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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贸易与环境权可协调性

时间:2024-04-25

赵弋萱

自由贸易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有益的,它能够改善有关国家的福利,促进经济增长。尽管当前国际社会对这种现象褒贬不一,但这并不会改变国际贸易以贸易自由与市场开放作为其终极的追求目标。与之相比,国际环境规则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所关涉的环境问题是一个关乎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大问题。在环境问题全球化的今天,人们的环保意识普遍提高,环境问题将在国际贸易谈判和最终能否顺利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国际贸易规则人权环境权

一、环境权的发展史

人权是资产阶级最早提出来的,但它绝非资产阶级的专利品。早在封建时期,劳动阶级就开始为自己的生存与自由而斗争,他们在资产阶级的带领下,在对人权、平等、自由等理想生活追求下积极抗争,最终推翻了封建统治阶级,但是他们还没来得及享受他们的同胞以鲜血与生命换取的胜利的果实时,却发现环境问题正在腐蚀他们的胜利。天空灰尘密布、地上污水横流、海洋赤潮遍布、森林和动植物种锐减、沙漠扩张,无一不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一切人权的享有与环境问题紧密相连。如果说生命权是其他一切人权的前提,那么环境权就是生命权的载体,环境的恶化、摧毁不仅仅是个人的生命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个人类的生存,“皮之不在,毛将焉附”。因此,环境保护问题逐渐进入国际人权保护的视野,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个人的成长与快乐有赖于一个健康、自然和不被破坏的环境,这也是人权的根基所在,于是就促就了一项新的人权的产生——环境权。

二、国际贸易对环境权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自由化趋势与环境权的冲突能否协调乃是众多学者所争议的焦点,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没有控制的国际贸易将会对全球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而且这种损害是无法弥补的,所以应该加以严格限制、必要时乃至摒弃。而贸易自由主义者则认为,贸易自由化从根本而言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因为它能增加国内生产总值,从而为环境保护的资金筹集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来源。还有一种折中的看法,就是:贸易自由化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这种追求应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下,或者说应合符人权和环境保护的最低限度。

三、纳入国际贸易规则的环境措施的内容及其分析

第一、明确规定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也是国际贸易规则所追求的宗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明确规定:“成员在处理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为前提;同时,允许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优化适用世界资源;根据各自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寻求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达到上述目标的手段。”很明显可以发现,相比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序言,这个协定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第一次很明确的把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协调发展作为共同的主题,协定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序言中的“充分利用世界自然资源”的纯鼓励性目标进行了限制,将“充分利用”改变为“合理利用”,那就意味着国际贸易不再是仅仅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追求对世界有限的资源进行一种理性、优化地利用,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也将致力于贸易与环境之间建立一种建设性的关系,以求在不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公平、公开、非歧视特征的基础上加大保护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赋予了成员国“环保例外权”。GATT第20条的(b)、(g)款中,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成员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民健康所必须的措施”(g)“有效的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列为对自由贸易的例外规定。对于这句话,认为可以分为两步理解,第一部分是前言部分,其要求只要成员国对“情况相同的成员国”不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有权为保障本国人们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采取必要的措施,可见其前言的目的在于限制这些例外措施的滥用;而(b)、(g)则可以看是一种授权性规定,当合乎前言规定的条件时,而且所采取的措施也合符本条款的规定,则该国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具有合法性、正当性。故此可见,在贸易与环境冲突发生时,WTO仍是以自由贸易的为宗旨,而保护措施只能在合符其规定的前提条件时才有适用的可能。

五、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规则和睦相处的可能性

國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保护间并不存在不可化解的根本性矛盾,换句话说,就是国际贸易的发展并不必然会引起环境的恶化,相反,经济的发展则必定提高人们抵抗环境问题的能力。

人权作为人的最终追求和最高价值的一种阐述,理应成为人类所有制度的原初动力和建构宗旨。所以国际贸易需要考虑人权的要求,考虑环境的保护,与环境规则相协调也是毋庸置疑的。国际贸易的发展不仅可以传播技术、节约资源、降低能耗,而且其最终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类的生活水平,可以说其最终的追求目标是与环境权是相一致。与之相对应,环境保护所追求的可持续发展,最终也是落脚于人权,没有了人类的存在,再怎么美好的环境也是毫无意义的。如果片面追求环境的质量而不注重人类生存的质量,那么环境保护也就失去了其真正的价值与意义。这就是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规则相互协调的基础之所在。

贸易与环境本质具有统一关系,就是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无论是自由贸易还是环境保护都不是终极目标,医学检验论文而只是到达终极目的的一种手段。所以,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不在于取谁舍谁的问题,而是在两者通过何种协调方式能使人类社会获得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旭.国际刑法与人权.法律出版社,2004.

[2]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8.

[3]肖剑鸣.比较环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4]胡晓红.WTO规则与国际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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