承诺[J].生态经济,2014,(1).

[4]陈敏鹏.巴黎协定适应和损失损害内容的解读和对策[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6,(3).

作者简介:祝雨晴(1994-),女,江苏连云港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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