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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制改革:从分类征收到综合征收

时间:2024-04-25

牛晨

摘要: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唯一的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的税种,也是与个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联系最密切的税种。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是西方发达国家呈现给我们的经验,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最佳方式,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综合征收分类征收

一、前言

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人们的收入水平、收入方式、收入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法律、法规、制度逐渐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存在很多弊端,因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势在必行。当前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的改革,理论界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我国应坚持和完善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一种认为我国应彻底抛弃现行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很多人认同应该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但是对具体操作又莫衷一是。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进行深入的比较考察,作为我国模式选择的铺垫和基础。

二、我国分类课税存在的问题

(一)难以调节收入分配和实现税收公平

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上起到了不能忽略的作用。但从调节收入分配来看,个人所得税由于实现分类课税,所起到的作用则有限。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劳动所得、个体经营者实行累进税率,使得过多的依靠个人所得税完成“削高”较难。因此,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再者,对于普通纳税人来说,通常只就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工薪所得的扣除标准就成为调整劳动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我国是一个家庭观念深入的国家,纳税个体的收入支出与其家庭是密不可分的。很难想象,通过3500元扣除标准能实现对“上有老下有小”工薪人士和无老无小工薪人士的税负公平,在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税收公平上也欠妥当。

(二)我国分类课税对资本所得重复征税

虽然股息红利投资所得有差别征税的优惠,但是股息红利本为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已负担了25%的企业所得税,这就导致了个人投资所得部分重复征税,加大了个人投资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个人投资企业,从而在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上起到负面影响。

(三)分类课税下不利于提高纳税意识

在分类课税模式下,由于个人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纳税人基本被税收征管边缘化,许多纳税人不关心税收征管过程,由此自主纳税意识不高。再者,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薪劳动收入扣除标准的功能期望很高,加大免征额后,又有更多的公民被排除在纳税范围之外。也就意味着,有更多的公民因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脱离”税收,同时也有一部分公民因为税负降低不再关注税收。

三、我国不实行综合课税制度的原因

综合课税制度与我国当前分类课税是相对立的,首先在个人所得上不区分所得性质与来源,将所有个人所得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这不管对纳税人自主纳税意识与税收遵从,还是对税收征管水平都提出很高要求。另外,将个人所得全部征税,就要对个人所得来源有清晰且全面的了解,而我国长期交易尤其是个人交易现金化,个人收入来源分散且隐蔽,个人交易不像企业交易有专门账户监管,这给税收征管工作造成极大的障碍。另外,结合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实行综合课税不利于吸引资本流入,有失效率。由此,实行综合课税模式不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与现实情况,在分类课税基础上,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制度,则是更好的选择。

四、我国所得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对策

(一)税务机关加强对银行信息的利用

银行是居民财务的中心节点,在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支付的比例会不断下降,银行支付的比例会不断上升,抓住这个节点才能抓住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源。银行具有最完备的数据库和网络,在技术上实现也是最方便可行的。

(二)加强立法

在立法层面,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的准备也是严重不足的。网络时代网上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对网个收入的征税等等课题也在不断考验立法机构的立法意识和水平。没有立法支持,税务机会也无法对居民的银行信息进行处理,更无法建立更广泛的信息化的征税体系。

(三)综合课征制下的制度优化

1.在纳税申报环节实现家庭计税

家庭计税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的重要途径。可以允许联合申报的纳税人个体,在取得收入时,分别预征个人所得税,并通过年终汇算清缴,实现按家庭计税。其假设前提是,分别就单身纳税人和联合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不同纳税办法,并允许纳税人自主选择具体申报方式。因为在婚姻非中性情况下,纳税人会选择对自身最为有利的申报方式,甚至不惜通过逃避申报的方式,实现个体的“效用最大化”。

2.优化费用扣除标准

综合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优化费用扣除标准,实现更高程度的社会公平:(1)基本扣除标准应全国统一;(2)生计费用扣除中考虑社会福利;(3)允许扣除赡养费用;(4)对生产性投入的扣除;(5)建立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6)费用扣除标准内外统一。

3.将全部所得纳入征税范围

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征税范围采取正列举法,对于认定应税所得,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许多所得因未能纳入列举范围而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例如外汇交易所得、农业生产所得、网络销售所得(数据显示,2010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规模约为 2600亿元,同比增长76.0%)。为实现公平课税,应将全部所得纳入征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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