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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贤文化对乡村治理的作用研究

时间:2024-04-25

文/张曼雪,湖北大学

1 乡贤文化

乡贤:“乡里中德行高尚的人”,同样也是指在农村地区长大,同时在能力、道德、修养或者其他方面有突出成就获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信赖的人,他们可能是乡贤中农村的精英分子有着较高的文化水平,例如归老的官员,或者学士或者是有钱有势的商人,在历史中,他们利用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或者是财富,信息以及其他方面的实践能力给乡村建设带来了发展。不仅仅致力于改善民生,维护乡村社区的稳定,更加促进了乡村经济的发展还有文化的传承。乡贤文化的形成源自于乡贤作用的发挥,乡贤文化是扎根于农村生态环境下的历史沉淀。

2 乡村治理现状

2.1 乡村治理主体确实,内驱力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民脱离土地,进城务工或是在城市读书选择留在城市发展,大量的劳动力的外流,而大多流失的都是青壮年,以及高学历、高智商的大学毕业生,他们有着比老幼群体更多的体力和实践能力。而现在本该是美丽乡村的建设者和发展者,面对现实,他们却选择摆脱乡村,奔向城市,甚至将定居城市作为人生的目标追求。因此,人才流失直接导致了。乡村治理主体缺位、内在驱动力不足。当前我国部分乡村正在经历着“无主体”乡村、留守现象出现、空心荒芜乡村这一过程。

2.2 乡村治理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村霸成为了乡村治理中的重大难题之一。

“村霸”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而是存在于农村的一类人群,他们扰乱农村社会秩序,仗势欺人。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村干部能力的不足,缺乏有效的管理,畏难怕事,没有责任心,对于村霸的一些行为,视而不见。第二,村民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自我保护权利意识薄弱,法律知识的缺乏,迫于各种压力,选择忍耐。第三,违法选举的现象普遍,村民的选举权利得不到有效的落实。立法不足,规定不明确,惩罚力度不够,使得村霸现象盛行。

2.3 乡村治理基础薄弱,村民对村干部以及相关政策认可度不高。

近年来由于部分村干部纪律和责任观念不强,工作作风不正,并没有从群众意愿出发、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群众对他们的认可与信任度下降,干群关系紧张,治理基础不牢固。

3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可行性

3.1 基层社会的变化。

第一国家权力的下放为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条件。政府在调整权力的同时,为村民自治给予了更大空间,提高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更加便于新乡贤在为家乡做建设提供了便利。

第二,“空心化”现象呼唤着更多的年轻人回归家乡,更加需要新乡贤用多种途径弘扬和宣传乡村文化。

第三党和政府的支持,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政治、制度、法律的上的保障,不仅仅确定相关的制度保障,在此同给以一定的资金,项目的支持,例如在新乡贤为乡村提供教育支持时,帮助减免留守和失孤儿童的学费等等。

3.2 新乡贤是乡村建设中领头羊

在前文中我们提到了,现在乡村中大量劳动以及人才的流失,使得乡村中失去主体,内在动力不足,而新乡贤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更是为乡村建设添砖加瓦,生在乡村,长在乡村的新乡贤更加了解本土的文化以及村落环境,而在城市中的实践和学习磨炼后,经济上,他们更加对乡村有一股责任感和为乡村建设做出贡献的冲劲,更加希望把城市中新的文化和生产方式带到自己的家乡,他们能够利用在外面学习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实践经验或者是财富提供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帮助党的相关机关开展各种振兴新农村的建设工作。

3.3 新乡贤更能代表乡土文化和乡风民情

新乡贤更加能够传承和弘扬当地的乡村文化,在利用和开发当地的资源中,更加懂得保留家乡的美丽,新乡贤更加能代言当地的乡土风情,不仅在经济发展中以此为品牌带动经济的发展,还能在文化传承中保留当地的民风民情。能够在教育中,培养农民的中国梦的意识,落实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乡村建设提供精神力量

3.4 新乡贤能够提高村民对政府的信任度,能够帮助政府落实新的政策

在近年,政府采取过许多类似振兴和建设新农村的政策,但都是刚开始宣传做的很足,但是实际措施落实不到位,村民对于政府的相关政策都以为是喊口号,渐渐失去信任感。而新乡贤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新乡贤都是生与本地,长于本地,村民更加熟悉,新乡贤既可以有效处理基层干群关系,应对“官民”信任危机,又可以预防地方群体性冲突事件和村霸极端事件的发生在乡村治理中,村民对他们的信任度高,更加能够接受新乡贤的思想和建议,在调节村民的矛盾中,更加具有说服力,有些可能比法律更加具有说服力。能够帮助传递国家的相关政策和信息,调节“官民”矛盾,增加村民对国家和政府的了解。

