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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现状及治理的思考

时间:2024-04-25

柴健

一、环境污染原因及治理的现状

1.环境治理市场化发育程度太低,治污与经济运营未形成良性互动的市场机制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都由政府财政预算负担。随着环境治理力度加大,地方政府已越来越难以支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迅速扩大。环境基础设施企业化经营、使用者收费政策、排污交易政策还没有畅行。而美国早已通过市场机制成功地解决了工业排污的治理问题。现行的价格体系也存在着扭曲现象,资源、能源的价格影响了其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表现在一些环境资源的低价甚至无偿使用,排污计量征费、排污市场价格没有反映社会成本。市场机制被行政权力“僭越”,未能让市场有效地起配制自然资源、环境资源的作用。资源更新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还未落到实处,未进入市场进行有效的循环运行。

2.环保制度不健全,环保法律法规严肃性不强。

环境保护法规不健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法规制定和修订的进程缓慢;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环保法律和国务院及其和环保有关的部门施行的法规、规章都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时间的滞后性,往往先有普遍性嚴重性污染问题,才再引起立法。比如,江河湖海的水污染早在改革开放初的经济大起步的时候就出现,而直到现在的2007年8月26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才强化行政处罚和违法排污者的治理责任,才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不严现象也较为突出。

3.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远远不够,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未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在以GDP为中心的干部考核体制下,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增长,甚至以牺牲环境和群众健康为代价,违法违规审批、建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造成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边治理、边破坏,治理赶不上破坏,导致环境质量恶化。严重背离了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是政府应该履行的基本职责;还有一些地方根本不充分重视环境治理设施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认为那些只不过是不易看见、摸着,且和政绩联系不大的“软”指标;甚至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政府就在依靠排污罚款“过日子”。可以说,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尤其是破坏环境的政府问责制、责任追究制没有实行或流于形式。国家针对地方政府的不作为而左一次右一次的掀起的“环境风暴”恰恰说明了一些地方政府无视自己应有的环境“守土责任”。

4.各级环境部门在各级政府内的地位与“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一定位极不相称。

我国政府的各级环境部门在政府的各部委办局中,其地位明显不高,重要程度远未为人们所认识,机构负责人的影响力不足挂齿,其权威在政府内、在社会中几乎无足轻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也基本不具备以前的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综合协调功能,没有统一监管机构的权威。地方环保厅局的地位、影响、权威更是如此,他们经常被企业、部门、当地政府视做阻碍经济发展的环保“警察”。

二、针对当前环境治理的对策研究

1.进一步强化循环经济是环境治理的根本战略决策

我国前几年就强调发展循环经济,但实践中并不理想。人们对循环经济意义的认识还不太深入。循环经济能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矛盾,其物质循环流动的方式,即“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不仅大幅度地减少自然界中有限的资源消耗,而且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不产生或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进一步倡导循环经济是节约资源、削减污染、保护环境的根本手段。因此,国家应推行循环经济运行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宏观控制政策。规划要体现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指导措施,产业战略、工业布局和工业园区的审批要有利于“资源一废弃物”的循环转换。改革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重新确立GDP统计的方法,把自然资源、环境资源的损耗折算进去,让各级政府明白传统GDP和绿色GDP的巨大差距就是环境治理的代价;以绿色的财政、金融、投资倾向政策来引导和激励各类产业、行业和企业及地方走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道路;推行由市场有效地起配制自然资源、环境资源的作用,将资源更新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落到实处,并进入市场进行有效的循环运行;改革唯一由上级来评价官员政绩的办法,最好由本地、本区域的党代全会、人大全会、广泛的民意调查结合新闻媒体、专家学者等社会精英从绿色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测评党委常委、政府正负行政首长的工作业绩,上级应以此为基本依据确定对下级的奖惩、升降。

2.依法规约政府

实行环境法治是由环境保护的性质和和特点决定的,是有效保护环境的根本大计,是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的根本保证。以法为武器治理环境,首先要用法来制约和监督政府,判断政府环境职能的正当性,审查政府履行职能和行使权力的准确性。当前特别要依法规约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政府违法或“不作为”要依法治理,追究地方党政两个“一把手”的政治、行政直至法律责任。其次,法院独立(审判不屈服于任何外部权势压力而只服从法律)、公正(只站在法律的立场上)的司法是实现依法治理环境的必须条件,法院有权对环保案件做终极的司法审查。政府和其他公权机关必须严格地服从法院判决。

3.组建环境资源约束部门是环境治理的当务之急

在政府机构调整中,仅就生态环境这一块,要突出公共服务的理念,整顿资源的行政干预、分散、部门/地方利益等不正常状态。国务院要精简其组成部门,撤并或减少以最大限度开发和利用资源(和环保相矛盾)为己任、自觉不自觉地掺杂部门利益的一些典型的资源行业管理部门。今天,环境污染如此严重,让“大人物”出场,强化权威,有效对付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主义,乃是根治“生态环境顽症”的重大举措。组建后的环境与资源部接管应撤消的各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各部委内的环境司局的协调指导,统一领导、监督、管理全国资源与生态环境事宜,协调好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对外全权代表国家开展国际环境合作,履行对联合国生态环境所承若的义务。

总之,环境治理要遵行市场经济的规律,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推行资源使用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究环境治理的市场化道路的可行性。在现有的宏观调控部委中,增加环境资源部,使其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安全的角度合理干预市场运行,扭转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粗放低效率经营方式,矫正不健康的经济发展方向。另外,要增加环保部门的治理经费和生态环境科技人才的队伍,加快治污技术的研发,推行环境审计的制度化建设,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益。与此同时,同样地提升地方环保部门在同级政府中的地为,强化垂直条管机制,依据法律对抗各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利益保护主义、经济短视行为。最终,使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治理,给公民一个满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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