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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区法律服务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4-04-25

朱珠

【摘要】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根据这一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从上至下开展增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农牧区的法律服务建设在自治区还存在普遍落后、人才不足等问题,下一步工作要继续建立健全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织机构,扩展法律服务范围,确保专项资金落实,保障人才服务制度,切实提高农牧民的法律意识、保障合法权益,使他们享受到自治区改革开放的成果,生活更加美好。

【关键词】社会建设 农牧区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根据这一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从上至下开展增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据2017年自治区人口统计数据显示,全区常住人口为2528.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为960.4万人,占我区人口总数的38%,做好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是自治区整体推进法律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需要提高重视,加大投入,满足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的要求。

一、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区法律服务建设的必要性

(一)加强农牧区法律服务是加快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

自治区的法治建设总体呈现出盟市相对较完善,农村地区较落后的趋势。但是随着广大农牧民的经济收入不断增加,农村地区出现了各种经济组织,伴随着组织的发展和交易发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完善农牧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同时随着经济生活的丰富,农牧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有所增强,需要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广大农牧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法律服务。

(二)加强农牧区法律服务是新时代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有保障、更可持续。完善自治区农牧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可以使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还能防止和控制农村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和蔓延。通过法律服务体系工作人员的坚持宣传,不断促进广大农牧民懂法、知法、守法,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让人们觉得生活有所保障。

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区法律服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治区法律服务建设的重心偏向城市地区

根据数据显示我国的司法行政机构几乎都设立在县区级以上的城市,自治区的情况也是如此。我区的法律机构大多设立在盟市、旗县,农牧区这些法律服务机构几乎没有设置,或者处于兼任的状态,法律服务资源短缺,法律服务力量薄弱,有限的法律援助远远无法满足农牧民的法律需求。从法院审理的案件统计情况也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案件主体都是城镇社会组织及城镇居民,农牧区的案件极少,出现法律纠纷的农牧民大多数无法在本地区解决,还需要到相对的旗县进行诉讼,大大增加的办理成本。

(二)农牧区法律服务建设专业人才不足

目前我区的专业法律人员大多集中在呼包鄂等盟市地区,就职于旗县的专业工作人员很少,服务于农牧区的专业法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极其短缺。这其中有个人的职业选择权衡,农牧区不够发达的原因,也有市场供需平衡,农牧区对法律服务需求量没有那么大的原因。这是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牧区法律服务建设另一项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农牧民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

我国自古有“当官应为民做主”这样的俚语,即使在现今社会,大多数农牧民的思想意识中仍然认同村里的书记、村长才是调节各种矛盾的不二人选,一旦家中、邻里发生矛盾、纠纷,人们大多不愿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切身利益,而是去找村长、村支书来调解。再者由于农牧民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一旦发生土地纠纷、遗产分割、房产证登记等问题,往往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怕麻烦、怕花钱不愿走司法程序,更有甚者会有人采取暴力手段自行解决问题,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继而妨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区法律服务建设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牧区法律服务的组织机构

完善自治区农牧区法律服务建设,首先就要建立健全农牧区的法律服务组织机构。由政府牵头在农牧区设立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多元化的公益法律服务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应以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和村屯公益法律服务室为主体,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补充。第二,建立村政府扶持的农村公益法律服务自治性组织。如由专业人员帮助建立并参与的村公益法律服务室以及由人民调解员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建立的村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发挥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方面的作用。第三,设立法律服务协会。拆分原有司法所的法律服务功能,设立法律服务所,更好地发挥法律服务所的中介作用。第四,在村屯地区鼓励成立民间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更好的发挥社会大众的力量。

(二)扩展自治区农牧区法律服务范围

根据自治区农牧区具体实际情况,首先在服务对象上应明确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困难的农牧民和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如孤寡老人、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儿童等,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其次是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内容。最后是扩大法律服务的内容,在农村地区主要包括村集体、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事务,涉及土地承包、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事务,涉及农村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农村公益事业的法律事务,征地拆遷中的法律事务。

(三)确保自治区农牧区法律服务建设的资金投入

自治区农牧区法律服务建设因其机构的公益性属性,必然有盈利功能弱化的问题,为了确保整个体系的日常运转,人才的合理引入,就必须要保证各项资金投入充足、落实到位,对此,政府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通过专项审计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同时应制定相关政策,吸引社会资金,鼓励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拓宽农牧区法律服务资金投入渠道,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四、结束语

在自治区农牧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政府切实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主导作用,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从农牧民最常见的法律问题、最缺少的法律服务入手,不断完善组织机构的建设和配套设施,提高农牧民的法律意识、保障合法权益,使他们享受到自治区改革开放的成果,生活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吴玉华.关于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探讨[J].中国司法,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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