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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响残疾儿童康复的因素与对策

时间:2024-04-25

武喜存

【摘要】为了保障拥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减轻家长以及社会的负担,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及康复训练工作引起了国家和各地方的高度重视。本文将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行详细的说明,通过分析影响残疾儿童康复的因素进行相应的对策分析。

【关键词】残疾儿童 康复教育 康复训练

目前,我国的残疾儿童主要包括身体残疾、智力残疾、言语残疾、精神残疾等几种类型。他们承受着心理与生理双方面的痛苦,随着社会人文主义思想理念的不断深入,社会对残疾人的接纳程度也得到了提高。为保证其将来的生活能力和生活水平,早期康复教育和训练显得尤其重要。

一、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康复教育及训练所发挥的作用

儿童残疾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先天条件导致也可能是后天外力条件导致。0-6岁是儿童发展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儿童对新事物的接受和学习能力更强。在这一阶段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康复教育是帮助其恢复部分身体机能,提高今后生活能力的重要方法。可以说,早期发育时期是残疾儿童学习的关键时期,这一阶段养成的生理习惯和基本技能将会让其受益终生。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对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及康复训练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增加,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的缺失导致这项工作在实际进行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并且,残疾儿童由于在身体或是智力方面的缺陷,经常被一些社会歧视现象困扰,长此以往会让他们失去生活的信心,并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早期康复教育及训练的主要目的就是可以帮助残疾儿童重拾生活的希望,以更加乐观阳光的态度面对生活。

二、为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及训练造成困难的因素

近些年来,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事业已经得到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部分地区,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相关工作的效果却成效颇低,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残疾儿童的康复费用是比较高的,对于条件一般的家庭而言,这种高花费的康复疗法超出了其所能承受的范围。很多家长在发现自己的孩子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后,第一反应就是带孩子参加康复治疗,但是在一段时间后,就会因为经济的原因不得不停止,等到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进行接下来的康复教育及训练工作,这就导致这项工作缺少连续性,失去了其原有的作用。虽然相关福利机构也会提供帮助,但是这种治疗缺乏针对性,康复训练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第二,早期康复教育是指针对0-6残疾儿童进行的教育训练工作,这一阶段的儿童尚不具备足够的自我认知,在康复教育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因此需要相关的医护人员或是家长对其进行照看。在这一过程中,看护人员的语言和行为方式都会对儿童造成一定的影响。有些康复机构的工作人员可能缺乏足够的耐心,对残疾儿童出现的错误宽容度较低。或者在行一段时期的康复教育工作而没有取得效果后,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会受到打击,这会在心理层面上对康复儿童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

三、关于提高残疾儿童早期康复与训练效果的相关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可以对相关部门及相关康复教育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首先,國家一定要加大对残障事业的投入力度,为相关的康复机构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同时,对残疾儿童家庭也应该依照具体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减轻其经济压力。同时,国家应当完善相关的康复设施,目前,国外对于残疾儿童康复的工作经验相对比较丰富,在设备上也比较先进,相关康复机构可以从国外引进一些专业的康复设备。也可以定期要求国外的一些相关专家到我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进行经验指导与交流。同时,康复看护人员应当对自身的心态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康复工作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时也要保持积极的工作心态。对儿童进行更多的鼓励和引导。家长也应该树立正确的心态,因为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需要长期的坚持,早期康复教育及训练知识其中的一个阶段。一定要避免对孩子遭到不良期待,因为这会加大孩子的压力,对其产生不良的反作用。相关的康复人员曾做过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家长及康复治疗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肢体、表情语言对残疾儿童的康复起着重要的影响。给孩子的鼓励越多,康复的效果就越好。

四、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措施

(1)通过立法保障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一是尽快制定并颁布特殊教育法,完善现行特殊教育政策法规。从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发展历史来看,政策和立法一直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强大助推剂。我国也不例外,促进残疾幼儿教育公平的基石仍然是特殊教育立法保障;二是细化现有相关法律条款,加大执法力度。明确责权关系,细化相关法律中对特殊教育的规定,突出法律条款的指导性和操作性,避免相关部门执行时相互推诱;三是明确法律法规中对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部门、机构、个人逐层问责的条款,使特殊教育法律条款真正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

(2)加大政府对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资金投入。首先,政府对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逐年增加财政投人,更多地关注缺少早期教育机会的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将资金“天平”更多地倾向残疾幼儿这一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其次,致力于缩小城乡差距、东西部差距、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差距。虽然在我国还远不可能使所有残疾儿童及其家庭都能获得同等质量的早期教育服务,但至少要通过政策的调控,缩小而不是扩大这些差距,不能剥夺弱势群体接受早期服务的机会,如逐步分阶段实施0-6岁的早期干预服务,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一定的资助(如经济补助、政策优惠等)。

(3)构建为残疾儿童提供专业服务的早期教育体系。残疾幼儿越早发现、越早干预成效越好,其早期干预需要专业团体提供的普及化与个别化服务,既需要特殊保育与向下延伸的特殊教育,也需要兼顾残疾幼儿的个别差异辅之以“个别化家庭服务方案”。为此,世界各国都积极兴办各种各样的早期教育机构以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要,同时鼓励社区和家庭积极参与早期教育,进行合力教育,从而促进早期教育的不断发展。因此,我国应分区域适度推进多样化的早期教育机构建设,倡导合力教育发展公办与民办相结合、正规与非正规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与服务机构,构建为残疾儿童提供专业服务的早期教育体系。

综上所述,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工作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为此,国家财政一定要加大对相关福利事业的投入力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促使康复机构充分发挥其为残障儿童服务的作用,并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的方式减轻家长所需承受的经济负担。社会一定要加大对残疾儿童的关爱力度,帮助残疾儿童更好的融入社会,为他们的未来生活提供有力的保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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