3.5 新乡贤渴望为家乡的发展提供自己的力量

新乡贤对家乡本土建设发展的力量永远不会改变,在古代乡贤,大多是以修桥铺路,疏通河道,修船建桥等形式为家乡的发展提供自己的力量,而现代新乡贤不仅仅在于这些各种公共工程的建设,还通过慈善、教育、投资引进等服务工作,并且负责收税、治安等乡村行政工作。不同时期的乡贤通过不同形式为家乡做贡献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青年服兵役后和大学生毕业后,进村当村官“两委”,商业中为家乡直接投资拨款,间接引资,为家乡开辟新的致富道路,振兴乡村需要他们发挥作用。

4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时面临的挑战

4.1 新乡贤自身存在的问题

新乡贤自身存在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新乡贤的思想素质和实践能力直接会影响到他们投入乡村建设和参与乡村治理的成效,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通过教育以及经济建设,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人才,与传统的农村精英相比,他们具有更多的知识文化和实践经验和能力,但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他们大多都选择留在周边城市甚至更加发达的地区,因此仅有少部分人才留在农村,并且相对来说他们的总体文化素质还有待提高。新乡贤自身的缺陷可以说,第一,受传统小农意识的影响,与外界发达的先进知识接触较少,第二,我国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导致我国农村村民整体教育落后,作为生与乡村,长在乡村也受到了或多或少的影响,直接影响到了新乡贤的能力。

在古代,乡村的管理者或者是归老的官员都在乡村拥有绝对的权利和权威,与古代不同的是,现代的乡村治理过程中,乡贤工作者是乡村经济文化发展的服务者,他们代表村民的利益与意愿,参与乡村治理,为村民谋发展求福利,但是由于教育的落后和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还存在部分的封建残余思想,导致在他们处理乡村事务时还存在霸权,专制的做法。

4.2 村民参与积极不高

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层面受到生产方式的制约,在我国农村从古至今的小农经济,决定了在乡村生活中大多数村民都是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开始出现的商品交换,但还大数村民对外界的信息和事务了解不够,关心不多,在许多问题上都是随大流,对于集体性的活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只有当遇到触及到自身利益的时候才会主动处理,但往往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考虑集体利益和大局。

留守在农村的广大的农民文化素质影响了村民参与集体活动的积极性,虽然,我国教育事业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是城乡差距依然很大,导致了村民对自治的不理解,缺乏主人公意识和责任感,以至于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还是随大流,听从乡村干部和乡贤人士。

4.3 乡村治理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不断的调整农村治理体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乡村治理制度的不断的完善,但是我国对于村民参与政治制度还不够健全,缺少法律支撑,在村民碰到权利遭到威胁和侵害时,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来表达自己的诉求,缺少合理和规范的程序来让村民参与到乡村自治中来,例如很多选举的时候,受到地方势力的影响被迫选举。惩处机制不够健全,使得村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即使有法律的支撑,但对扰乱秩序的人处罚力度不够。乡村制度与法律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进程。

5 如何发挥新乡贤文化的作用

5.1 从新乡贤本身出发,加强新乡贤自身的力量,并加以引导。

培养和挖掘新乡贤爱岗敬业的精神和创新意识。对于经济发展的现状与信息,新乡贤应该及时的捕捉和了解。应该引进新的生产技术,面对外来的人口,应当提供相当的就业机会和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留住人才。新乡贤应该利用自身的能力在改善教育,提供就业,以及慈善等方面积极的宣传,争取更多人关注乡村,提供投资,争取经济发展机会。在文化方面,新乡贤应当针对当地的风土人情,保留具有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创立文化品牌,通过拍摄记录片进行宣传,弘扬乡土文化。

对于在外的精英,政府应该保持联络,有好的政策和项目及时宣传,吸引更多的人才返乡,在相关特色活动时,邀请人才精英返乡参与活动,特别是在现代媒体大发展的时代,可以利用舆论和宣传,提高乡村的知名度。这样,不仅听取到了更多人的意见和建议,联络乡贤之间的感情,更能够将在外创业的经验带回乡村,也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回归。

发挥新乡贤的带头模范作用,划分好新乡贤在自己岗位的职责,正确的合适的工作方式,明确工作任务,将新乡贤的带头工作做好,才能引导村民按照规范的流程办事。

5.2 完善相关的制度,加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保障

首先强化制度建设,避免新乡贤人治的因素,传统的乡贤治理村庄虽然受到了一些传统道德规范的约束,但是总体而言,没有具体成文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在改革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该提供相关的法律保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其次,在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利用自身的知识来进行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加法律认同感。

5.3 推动新乡贤工作的技术和手段信息化

利用好三大信息平台,电视、广播、手机移动设备,让基层民众及时快速地获得形式丰富的渠道,利用互联网+宣传乡土文化,增加农民的文化认同感,开发和利用相关的应用软件发布活动信息,以及减少办事程序,减少办事工作的时间。

5.4 坚持党的领导,明确新乡贤工作责任,必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法律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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