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时间:2024-04-25

黄湛然

【摘要】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但巨额交易游离于税法监管之外,非税销售导致传统商业销售额下滑严重,现行的税收征管存在问题与漏洞。本文旨在研究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C2C 税收

电子商务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典型交易方式,已经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智能手机等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更呈现出迅猛发展态势。从2011开始,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总额始终保持20%左右的增长速度.2015年全年交易额16.2万亿元,同比增长了21.1%,网络零售,总交易额达3.8万亿,其中C2C模式占比47.8%的份额。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6.1万亿元,2017年以来,电商物流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网购已成为广大群众认可的消费方式,同时也说明C2C模式电子商务已成为商品交易的途径之一。然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并未针对这一重要市场组成,即C2C模式电子商务制定严格明晰的税收制度,这既造成了税款流失,也对传统商业造成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对互联网发展目标要求、保障措施等做了部署,既确保“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落实,又肯定了电子商务为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指出要去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桎梏,减轻电商企业负担、税费合理化等。这给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新兴业态创造了相当大的发展空间。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行征税政策,并同步调整邮税政策,这一举措旨在引导并支持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国外商品与国内商品之间的公平竞争,拉动国内需求、消费、加强进口税收管理。可以预见,未来的电子商务将会成为我国经济中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得到更好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的优势

电子商务与传统实体经济相比,主要优势可以概括为“一低一高”,即低成本、高效率。一是流通渠道便捷。商品无需繁琐环节周转,消费者可通过网络自主定购产品;二是消费者选择空间大、耗时短,方便快捷的选购商品;三是资金周转安全快速。电子商务的资金周转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网络银行账户转账,提高了资金周转速度;四是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厂商通过网络平台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和产品使用反馈.避免盲目生产:五是刺激良性競争。虚拟的互联网开店铺,降低了商户在销售环节的成本;企业通过网络了解其他商家的产品价格、销量等信息,促进企业技术革新,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的隐忧

电子商务存在精简商品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等优势。但也挤占了传统商业的市场份额,商务部2016年的监测数据显示,网络零售增长33.2%,较上年增速1.3个百分点;实体店铺如百货店、超市、专业店分别增长4.2%、5.4%、5.7%,较上年降低6.2、2.8、1.7个百分点。电子商务是社会进步、时代发展的产物毋庸置疑,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对旧事物带来影响,带来一场革命。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也对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的副作用深表担忧,以致极力反对针对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务之急是权衡利弊,对电子商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干预、和调控,降低对实体经济的冲击。

三、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的意义

1.增加财政收入,防止税收流失。在我国,网络零售业逐渐趋于成熟,销售额逐年攀升。商家在开设店铺时不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也不必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资金往来大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此也不需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这些便利反而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统计数据显示,2013-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分别为9.9、12.3、16.5和20.2万亿元。其中B2B电子商务占比最高,其次就是网络购物了。但这些巨额销售并没有纳入到税收体系中,因此,为防止税收流失应该向C2C课税。

2.利于零售市场监管,合理调节社会经济结构。把C2C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可以规范网络零售市场秩序,也是调节社会经济是税收的重要经济职能,对C2C交易免税大大降低了了成本,提高了互联网零售商竞争实力,从而过分挤占实体经济市场,造成实体经济下滑。政府应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电子商务发展,使实体经济和电子商务达到良性竞争。

3。维护税收体系的完整性。随着我国经济走向多元化,财富不断积累,而完善的税收体系需要与市场的发展相协调。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的产物虽运行方式有别于传统商业零售模式,但本质都是进行商品贸易,更有可能超越传统商业拥有更广阔的市场,所以理应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体系中。

四、对C2C交易征税策略选择的建议

1。采取普遍优惠的税收政策。电子商务代表现代最先进的交易方式,在起步阶段予以税收政策优惠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是利大于弊。C2C个人网店虽然交易规模虽未及B2B与B2C,但它在活跃市场、刺激需求、促进创新和就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C2C电子商务采取普遍优惠的税收政策受益面更加广泛。

2.采取区别对待,有征有减免的税收政策。对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农民、下岗再就业职工以及大学生自主创业群体、高科技产品项目等,可以执行一定期限的低税率,甚至零税率的税收政策。税收起征点应保持与国际水平相当,起征点过低会增加商家税收负担,抑制电子商务发展。

3。预留政策空间。时刻关注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的发展动态,适时运用税收杠杆对市场加以调控,避免二者由于成本过于悬殊而导致不公平竞争,确保实体经济与电商均衡发展。

4.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简化税收流程。C2C销售量和销售额可以从第三方网站上直接获得.通过直观销售数据可以直接核算出应缴纳的税额,这就需要针对C2C零售商建立一整套科学严谨的网络报税、缴税系统,并相应提高商家在交易平台开设店铺的准入门槛,严格规范网络零售市场秩序,把电商市场纳入政府监管范畴。

从国内的实际情况和国外的实践看,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也是大势所趋。因此应确立对C2C电子商务普遍征税的规划目标。考虑到对C2C税收的成本、技术、人员等限制,尤其现阶段市场低迷,国家采取减税、鼓励创业、振兴经济大背景下,在推出新的征税政策时应做好调查研究、方法论证、舆论引导、技术储备、制度设计、试点试验等前期准备工作。因此在征税时机选择上应适当放缓,待时机成熟后再行征税。endprint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