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王鹤楠
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是金融业的两种不同经营模式。造成了金融监管的盲点和低效率。改革现行的监管体制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而功能型监管与传统的分业监管有着根本的不同。
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监管体制
一、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现实的两难选择
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是金融业的两种不同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开经营,它们的核心业务不同,互不交叉,它们的机构也分开设立、互不隶属,相互独立。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还经营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这一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但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始相互渗透,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多,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断发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盲点和低效率,极易引发金融市场的混乱和风险的聚集。监管必须与监管的对象相适应,面对变化了的监管环境和对象,改革现行的监管体制以適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二、对混业经营在我国发展现状的优劣势分析
按现行的有关法规,我国目前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人为割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但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际上,经济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趋势明朗并加强,美国、日本和西方发达国家都在积极调整其金融体制;在国内,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内分业经营政策也出现了适度调整和放松。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近几年我国的混业经营一直在扩大,已经存在像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控股多个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以及在境内外控股或设立投资银行和上市银行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集团,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同时跨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业务等。例如,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并且控股申银万国证券、组建中加合资寿险公司。“光大模式”其实就是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综合体,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集团主体协调下的混业经营的格局;中信集团出资设立了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和管理境内外中信公司所辖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中信期货经纪公司、中信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中信资本市场控股公司、中信国际资产管理公司等;平安保险业同时立足四大主业,包括财险、寿险、信托和证券;中国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中银集团,拥有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工银亚洲,也拥有工商东亚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中金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同时,2005年2月,《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被认为是发展混业经营的明确信号,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将成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金融业分业框架下实践金融混业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导致了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长期隔离的状态被打破。由此可见,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如何改革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对金融集团有效的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难题。
三、混业经营趋势下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障碍
面对混业经营步伐的加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1、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要规范和约束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和其它业务活动,必须做到依法监管,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杜绝随意性,维护金融监管的客观性、公正性、公平性。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的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相互渗透,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很不健全,虽然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多达四千多部,但主要还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还没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无法适应混业经营趋势。
2、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在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的趋同性和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缺位或监管机构之际的相互推卸责任,进而导致监管的真空。本来不同部门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因业务的交叉又必须按业务进行监管,重复交叉监管现象突出,同时也严重制约了金融业务的创新活动。
四、功能型监管——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效仿美国为主,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监管,这固然可以发挥专业监管优势,但这种监管在体制上的障碍不但有悖于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而且与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产生冲突,而功能型监管与传统的分业监管有着根本的不同。功能型监管是相对于机构型监管来说的,机构型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来安排监管,而功能型监管则是按照金融活动的类型来安排监管。功能型监管是指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最大优势就是其能够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更好地反映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实行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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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吕冀平.论构建中国金融监管新模式[J].江汉论坛,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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