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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

时间:2024-04-25

李剑文

(云南行政学院 云南 昆明 650111)

【摘要】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工作面临诸多的问题,其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管理体制的理顺、戒毒人员的评估审批、执法管理风险控制和执法工作监督体系等方面是亟需解决和提升的。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 执法 问题

毒品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吸毒人员的防范管控是解决毒品问题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是,一直以来都存在吸毒人员发现难、管控难、打击难、救治难等问题。近年来,滥用合成毒品人员剧增,人员低龄化、区域扩大化、种类多样化趋势更加明显,面临的毒品问题形势更为严峻,尤其是禁毒戒毒任务十分艰巨。严峻的禁毒形势和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战略部署对戒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工作面临的收治压力和管理风险将会更大等问题更加突出。

一、强隔离戒毒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亟待加强

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戒毒工作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负其责。为此,还规定了比如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分段收治隔离人员的具体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上还存在不少问题。譬如,比如有的地方根据地方性法规早在2010年就已经将强制隔离戒毒执法管理职能全部移交给了司法部门,但是2011年《戒毒条例》第27条却又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者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另外,虽然《禁毒法》和《戒毒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相关协作配合机制,但因工作机制、职能整合、甚至是利益分配等原因,实际协作效果不佳,难以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体制还需厘清

场所管理体制不清,特别是州市所实行的是“两级管理”体制,造成了许多弊端。少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特别是州市戒毒场所,对法规纪律和省市两级执法要求不能完全执行,存在地方主义,影响执法统一和法律的严肃性。少数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管理不善,不时发生场所安全或执法事故,严重影响法律的实施。另外,因管理权限、职位职数等制约,规范津补贴后激励机制缺失等,一些強制隔离戒毒机关民警难以提拔晋升和交流轮岗,影响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审批亟需理顺

按照《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及其“诊断评估”材料等,都必须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审批。这与实际工作是相脱节的,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许多执法障碍。一是审批程序复杂,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成本高,许多材料强制隔离机关审批后还要报送原决定机关批准,而且戒毒人员来自各个县市,向公安机关跨地区报送材料,浪费资源,效率低下。二是审批机制不完善,激励作用不明显。有的决定机关审批不及时,延误时间,对戒毒人员不能及时兑现奖罚,有的对诊断评估结果随意不予批准,有的审批标准不统一,使对戒毒人员的诊断评估公正性、时效性大打折扣,影响了执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又挫伤戒毒人员的积极性,甚至引发戒毒人员不配合执行场所管理、自杀、抗工等事件,危及场所安全,让戒毒场所的执法管理陷入困境。

四、强制隔离执法管理风险亟需控制

一是收治执行有难度。如《禁毒法》第39条对精神病人、严重病患者等“不宜收治”的情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大量严重病患者和精神病吸毒人员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极易引发自伤自残和所内死亡等事件,其家属在戒毒人员死亡之后,到戒毒场所哄闹,给场所安全带来隐患,另一方面,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出于安全考虑,对患严重疾病的吸毒人员及时通过所外就医、社区戒毒等措施将其办理出所。这些患病戒毒人员如同持有“免死金牌”流散社会,又严重威胁社会治安,对此目前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

二是场所患病者增多。由于戒毒人员吸食毒品后,身体机能有所下降,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后,请多病患就暴露出来,一些心脑血管疾病、传染性疾病更是使执行机关措手不及。

三是所外就医、社区戒毒等出所接收困难。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危重病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社区戒毒后,出所接收较为困难,有的是强戒毒人员身体差、患病多,家属不愿担保、不愿接收,有的是无家属人员,有的是当地有关部门怕担责任,也不予理睬,许多协作制度也形同虚设。

四是变更执行措施不严谨。虽然《戒毒条例》第31条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时,困缺乏统一标准、要求和程序,审批随意性较大,给公正执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五是戒毒人员死亡处置难度大。目前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善后处置在法律层面上至今无明确的规定,各地采取地各显神通的方式,有的处置一名戒毒人员执行场所要出几万元,有的则是几千元。一旦发生戒毒人员自杀或病死等所内死亡后,一些家属就会无理取闹,毫无根据地索要高额赔偿,处置难度较大,社会影响也较大,严重影响场所工作开展。

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执法监督体系亟需健全

《禁毒法》颁布实施以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纷纷成立,收容收治了大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但各地仍未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执法监督体系,就连我国常见的检察院介入模式的司法监督都还未完全建立,检察机关在原劳教机关的驻所检察室也因戒毒法没有明确其监督职责而撤出了戒毒场所,各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也忙于理顺新职能移交后的各项工作和教育管理新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工作的探索,更不用说建立有效的自我执法监督体系。甚至于,可以毫无忌讳地说,目前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执法监督还处在一个法律监督的边缘区。所以,作为新兴执法主体的强制隔离戒毒机关来说,要承担起教育挽救强戒人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实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建立健全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有效实现自我完善,自我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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