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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含商品名专利申请的专利审查策略

时间:2024-04-25

王衍强 原霞

【摘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使用商品名称表示产品时,应该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对此,在專利审查过程中,应该回溯到申请日前,确定在申请日前所述商品名称是否具有已知的确切技术含义,并根据其技术含义对专利申请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审查。

【关键词】商品名称 专利审查 创造性 公开不充分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说明书中无法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其中,如果说明书中仅使用商品名称表示产品时,其应当在申请日之前具有已知的确切技术含义,否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所述产品以致无法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基于此,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经常出现使用商品名对物质进行限定,尤其在化学领域中这一现象非常普遍,但笔者认为,在申请文件中,尤其是在体现专利权范围的权利要求中使用商品名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弊端的,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商品名称只是商家用以标识产品的符号,通常一个商品型号就代表一个特定的产品,然而,但有时候,其所指代的物质以及其组分配方也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因此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见,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该回溯到申请日前,确定在申请日前所述商品名称是否具有已知的确切技术含义,如果具有确切的技术含义则允许权利要求中使用该商品名称。例如,“Teflon(特氟龙)”代表聚四氟乙烯,“吐温-80”指代具体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云南白药”虽然其配方属于国家保密配方但其代表的产品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上述几种商品名称均可以用在权利要求书中。

二、说明书公开充分的确定

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以是否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标准判断权利要求中含有商品名称是否会导致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如果商品名称属于一种类名,其涉及一系列结构、组成等均有所差异的不同型号的产品,那么就需确认产品能否获得,以及结合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判断所述结构或组成上的差异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是否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所述产品特定型号、配方、理化参数和/或制备方法等信息的缺失是否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发明的技术方案,从而判断说明书是否对发明进行了充分的公开。

具体案例如下:专利申请号为2010105833831,权利要求保护一种丙烯酸酯橡胶组合物,其主要组分涉及“硅粉750”,说明书中仅指出该“硅粉750”用作填充剂,未对其组成作任何说明,可以检索“硅粉750”是一种市售商品,其产品说明书说明了名称、性状、外观和用途,但是,也未对其组成作任何说明。

对此,在申请日前能够购买获得“硅粉750”的前提下,即使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所述物质的结构或具体组成尚未公开,通常也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去实施本发明;与此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应结合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判断“硅粉750”包含的众多不同物质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是否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不影响解决技术问题则本申请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三、创造性审查中的事实认定

如果权利要求中涉及发明构思的具体物质可能为市售产品,但是在申请日前并没有发现现有技术能够证明市售产品的商品名称和型号能够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具体物质,仅仅在申请日后的现有技术中提及上述具体物质与上述商品名称和型号指代的物质相同。此时,应该着眼于发明构思的分析和解读,全面客观的考量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所在,从而客观公正的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具体案例如下:专利申请号为2015102614731,权利要求涉及一种由预分散主体母胶粒和预分散配体母胶粒形成的硫化促进剂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其中使用3甲基2噻唑硫酮(MTT)、二氮杂二环(DBU)和甲基2巯基苯并咪唑(MMB)的硫化促进剂组合物能够改善压缩永久变形性能,硫化促进剂组合物体现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

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MTT-80和HPCA-70的硫化促进剂组合物,但并未公开MTT-80和HPCA-70的具体配方;且本领域公知,MTT-80是以80%的3-甲基-2-噻唑硫酮和20%的弹性体胶粘剂(三元乙丙橡胶EPDM和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和分散剂构成的预分散母胶粒;HPCA-70在STN中于2007年6月8日即已完成入库,CAS登记号为936836-48-5表明申请日之前该型号已存在,虽在申请日前未检索到其组成,但对比文件3(T文献,公开日期2016年11月25日)记载:MTT-80与硫化活性剂HPCA-70并用硫化速度快,可赋予胶料优异的耐老化性能。HPCA-70是德国莱茵公司的产品,成分为质量分数为0.60的防老剂MMB-(甲基2-巯基苯并咪唑)与DBU[1,8二氮杂双环(5.4.0)十一碳-7-烯]+质量分数为0.40的聚合物载体的预分散母粒。

根据以上申请日前后文献表明,从2007年至今,HPCA-70和MTT-80为莱茵公司专有的商品型号并且持续稳定使用。商品型号相当于商品的名字,通常一个商品号就代表一个特定的产品,任何一个企业尤其是一个国际大企业例如莱茵化学,作为有信誉的大公司,对于成熟产品HPCA-70和MTT-80而言,其组成必然是确定的,且组成和结构在该商品的生命期内通常应当是相对稳定的,否则其在商品领域也无法正常流通。基于上述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中的HPCA-70和MTT-80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具体组分。

综上,虽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申请文件中可以含有商品名称,但是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应该对商品名称进行充分的核查,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回溯到申请日前对商品名称所指代的物质进行确定,从而对专利审查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审查。(第二作者等同第一作者)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3]黄璐.浅析注册商标及商品名的使用对专利权的影响及审查策略[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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