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段琼
[摘要]随着数字游戏在数字市场所占份额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为加强本国游戏产业的竞争力开始采取支持措施。分析这些支持措施是否与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相背,数字游戏的分类问题非常关键。本文将从货物和服务以及具体服务部门的角度分析数字游戏在WTO下的类别。
[关键词]数字游戏 GATTl994 GATS分类
一、引言
对数字游戏的支持措施有补贴、减税等形式,这些措施是否符合世界贸易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法,取决于其适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0nTariffs and Trade,GATTl994)还是适用《服务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0n Trade in Services,GATS)。GATS第16、17条规定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仅适用于列入各WTO成员承诺表的服务类别。GATS第2.2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允许WTO成员将某一部门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列入《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所以GATS下的非歧视原则和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窄于GATTl994。
本文首先分析数字游戏适用GATTl994还是GATS。其次,分析数字游戏在GATS中对应的服务部门。最后,总结数字游戏在WTO法中的分类。
二、数字游戏适用GATTl994还是GATS
数字游戏适用GATTl994还是GATS取决于其属于货物还是服务,但WTO没有区分货物、服务的明确规则。由于只对货物征收关税,所以如果能确定争议产品的关税编码,这可以作为其属于货物从而适用GATTl994的论据。
大部分WTO成员的关税减让依据的是世界海关组织1996年版的《协调制度》(Harmonised System,HSl996)。根据Hs 1996,游戏软件可能落入的品目有85.24或9504.10。品目85.24为“录音、磁带和其它记录声音或图象的类似媒介”,存储在录制品上的游戏软件可归到此类;品目9504.10是“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视频游戏”,视频游戏机可归入此类。二者针对的都是承载游戏软件的物理媒介,而非无形的软件代码。因此,软件代码在Hs 1996中没有对应的关税编码,因其不属于货物所以应适用GATS。
游戏软件有两种传递方式,即在线和离线。若通过在线传递,由于物理媒介未发生任何改变,应仅针对软件代码适用GATS;若通过离线传递,如前所述,游戏软件的物理媒介将适用GATTl994,而软件代码则适用GATS。同一产品的某些方面适用GATTl994,而其他方面适用GATS,这并不矛盾。在加拿大期刊案和欧共体香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GATTl994和GATS下的义务可以共存”,“同一特定措施可能同时适用GATTl994和GATS”。
三、数字游戏在GATS中的类别
在数字游戏适用GATS的情况下,其所属的服务类别会影响数字游戏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因为出于文化方面的考虑,一些WTO成员在其承诺表中不接受任何视听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并且明确将这一领域规定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GATS对服务进行分类的依据是服务部门分类清单(MTN.GNS/w/120,以下简称“w/120")。该文件由GATT秘书处于1991年7月10日散发,目的是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各缔约方在服务贸易方面作出具体承诺提供依据。W/120将服务分为12个部门60个分部门。
w/120中可能适合数字游戏的分部门有1.B计算机及相关服务、2.c电信服务以及2.D视听服务。在美国赌博案中,上诉机构明确了“在成员国的承诺表中部门和分部门必须是相互排斥的”。因此,一种服务不能同时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部门或者分部门,应将数字游戏归入最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分部门。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是商业服务的分部门,然而数字游戏的功能在本质上具有娱乐或教育的性质,商业服务不合适。“电信服务”是通信服务的分部门,在线数字游戏虽然依赖于通信基础设施和网络,然而与开发和销售游戏所必需的创造力、知识和投资相比,通信组件是次要的,电信服务不合适。剩下的“视听服务”是通信服务的分部门,该分部门与“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电信服务”相比,更能反映在线数字游戏的本質特征。该分部门下的六个子类中,前五个均与电影、广播和电视服务相关,因此,最后一类“其他”成为数字游戏唯一可用的类别。
四、结论
数字游戏的分类问题仅仅是互联网带给WTO规则的挑战之一,WTO成员在该问题上存在分歧。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WTO成员通过谈判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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