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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定位探究

时间:2024-04-25

成壮

【摘要】当今社会限制死刑以及废除死刑是司法实践中的潮流,我国刑法在20多年的实践探索中,也跟随国际脚步,提出限制及废除死刑的实践应用。而作为从死刑到无死刑的这一中间阶段中。终身监禁无疑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即使在我国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的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终身监禁制度的优越性。最佳选择是将终身监禁设置为独立的刑种,作为无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的过渡刑。我国处于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发展还需要死刑的威慑功能,暂时无法立即废除死刑。终身监禁作为独立的刑种,一方面限制了死刑的应用,另一方面也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

【关键词】终身监禁 死刑 独立刑种

一、终身监禁制度概述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出现了终身监禁一词,而且也出现了给犯罪分子判处终身监禁的实际案例。终身监禁在英美法系适用较多,一般作为法定的最高刑来代替死刑的适用。目前,我国的终身监禁只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其他罪名并不适用。随着废除死刑的趋势加大,我认为终身监禁可以扩大适用,朝着独立刑种的方向发展。

(一)终身监禁的含义

终身监禁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将犯罪分子长期监禁、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措施。终身监禁主要分为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和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正是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而我国采用的是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这是由我国的刑罚体系导致的,我国设置了无期徒刑,它正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改造,接受教育的刑罚方法,并且无期徒刑是可以减刑、假释的。它本质上和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是相同的,最后我国的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只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措施,并且依赖于无期徒刑与死刑的执行制度,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将终身监禁作为独立的刑种,对其适用有一定的历史与经验。

(二)国际上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规定与启示

终身监禁制度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并且在死刑存在的国家也有相当多的理论研究。国外的终身监禁大致分为两种,即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与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在英国,将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作为谋杀罪在法定刑条件下可以自由裁量的刑罚。目前在立法上英国与德国都采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方式来达到废除死刑的目的。德国首先在通过的《基本法》中确立了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废除了死刑。紧接着之后修改刑法又确立了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废除了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英国废除死刑经历了三个阶段。即限制死刑的适用、暂停执行死刑和用终身监禁代替死刑。虽然过程曲折,却得到了民众的认可与支持。国外成功的立法实践表明,终身监禁对死刑的废止起着推动的作用。我国刑法学者一直在倡导废除死刑,但是由于社会现实多变,法制环境还不成熟,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在我国确立终身监禁还是有必要的,既符合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经之路,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理念。

二、我国适用终身监禁的必要性论证

我国适用终身监禁一方面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另一方面又达到限制和减少死刑的目的,再则保留了犯罪人的生命。从而能够较好地消除死刑带来的不良影响。

(一)终身监禁刑的设置是刑罚体系完善的必要

由于我国的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跨度太大,缺乏合适的中间刑,往往会导致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案件,如果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显得太肿,而判处无期徒刑又略轻,无论选择哪一种都不能够恰好的达到刑罚的目的,很难真正作到罪责刑相适应,这时候就需要一個过渡刑来缓解这样的窘境。终身监禁应运而生,它能够弥补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漏洞,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一个绝佳的平台。

(二)终身监禁刑的设置是现实价值考量的产物

刑罚的功利主义原则反映的是消耗最少的司法资源,实现最大的刑罚价值。刑法属于上层建筑,如果仅仅从经济方面衡量刑罚的价值,未免太过偏颇,应该从实际的、多角度去衡量刑罚的价值,较为客观。

1.终身监禁制度的伦理价值问题

目前我国有一部分学者对终身监禁的设立仍持反对的态度,他们认为终身监禁与死刑相比,减轻的程度很小,甚至对于向往自由的人来说终身监禁是长期性的精神折磨,违反了人道主义的要求。终身监禁一旦确立。就会成为我国最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难免会造成一些不良后果,比如罪犯长期的与罪犯生活在一起,他们之间可能会进行犯罪方法的交流,容易造成恶性循环,对罪犯的改造难度加大。

