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张超
【摘要】烟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情节较轻的违法人,当场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处罚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节省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对烟草执法部门及当事人的拖累。但在简易程序实施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手续过于简化、适用条件不明确、重视程度不够等。笔者根据日常行政处罚实践体会,对烟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烟草,简易,程序,处罚
一、简易程序的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较轻的行政处罚。即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2、程序简便。简易程序在时间上的特点是专卖执法人员在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当即给予行政处罚,无须经过立案、审批等程序,这是它与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最显著的区别。
3、现场文书简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烟草执法人员只需填写《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几种法律文书即可,不用填写《立案报告》、《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等法律文书,因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具有简便、灵活、迅速的优点。
二、适用条件
当前,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稽查任务重、专卖人员少,面对日趋增多的涉烟违法行为,广泛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减轻行政相对人的程序负担,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确凿的违法事实。这是指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材料确凿、充分。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涉烟违法事实存在,二是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当充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都不能说是违法事实确凿。要求违法事实确凿才能避免处罚决定无效,这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执法原则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体现。
2、有法定依据。这是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涉烟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要有烟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它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予处罚的行为;二是适用简易程序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罚款限额。没有法定依据的当场处罚无效。
3、危害后果较小。《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当场处罚可以采用的种类来看,仅限于警告和罚款。而且罚款的数额,也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涉烟案件的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应当给予较重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显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步骤
简易程序虽然简便,但并非没有程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适用这一程序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表明身份。专卖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涉烟违法行为,要主动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以表示处罚主体的合法性,也即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对不表明身份的执法人员处罚,当事人可以拒绝。同时,适用简易程序时专卖人员的人数应当为2人以上,否则即构成主体违法。
2、说明理由。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说明即将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简要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专卖人员应当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能视为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幅度。当场处罚是否要以当事人无异议为前提呢?有观点认为:当场处罚决定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即失去效力。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如果当场处罚决定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有异议或者拒绝执行,那么,许多当场处罚都可能因此而失效,这对维护行政处罚权的有效性、及时性是不利的。因此,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复议,但不妨碍处罚的执行。
3、制作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专卖执法人员要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处罚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卖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专卖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备案。专卖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2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并立卷归档。如果在审核中发现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形,应当启动错案追究机制并及时加以纠正。
参考文献:
[1]朱云勤.《浅议卫生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中国卫生法制.2004年第2期
[2]王道才.《试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卫生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
[3]孔祥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务》,辽宁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
[4]应松年.《行政处罚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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