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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背景下的全球贸易治理困境及应对之策

时间:2024-04-25

文/谭伟,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互联网兴起于美国,虽然仅有二、三十年的发展历史,但却已经渗透至各个领域,并收获了良好的应用效果。据统计,在2016年全球互联网注册用户已经达到20 亿人次,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不仅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了便利条件,打破传统生产模式的束缚,还为国际贸易的有机融合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实现交易模式的顺利变革。此外,由于互联网具备共享、交互、开放等几项应用优势,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既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创新交易形式,突破传统贸易治理界限,还能进一步实现交易信息、跨境数据的融合共享,提高国际贸易的实际效益。然而,互联网为国际贸易提供一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比如说消费者隐私保护、互联网应用安全等等,急需采取相应的应对之策,确保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推动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

1 互联网背景下引发全球贸易治理困境的原因

1.1 忽视互联网带来的细微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全球贸易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一方面降低了国际贸易成本,提高了商业模式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为全球贸易的长足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各国的就业压力。据相关数据统计得知,互联网能够为一个国家创造3.6%的GDP,其中美国、德国、英国、中国等几个全球贸易排名靠前的国家,对于互联网的依赖性更强。此外,随着4G 网络的不断普及,不仅拉近了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距离,还降低了全球贸易的交易门槛,使得外贸效率得到显著提高。以我国为例,预计到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总额将占到外贸交易总额的35%以上,外贸交易工作者将突破260 万人次。然而,在互联网这个大环境下,虽然使得贸易投资、贸易回款、贸易融资变得更加便利、更加容易,但同时也极易忽视由于互联网冲击带来的一些细微问题,为全球贸易治理埋下隐患。

1.2 全球贸易结构发生了改变

互联网为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一个便捷的交易平台,一方面提高了问题解决效率,加强贸易交流,另一方面这种贸易模式,也使得全球贸易结构发生了改变。具体表现为:其一,在互联网背景下,为服务贸易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服务贸易不同于实物贸易,不需要进行面对面的交接,通过彼此之间传递服务内容即可完成交易。比如说,咨询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等诸多领域通过互联网平台,能够实现对于客户需求的满足,提高服务体验。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介入,使得传统实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界限变得愈发模糊,其中最具代表性质的应属知识产权产品与音频音像产品。比如说,我们在贸易市场上购买了一张CD,由于CD 是实物可被视为实物贸易,但其中内容能够满足用户的精神需求,又可被视为服务贸易,然而究竟是实物贸易通过服务完成了交易,还是服务贸易通过实物完成了交易,并无法得到准确区分。

1.3 全球贸易对象发生了改变

在传统的全球贸易交易过程中,手续复杂、行业门槛高、交易成本高已经成为了对外贸易的主要特征,正是因为这一特征使得许多中小企业止步对外贸易的门外,全球贸易更是成为了大型企业之间的“竞争游戏”。同理,在贸易活动中,一些欠发达国家及综合实力偏弱的国家,只能沦为全球贸易的被动接受者,毫无主动权。而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全球贸易的交易门槛逐渐降低,交易成本逐渐下降,这就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以及中小企业提供了参与对外贸易的契机。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其一,由于全球贸易门槛和成本的降低,中小企业无需在海外设点、加大广告宣传,就可以完成产品推介、售后服务,节省外贸交易成本。其二,通过互联网,能够为中小企业带来更为准确、更加前沿的市场交易信息,缩短与大型企业的对外贸易差距,提供更多全球贸易机会。其三,在互联网背景下,实物贸易的壁垒逐渐被弱化,与此同时并没有出台明确的国际贸易法律,一些中小企业借助互联网的便利,开展了网络交易业务,并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此外,由于交易主体的逐渐增多,使得全球贸易的交易对象发生了改变,大大提高了外贸交易效率。

