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赵风
【摘要】本文对公立医院法人治理过程中呈现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公立医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途径和对策。
【关键词】公立医院 法人治理结构 路径
一、公立医院法人治理过程现状分析
第一,产权主体缺位。从理论上来讲,公立医院产权属于全体公民,但是在医院管理实践之中是由政府指派卫生行政部门来行使这种全体公民产权属性的,这导致公立医院出资人职责难以有效落实,使得产权承担主体呈现出事实缺位现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是公立医院出资人的代表,另一方面又是医疗行业的管理者,在客观上阻碍了社会资本进入到医疗行业;此外,公立医院出资人职责被划分到多个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服务规划,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财务监管、设施采购和价格监督,所有者权利被严重分割和弱化,人事管理和资产管理结合难度较大。
第二,税收制度的不公正阻碍了法人治理机制规则发生作用。在我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以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类课税规则也逐步形成。顾名思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是指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税收制度在实际运行之中,我们不难发现公立医院因为自身事业单位的属性很容易获得免税资格,享受着更加宽松的税制环境;而民办营利性医院在获得免税资格上则要面临非常严格的审核。税收法治环境的不公正直接阻碍了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长远发展,税收法律法规也难以发挥其对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的规制作用。
第三,公立医院缺乏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难以发挥对医院和医生的约束作用。从当前情况来看,公立医院信息公开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基本信息公开,比如对医院医疗设施、医疗人员配备和医院级别的信息公开;第二,医导制度的建立,比如建立专家介绍体系和医院咨询台,让病人根据自身的病情和需要选择医生;第三,电子病历制度引入,医院可以建立专门网站,引导患者查询自己的门诊病历和住院治疗情况,最大限度减少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医患关系得到缓解。虽然医疗信息公开制度经过多年的运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依然较多:首先,公立医院信息公开缺乏针对性,患者关心的医疗质量、医疗费用、医疗效果等信息公开较少;其次,公立医院信息公开规模不足。电子病历使用范围较窄,医疗机构信息很难获得大规模的公开;再次,信息检索难度较大,当前大部分医疗信息依然以纸质媒介存储为主,信息检索起来难度很多,花费的成本也比较高。
二、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完善公立医院出资人制度,尽快地实现管办分离。出资人制度是法人治理机构的基础和前提,明确公立医院出资人制度对公立医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这一方面,公立医院可以借鉴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即成立专属于卫生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使其代表国家专门履行公立医院的出资人权利和出资人义务,该部门享有监督医院资产运行情况和医疗服务质量、审核医院发展规划和方向是否科学的权利;公立医院则可以享受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人事任免权。这种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审批和管理,公立医院负责运营和提供医疗服务的模式能够让卫生国资委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管办分离,为全行业监督构筑良好的基础。
(二)发挥税收制度在法人治理方面的规制作用
美国将税法作为规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制最重要的法律工具,美国税法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了大量包含法人治理要求的一致性规范,具体包含了公共利益要求、组织运营目标等多种规范。若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想要获得免税资格,就需要在治理委员会之中吸取更多社区代表,并保证医疗队伍的开放性,使得具备任职要求的医生都可以成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生,这让医疗队伍具有较高的活力和流动性,使得医疗人员能够时刻提升自身的执业行为。
加强对公立医院税收法治环境的建设在促进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构建设上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首先,要让公立医院明确自身的税收主体资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社会主体范围;其次要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明确自身获得免税义务的条件,国家在税法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将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医疗机构放在和公立医院同等的位置上,使之获得相同的免税资格和免税条件;再次,公开公立医院的纳税信息,使之接受有效的社会监督,取得免税条件的公立医院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其与豁免条件的相关信息,便于社会公众对其进行监督,使其在公众的监督下改进法人治理结构。
(三)完善公立医院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医疗市场最为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信息严重不对称。患者对医疗卫生知识不了解,医生则掌握更多的信息和知识。医院信息公开对每一个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都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开展卫生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工作,目前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的形式进行规范,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面却没有專门的卫生信息公开法律。对医疗卫生信息公开的法律,只是零散地分散在《侵权责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中。从目前现存的部门规章和政策之中,我们不难发现医疗信息公开的范围是很有限的。公立医院如果不能公正和透明地开展信息公开,那么公众的信任感很有可能岌岌可危。
鉴于此,医院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开展医疗信息公开建设:第一,提升信息公开立法层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立医院信息公开仅仅有参照作用,而公立医院信息公开的立法层次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和政策层面,不能让公立医院明确自身信息不公开的责任。第二,调整信息公开重点范围。当前公立医院的信息公开主要集中在公立医院的级别、设施、人员配备等,而对患者关心的医疗效果、费用等信息公开极为有限。未来应当要求在将患者关心的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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