本人认为,设立终身监禁是我国刑罚的新鲜事物,必然有些人不容易接受,最初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终身监禁的设立有其一定的现实价值。终身监禁剥夺的是罪犯的人身自由权,并不是生命权,而死刑剥夺的是罪犯的生命权。我们都是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不得放弃这个权利。那么相对于剥夺生命而言。终身监禁剥夺罪犯的自由可谓是较轻的刑罚了,它降了一个等级。一个人没有了生命,这个人是不存在的;当一个人没有了自由,他的意志还是存在的,这个人还存在于世界上,所以说终身监禁最大限度的体现了人道主义要求。它的存在使犯罪分子能够自己提高警惕,不要轻易去犯罪,提醒自己遵纪守法,不要触碰法律的界限。达到社会稳定的效果。

2.终身监禁制度的经济价值问题

我国部分学者对终身监禁采取反对否定态度的原因之一就是终身监禁会导致我国的监狱成本增加。他们认为执行终身监禁的费用远远超过执行死刑的费用,并且罪犯在监狱内创造的劳动价值不能够与他们在狱中的支出相抵,二者达不到平衡。另外,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会做一些器官捐赠的协议,这样死刑的执行不仅较少了成本的支出,而且对我国的医疗事业也有贡献,更有甚者可以挽救患者的生命。当然,上述现象在我国的确存在,终身监禁的罪犯越多意味着国家就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去兴建监狱,去配备人员进行管理运行,这是国家需要支出的费用,罪犯如果生病了,也需要监狱进行治疗,康复。这是必然存在的,但是仅仅从经济、数字的角度去分析终身监禁不适合我国,我觉得有点片面。

目前,我国学者对终身监禁的研究比较少,况且我国没有终身监禁的案例。所以没有专门的文献去记载终身监禁的财政投入是多少。一年的支出是多少。相反,在美国有一项研究表明终身监禁的财政投入要远远少于死刑的财政投入。再则。我国徒刑的执行过程中都会伴随着相应的劳动,这些劳动也会创造一定的价值,会弥补鉴于一定的成本。任何一种刑罚都会面临支出与回报的问问题,不能仅仅因为它人不敷出就放弃对它的应用,否认它原有的价值。司法资源必定是有限的,我们应该尽可能做到合理地、充分地分配,从长远的角度看,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的确有它本身的价值所在。

(三)终身监禁刑的设置是国际社会发展的需求

1.响应国际社会人权理念的号召

随着全球经济政治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各国之间的交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在法律方面各个国家也在相互借鉴、相互移植。当然,在刑罚方面就是由崇尚重刑主义逐渐转变为轻刑主义,由生命刑向自由刑转变。人生而平等,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保障。终身监禁不仅保护了一般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了犯罪人的正当权益,给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国在保护人权的道路上也在一直探索着、前进着。198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未对中国生效。随着国内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2004年我国在宪法中写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意味着我国的人权理念得到了加深,提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我国越来越重视人权事业的发展。一直在不断地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在修改的过程中提高了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的保障与保护,对他们享有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在现阶段,我国立即废除死刑是一个不明智的选择,而将终身监禁作为其过渡刑种,独立刑种,是达到废除死刑结果的一条必经之路。

2.增强国际间的司法合作

我国的刑罚结构与欧美国家的刑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不仅体现在刑罚理念,在具体的刑罚措施方面也有所不同。最为明显的不同之处国外的大部分国家将终身监禁作为其最高法定刑,在这些国家死刑是不存在的,这就导致不能够引渡问题的产生。在我国被判处死缓或者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国外是不被判处死刑,这样两个国家的刑罚不一样,给引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西方国家比较重视人权,他们常常以保护罪犯的人权为由而拒绝向我国引渡罪犯。因此,在我国的很多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处罚而潜逃国外。寻求庇护。因此,我国可以设立终身监禁这一制度来解决引渡带来的问题,从而为司法办案提供了便利,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充实了理论方面的空缺。

