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郭哲宇
[摘要]共享经济是对产权结构不断细分创新的新经济模式,要稳定和发展共享经济核心在于保护个人产权。首先要对产权进行清晰的界定,明确个人的权责范围。其次运用法律手段对清晰的产权进行保护,对处于产权模糊边界的纠纷要提现法律的公平合理。同时网络平台的大发展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其中,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高效、公开和透明。共享经济借助网络优势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维度,形成庞大的规模效应,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 产权
一、共享经济的产生
“共享经济”一词由马克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于1978年发表的论文中首次提出。共享经济基于三点:过剩产能、共享平臺和人人参与。它通过建立一个公共平台实现信息在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公开透明,并鼓励闲置资源在社会问共享使用权。这些共享物品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雨伞、充电宝大到交通、住宿、教育、医疗等等都可以进行全社会共享。早期人们在熟人或小范围的团体间进行物品的有偿租借,这便是共享经济的前身,由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和市场间信息的高度不对称阻碍了共享经济社会化大发展。互联网的出现为共享经济提供了技术支撑,它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风险。随着线上线下监管的完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水平越来越高,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
二、共享经济的产权基础分析
共享经济的理论实质其实是一场无形的产权革命。首先使用权与需求端相匹配。所有者通过交易转移物品的使用权;而需求者通过一定的成本获取物品暂时的使用权。供给者获得一定的报酬将自己的闲置物品让渡他人有偿使用。需求者以低成本的代价解决了现实问题,供需双方都实现了他们的目的。与传统经济相比,供需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物品的产权被完全转移而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分割。随着交易的结束供需双方的经济关系也彻底结束,这种经济形态使得供需双方站在了交易的对立面,不仅增加了购买端的交易成本,同时导致物品大量的闲置和产能过剩。与共有产权相比较,后者产权模糊、公私界限不明往往得不到最恰当的实践导致“公地的悲剧”。而共享经济正是在物品所有权私有而使用权社会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即解决了传统经济形态中交易成本过高、物品闲置和产能过剩的问题,使得供需双方得到了双赢。又解决了共有产权经济中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晰而导致的公共资源滥用又无法监管从而导致的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其次显性收益权与供给端相匹配,隐性收益权与需求端相匹配。收益权是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可以分为盈利权和使用权即显性收益权和隐性收益权。盈利权属于所有者,即供给端;使用权属于使用方,即需求端。在传统经济模式中,需求方完全获得产品的全部赢利权和使用权,并为此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这种经济模式中产权是以全部产权集合来进行交易而没有对此进行细分,这就导致了在物品流通过程中,需求方要承担所有产权集合的成本,不仅不利于下一个需求方的生产经营管理而且也带来了产能过剩。而共享模式下供需双方之间不再是割裂分离的关系,供给方在保留对标的物所有权以及绝大部分产权的条件下出让物的使用权,作为回报获得显性的利益报酬。在这一过程中,供给方始终拥有物品的控制和所有解释权。而对需求方而言,他不再需要购买物的全部产权,取而代之的是标的物某一时段的使用价值。在这一过程中,需求方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他仅仅只需要支付标的物使用价值的部分成本就可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降低了承担物品产权所带来的后期风险。这种共享经济模式促进了闲置资源和过剩产能的再流通,供给方获得了显性的利益报酬,需求方降低了交易成本和后期风险,获得了隐性的利益报酬,提高了全社会的福利水平。再者管理权与信息平台相匹配。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和信息的不对称,仅仅通过买卖双方之间自由促成交易变得十分困难。这种复杂的不对称信息如果没有一个中介平台进行监管和监督反而会导致许多问题,加大供需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因此管理权从所有权中被剥离出来,虽然管理权从本质上归于供给方所有,但并不一定由供给方行使。它可以由有实力的供给方行权,或委托第三方信息中介平台代为行使,包括第三方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
三、共享经济发展的条件
首先是清晰的产权。在共享经济模式下,标的物不再是“一个”,而是各种可分割权利的集合,这使得交易的种类更加的细化,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等都可以进行交易,这就需要法律对不同的产权进行细致的分类,哪些产权是可交易的,哪些不能上市流通,哪些权利归供给方所有,哪些权利归需求方所有,哪些权利归第三方第三方信息平台所有必须足够的清晰。
其次是完善的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以产权清晰为前提的,在产权束清晰划分的前提下,通过法律制度对私人产权进行保护,对侵犯他人产权的行为以司法手段加以严惩。在共享经济形态中,产权既是横向的又是纵向的,尤其是交易发生前到交易归还清算过程中,对标的物状态的认定,是否需求方在使用过程中侵犯到供给方的物品所有权。对物品前后状态的认定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再者是网络的发展和社会监督的参与。由于地理隔离全社会信息的高度不对称使得传统的共享经济无法大规模发展。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兴起,网络与实体经济的对接,信息的高效和集中拉近了各个地区人们之间的距离。这种信息平台使得原本不对称的信息变得公开和透明,交易的全社会化伴随着信息流的全社会化高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不仅使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实现了时空共享,而且让共享经济更具灵活性,随时随地满足需求。同时越来越多的大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机构、新闻媒体以及公众舆论参与其中,并为此进行背书。这进一步促进了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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