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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审查逮捕案件不捕率升高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24-04-25

方凡

【摘要】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部门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能,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作出了重大修改,如何准确、及时适用逮捕措施,既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是摆在侦查监督部门面前的一项新的课题。近年来,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的不捕率略升高趋势,本文试以该现象为视角进行思考和分析,谨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审查 逮捕案件 不捕率 升高的原因及 对策

一、不捕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苏仙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提请逮捕案件314件401人,不捕80件108人,不捕案件和人数分别占受理总数的25.5%和26.9%,与2014年不捕数相比,分别增加2.5%与0.8%,不捕率略呈上升趋势。其中,不构罪不捕7件7人,存疑不捕46件70人,无逮捕必要不捕27件31人,分别占不捕案件件数8.75%、57.5%、33.75%,存疑不捕占比将近60%。

二、不捕率升高的原因分析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适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和对未成年人慎用逮捕措施。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笼统将“社会危险性”作为逮捕的适用条件,对其范围没有限定,案件承办人容易受惯性从重思维影响;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社会危险性具体化,明确为五种情形,减少了案件承办人扩大逮捕的适用范围,这是不捕率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应当”逮捕修改为“可以”逮捕。同时,对于不能提供保证人、缴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适用强制措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情况明确为可以监视居住,这就意味着这类情况最高只能适用监视居住,而不能转化为适用逮捕措施。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也严格限制了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

(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刑事司法价值取向不一致。

不可否认的是,公安机关长期处在打击刑事犯罪的“第一线”,工作任务较重,工作压力较大,因而在执法理念上,仍或多或少地存在“构罪即捕”等观念,将一些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同时这些传统的执法习惯通常来源于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和工作方法,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模式,一时难以彻底转变。而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注重刑事和解,对一些轻微刑事案犯罪嫌疑人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捕。

(三)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报捕案件质量不高。

近年来,公安机关公开考录了大批公安干警,有不少是非侦查、法律专业科班出生,而很多警校科班生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选择公安职业,现有侦查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在办案的过程中部分侦查人员暴露出证据意识不强、不善于固定证据、违反办案程序收集证据等薄弱环节,报捕后常因证据不足或者已收集的证据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捕,导致不捕案件进一步增加。例如我区公安机关在办理阳某(未成年人)涉嫌贩卖毒品案,侦查人员在立案前就采取讯问手段取证,以及在无法联系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其成年亲属或有关组织代表到场,导致该案件所收集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而被检察机关予以排除。

(四)公安机关因担心案件当事人缠访闹访而将案件报捕至检察机关转移矛盾。

公安机关在办理一些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明显不具备逮捕的条件,但是公安机关迫于受害者一方的缠访闹访,为转移矛盾,将明知达不到逮捕条件的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样的做法不仅助长了不捕率,同时也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五)检察机关将“逮捕瑕疵率”作为目标考核指标。

所谓“逮捕瑕疵率”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法院判决为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刑罚案件的比例。近年来,“逮捕瑕疵率”是检察机关内部考核一项重要指标,超出比例就会被扣分,这一硬性的指标对于尊重和保护人权,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办案人员在面对可能成为“逮捕瑕疵”的案件,在捕与不捕之间抉择时,该项指标会成为一项重要的干扰因素,最终选择不批捕,人为的控制“逮捕瑕疵率”会导致不批捕扩大化,这也是可能导致刑事案件不捕率偏高的一个因素。

三、降低不捕率、提高办案质量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分析出来的原因和问题,在准确把握批捕条件的前提下,建议强化以下几项措施,以提高办案质量,适当降低刑事案件不捕率,最大程度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司法效果。

(一)建立初审制度,严把案件质量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将部分案件质量不高的报捕案件解决在报捕之前。在审查公安机关报捕卷宗时建立初审制度,要求专人专门负责审查,合格的依法收卷;不合格的提出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补查再报;这一举措可以有效提高公安机关报捕案件的质量。

(二)建立協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措施,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从而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就侦查报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换意见,加强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证据意识和犯罪构成意识,既要注意揭露犯罪。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自身办案水平。“打铁先要自身硬”。检察人员应加强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避免该捕的案件不捕。一是加强政治教育,教育干警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依法办案、秉公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怕当事人上访,不以批捕数量的多少来衡量自己的工作业绩。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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