三、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体系构想

(一)独立刑种的定位及具体的制度设计

目前,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刑法的主流趋势。我国也应该积极的顺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逐渐地去废除死刑的应用。并且,废除死刑是今后的必然结果,是必经之路,而终身监禁制度是废除死刑的铺垫,并且可有效地减少人民对废除死刑的不满情绪。随着中国人权意识的逐渐提高,即使在我国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的情况下,为了最大化的发挥终身监禁制度限制死刑的功能。最佳的选择是将终身监禁制度设立为独立的刑种,作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过渡刑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的关键时期,暂时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还需要死刑的震慑功能。而将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下位刑种,一方面可以限制死刑的适用,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将终身监禁设为独立的刑种,会面临很多问题。首先,我国的终身监禁刑罚的适用罪名,终身监禁能否减刑假释。这个问题在前文探讨过,如果说将终身监禁设置为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那么它和无期徒刑没有区分了。我国的无期徒刑就可以减刑假释,所以设置终身监禁制度时应该为不得减刑假释。最后,从刑罚的目的来看,刑罚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潜在的犯罪分子去实行犯罪,预防罪犯二次犯罪。如果是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罪犯会觉得最终都会释放。心理相对比较放松,对其教育改正的几率比较小,很容易实行二次犯罪。相反,如果设置为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對犯罪分子的威慑力比较大,而且潜在的犯罪分子也会惧怕监狱的长期服刑而选择放弃犯罪。总之。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在我国比较适合。从目前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实例来看。对犯罪分子适用终身监禁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二)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完善

1.适用前提要明确

终身监禁是自由刑中最严格的刑罚,在其适用的时候要设置明确的标准。目前我国终身监禁只适用于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当其作为主刑的一种时,在适用时就要将标准进行明确化。

(1)案件范围。哪些案件的法定刑设置可以设定终身监禁。本人觉得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这些章节中可设置终身监禁的法定刑。在这些章节中有的罪名没有死刑,那么判处无期徒刑如果达不到最刑相适应可以选择终身监禁。

(2)量刑标准。适用终身监禁的法定刑一定要有非常明确的量刑标准。比如:犯罪分子的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造成多少的经济损失,对社会的影响达到什么程度等等,这些客观的评价要素要进行明确的规定,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够选择适用终身监禁的法定刑,否则不得适用。

2.审判程序要严格

对选择适用终身监禁这一法定刑的案件,可以举行听证,并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听证可以邀请普通观众、其他法院的法官、被告人的家属进行听证。参考他们提出的意见,进行讨论,然后交审判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

3.执行过程要完备

在监狱设置这方面,可以设置专门执行终身监禁的监狱,虽然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是少数,但是仍然要与普通的罪犯予以隔离开,避免他们交叉感染。另外,对终身监禁的执行,可以制定专门的执行的规章制度,让罪犯每天按时的进行学习、劳动、教育等,虽然他们要长期关押,但是在监狱内仍要学习,进行教育改造。

4.监督体系要完善

终身监禁是自由刑中最为严厉的刑罚,因此在适用时要进行全程的监督。不管在什么时候发现有从轻、减轻的情节,觉得不应该适用终身监禁,应该马上提出异议,要求审委会进行讨论,重新再做出裁决。虽然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没有释放的机会,但是在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倡导下,我们仍应该像对待普通人一样对犯罪犯,不能有侮辱、辱骂、殴打罪犯的情形出现。为了避免类似的行为出现,在监狱服刑机关内可以设置24小时监督,确保罪犯的人身权益得到保障。

总而言之,在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的趋势下,根据我国刑罚体系的设置。将终身监禁作为独立刑种是比较好的一种方式。终身监禁作为独立的刑种,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又体现了人权的理念,推动我国死刑废止的进一步发展。将终身监禁刑作为独立刑种。是我国刑法的重大改革,因此它需要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执法部门的全力配合,需要广大公民的支持与维护,才能够发挥它应有的价值。所以,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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