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顾文
(云南省玉溪市国立公证处 云南 玉溪 653100)
【摘要】政府采购作为政府优化和配置公共资金的理性选择,实践多年,显著提高了财政资金利用率。其间也发生很多违背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诚信原则的事例。为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完善,笔者作为公证员,梳理了政府采购概念及方式,结合政府采购现存问题,并根据公证职能作用,探讨了加强政府采购公证监督有效策略。
【关键词】政府采购 公证监督
政府采购自1996年开始试运行,至今已逐步形成完善的采购程序和制度。但随着采购规模扩大,采购活动暴露出很多问题,且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不利于服务型政府建立。而公证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使采购行为依法、规范进行,增加政府采购公信度。
一、政府采购概念与方式
政府采购,是国家部门运用公共资金,购买产品、服务及工程等,最终实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目标。相比企业采购,政府采购具有显著特性,一是经济有效性,要采购性价比最高的产品,最大限度上节省公共资金;二是公开性,要向全社会公开采购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廉洁政府建设及发展三是公平竞争性,市场经济开放环境下,鼓励尽可能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采购活动中,公开、公平、平等地有序竞争。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主要有六种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及单一采购以及竞争性磋商。具体采购方式的选择,依据采购标的的特性、采购预算金额、采购的时限性而定,但以招标为主要方式,能招尽招,其他方式为辅。
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现状及问题分析
首先,制度不够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构成。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采购过程中个别行为游离在法律边缘,处于监管制度空白带,仍有漏洞可钻。如《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负责各自采购,检查和审计也自主参与。虽然法律明确了监督权力,但是缺少合理的监督范围,导致监管职责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另外,政府采购回避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等制度缺失,都没有为采购工作提供制度依据。如问责法规缺失,导致政府采购违规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追责,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他们,即便出现问题,仅通过行政行政提醒、警告等方式,没有起到较好的警示效果。
其次,部门监督责任缺失。根据政府提倡的放、管、服原则,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机构不再对采购活动进行事前事中监督,而转为事后监督,这就为采购参与人在采购活动进程中进行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与市场和谐性背道而驰,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公平。另外,我国是人情社会,供应商进行感情攻势,有些采购人员碍于面子,对采购行为予以过度干预,直接威胁到政府在群众内心中的公信力。
再次,采购方式多变性。政府采购法通过价格、规模明确对采购方式进行规定,主要以公开招标为主,但落实到各地方时,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更多的是以“定点采购”为主,而这种方式缺少良性竞争,且针对资金的支出不负责任,埋下了腐败的种子。
最后,集中采购目录狭窄。过多物品进行分散采购,难以实现资金集中。大额资金项目没有纳入其中,而一些小额采购行为却被划入其中,直接增加了采购成本,导致采购规模优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为钱权交易埋下了诸多隐患,不利于对采购行为予以高效监督和控制,对问题的解决不及时。综上来看,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现状并不乐观,在很多细节方面都存在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政府采购公证监督建议与对策
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所存弊端,笔者总结自身以往工作经验,结合当前工作现状,提出如下建议及对策:
(一)加强政府采购公证监督
根据公证法规定,招标投标是一项主要公证业务。对政府采购的其他方式,同样适用公证监督。公证处依据采购人的邀请,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无盲点无漏洞全方位。长期以来,公证机构出现在各种政府采购活动现场,这是公证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是是采购人树立公信力的理性选择,更是供应商争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的主动诉求。
实践中,公证机构不向特定采购人收取公证费,公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服务体系,公证费由地方政府财政买单,保证了公证处执业监督活动不因收费而受制于特定采购人。或者公证费由最终的成交供应商承担,因成交供应商的不确定性,公证机构就没机会没条件和潜在供应商互相勾结沆瀣一气,保证了公证活动公正公平依法进行。另外,公证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独立承担责任,如因违法活动造成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损失,公证处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公证人员要承担民事的行政的形式的各种责任。从而威慑公证人员不敢违法违规,人人尽职尽责依法开展公证监督活动。
政府采购公证监督,是程序监督,公证机构要审查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是否履行了合法审批程程序,全程跟踪采购活动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环节、时限地点进行。同时也是法律监督,公证监督过程中,如果采购参与人有违规活动,公证人员要及时予以制止,如果采购参与人有法律问题不能理解一致,公证人员要及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二)严格公证监督机制