2 互联网背景下全球贸易的治理困境概述

2.1 对于数字贸易难以进行准确定位

在互联网背景下,一方面为全球贸易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定的发展障碍。目前,对于数字贸易难以进行准确定位已经成为了全球贸易治理的主要问题,数字贸易到底是属于服务贸易范畴还是传统实物贸易范畴尚无准确定论。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关贸总协定》主要负责治理实物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负责治理服务贸易,这两个协定中虽然有相同的原则,但却包含着不同的内容。比如说,《关贸总协定》关注的是贸易市场的准入自由化程度,《服务贸易总协定》关注的是贸易市场的准入条件。现阶段,学术界对于数字贸易的治理意见尚未统一,其中认为数字贸易应归属于服务贸易治理的学者观点为:数字贸易具有明显的服务贸易特征,但数字内容却具有一定的暂时性与虚拟性,应归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管理,然而《服务贸易总协定》却没有对服务贸易进行明确规定;认为数字贸易应归属于货物贸易治理的学者观点为:数字贸易中电子发票、音乐下载、电子书等服务贸易更加长久,应归属于实物贸易。然而,这种划分也存在着某些问题,比如说数字产品中涉及的文化产品,无法用“实物”来阐述。

2.2 无法兼顾数据流动和信息保护

在互联网背景下,数据信息只有交互与流动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价值。而从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角度来看,数据信息的自由流动更是推动对外贸易有序发展的决定因素之一。现阶段,各国对于管理数据信息的态度各不相同,比如说美国拥有强大的互联网优势,海量的数据信息能够为其创造更多的外贸机会;一些不具备互联网优势的国家,一方面需要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另一方面还要争取对外贸易的主动性。在1995年,欧洲联盟就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并构建了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体系,针对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有效处理。然而,美国与欧洲联盟却代表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信息流动的两个极端,无法实现数据流动和信息保护的二者兼顾。

2.3 各国相关法律难以得到有效协调

相对于传统贸易来讲,数字贸易的互联网交易环境更为特殊。具体表现为:其一,消费者对于他国企业和产品缺乏了解,无法更好地感受服务体验。其二,各国对于电子商务贸易的行为具有不同规定,因而如何有效协调各国的法律差异,突破数字贸易治理困境,已经成为了顺利开展全球贸易的主要障碍,所以建立完善的数据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比如说,美国对于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描述比较模糊,相关法律的适用性较差;欧洲联盟对于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描述具有明确规定,对于成员国的规定更为详细。所以,在互联网背景下,必须要加大各国法律的协调力度,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针对互联网背景下全球贸易治理困境所采取的应对之策

3.1 遵循国际贸易的发展规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机制

最近几年来,国际贸易规则得到不断完善,但是仍需健全数字贸易治理机制,遵循国际贸易的发展规律,从而切实提升全球贸易的治理效果。目前,针对数字贸易受限问题,应注重提高具有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国家的积极性,强化APEC 等贸易合作组织的治理理念,规范国际贸易行为,以此更好地提高全球贸易治理效果,推动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

3.2 加大治理漏洞查补,提高数字贸易的时效性

目前,虽然互联网对于全球贸易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这不代表着全世界所有国家都能够顺利地开展数字贸易。比如说,一些国家由于资金缺乏、技术受限、人才流失等诸多因素,对于数据信息流动的敏感性不强,对于全球贸易的关注度不高。基于此,在全球贸易过程中,应加大治理漏洞的查补力度,针对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制定阶段性的治理目标,提高数字贸易的时效性,收获更加优质的治理效果。

3.3 转变贸易治理思路,实现贸易主体的共同治理

首先,转变全球贸易的治理思路,改善相关的治理规则,有效解决全球贸易的主体争端问题。其次,集中各方组织力量,加强非政府、贸易企业的交流合作,实现贸易主体的共同治理,提高全球贸易的治理效果,充分发挥先进技术的应用优势,有效解决对外贸易中存在的治理问题,实现全球贸易的融合发展。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背景下,既要正视全球贸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又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规范交易行为,弥补全球贸易交易“短板”,实现国际贸易往来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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