公证机构以第三方身份介入到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证明、监督、服务、沟通的职能作用,从细节入手,严格把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按程序进行。
(1)投标报名申请环节的监督公证内容为:①审查提出投标报名申请的联系人是否持有企业介绍信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确认其联系人资格;②审查联系人出示的企业资质资格文书,确认投标申请人具有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资格;如发现同一个联系人持有不同企业资格资质文书进行报名的,视为借用资质投标,有围标串标嫌疑,建议招标人拒绝该联系人的全部报名申请;③监督投标申请人在招标公告规定时限以内进行报名并购买招标资料文件;对招标公告时限截止后收到的报名申请,建议招标人予以拒绝。④审查即将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监督招标人公平公正对待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得设置不合法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提出申请;⑤监督投标申请人不得以威胁、恐吓、哄骗方式,使得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申请。
(2)资格预审环节的监督公证内容为:①审查登记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资格资质文本原件,确认证书是否已经年检,是否在有效期内;②审查登记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业绩合同原件以及企业资金信用证明等原件,对有假冒伪造嫌疑的文书原件,收集备案存查;③监督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时限以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逾期送达的,建议招标人予以拒绝;④审查确认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密封;⑤审查评审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监督其成员依法依规回避,监督评审组长依法产生;⑥宣布资格证书原件审核情况,对招标人收集资格预审申请书情况予以证明,并当众清点拆封资格预审申请书;⑦监督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审,如果评委对资格预审文件規定的条款发生异议,依法进行解释;⑧监督评委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不得恐吓压制他人言论,评审中不得与投标利害关系人进行接触;⑨复核评委会评审打分结果确认无误;⑩监督确认评委会成员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
(3)招标文件发售环节的监督公证内容为:①审查即将发放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条款之间有冲突,是否有重大错漏内容,建议补发招标补遗文件;②监督招标人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发放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逾期购买招标文件的,予以拒绝。
(4)投标环节的监督公证内容为:①审查登记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资质文本原件,确认投标人与资格预审时保持一致,且其资格资质仍然有效;②监督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地点、规定时限以内递交投标书,逾期送达的,建议招标人予以拒绝;③审查确认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书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密封,投标书份数是否符合招标要求;投标书收取后,如不当即开标的,则当场封存全部投标书;④审查确认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5)开标环节的监督公证内容为:①宣布投标人资格证书审查情况,确认投标人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递标书资格;②宣布投标书递交情况,并确认投标人数达到三家及以上,可以开标;③清点投标人,确认投标单位代表均已到达开标现场;④监督投标人现场抽签,确定开标顺序;⑤监督招标人抽签确定评标时需要用到的计算参数值;⑥当众拆封投标书,确认纸质文本电子文本份数合规,交由唱标人唱标;⑦监督唱标人宣读的各种数据是否正副本一致,如有不符,当场纠正;⑧监督投标人当场确认唱标数据属实。
(6)评标环节的监督公证内容为:①审查评审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监督其成员依法依规回避,监督评审组长依法产生;②监督投标人按照开标顺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述标;③监督评委在听取述标时,不得与投标人对投标方案进行讨论,不得发表个人评审意见,不得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内容;④监督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审,如果评委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发生异议,依法进行解释;⑤监督评委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不得恐吓压制他人言论,评审中不得与投标利害关系人进行接触;⑥复核评委会评审打分结果,确认无误;⑦监督评委会以投票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⑧监督确认评委会成员在评标表格及评标报告上签字;⑨监督招标人向投标人当众宣布评标结果。
(7)定标环节的监督公证内容为:①监督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公示中标候选人;②在中标人确定之前,如接到对中标公示结果提出的质疑投诉,参与处理质疑投诉;③监督招标人择优确定评委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④监督招标人在规定时限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⑤发出招标公证书;⑥监督招标人选定的中标人依法接受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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