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在分税制提出的提高“两个比重”的指导下,中国税收收入得到了大幅提高,各级政府拥有足够的财力来发展经济,保障了中国经济二十多年来的飞速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税收改革相对滞后,税收造成的征税成本、纳税成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也大幅提高。在中国经济增长遭遇下行压力的背景下,如何降低税收成本,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的关键。
所谓税收成本,是一定时期内国家为筹集税收收入而加诸社会的全部费用和损失。税收成本按其影响范围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一般指征税成本;广义的税收成本除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外还包括税收经济成本。征税成本是指税务部门在实施税收政策、组织税收收入、开展税务检查所投入的各项费用;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付出的费用;税收经济成本是指在实施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过程中对经济产生的效用损失。与一些亚洲的发达国家相比,其相关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日本税务部门专门建立了税收教育咨询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在学生中开展税收知识教育。通过纳税教育,提高了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有利于培育社会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有益于降低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能有效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日本为解决纳税人面对复杂的税法手足无措的状况,很早就开始了税务代理事业的推进工作。目前,税务代理机构已经成为日本纳税人处理纳税事项最重要的帮手和工具。在具体的社会纳税服务活动中,日本也动员和组织了社会力量的参与。
日本的蓝色报表制度,使得那些诚实纳税的纳税人可以获得更多税收上的便利和优惠,从而可以起到激励税收遵从的作用。与健全的税收信用体系相适应,许多国家的税务机关都建立了针对不同纳税人的、有效的奖惩机制。如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地区),偷逃税款的纳税人不仅要接受严重的惩罚,而且还会在其税收信用记录上留下不光彩的一笔,影响其在贷款、就业、入学甚至交易等方面的活动。
韩国非常重视税收立法,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课税程序法、课税实体法、课税协助法、涉税其他法为主要内容的税法体系。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体现出征纳双方法律责任明确、法律地位平等、税法可操作性强,全社会形成了遵从税法的意识和环境。
韩国纳税机构设置具有独特性,由国税厅本厅、本厅下属首尔、中部、大田、光州、大邱、釜山等 6个地方厅,地方厅下属 115个税务署共三个层级组成。首先,其地方厅根据税源聚集度按经济区划而非行政区划设置;其次,机构设置由按税种管理设置机构转换为以纳税人为中心,按照税收管理的过程和职责设置机构;最后,从单一地强制征税转变为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和强化税收管理并行,使国税厅的职能和定位向增进纳税人福利的服务机构转变。
一是,部门间不重复分工,如本厅负责全国税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维护,税务署就不再设有相应的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二是,征税机构分工合理,地方厅和税务署的工作重点是税源监控。税务署按照纳税人分类来设置税源管理机构,由运营课的业务资源组负责本单位的教育、培训等行政工作等。三是人员配置合理,如税收征管方面173名人员中除 6名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外,9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税收征管上。
韩国国税部门一直就重视信息化建设,其具体的信息化征管手段有:第一,应用 TIS系统和第二代信息系统,实现所有系统的实时互联,为纳税人在互联网上提供一站式服务,旨在提高管理效果和服务质量。第二采用网络申报系统(HOMETAX),使纳税人可以利用网络通过智能手机、电脑等终端方便快捷地实现申报、缴税、查询、投诉、咨询等综合办税业务,既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申报,也减少了税务部门人工录入资料的工作量,从而促进了征管绩效的提高。第三,开发现金发票管理系统,加强了对饮食、服务和批发零售等现金交易量大、税源监控难度较大行业的征收管理。第四,对纳税人的诚信度进行综合评价,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收调查的良性循环,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第五,构建政府综合电算系统。统筹管理43个中央情报机关的数据和系统,保护国家情报安全。
韩国政府在加强税收征管过程中,采用了社会化协作的方式:一是,利用第三方信息采集,使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全面获取第三方信息,便于税务机关对信息进行比对和开展专门调查。二是建立特定金融交易情报分析和交换制度(Korea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简称
FIU),使得税务机关能够及时掌握纳税人在银行等金融领域的偷漏税信息,对纳税人形成威慑,促使纳税人诚信申报,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绩效。三是采用税务士制度来加强税收管理维护纳税人权益、督促纳税人履行义务、促进税务管理发展。30多年来,韩国税收收入增长了82倍,但税务人员只增加了0.57倍,韩国电子报税的比例达到98%,这些都依赖于有完备的税收制度来保证涉税管理的高效。
在现代民主意识蓬勃发展的今天,许多国家在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中都非常强调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样的做法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社会根源。从形式上来看,税收是对民众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无偿性剥夺,而从本质上看,税收则是政府和纳税人之间“交换契约”的“价格”:在纳税人和政府的税收博弈中,处于弱势一方的纳税人的权利应该通过法律予以保障——这既是纳税人权利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而属于强势一方的政府的征税权利应有必要的限制。前者强调的纳税人的权利,后者则突出了对政府征税权利的限制,即:税收法定。二者是同一事情的两个方面,本质上没有差别。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本身就可以对控制税收成本尤其是纳税成本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从西方国家的税务管理实践来看,在其税收法律中尤其是在其税收法律修订或者税制改革过程中,还直接体现出了对税收成本的关注。
税收管理制度和体系是税收职能实现的关键保障。大部分的税收征纳成本都源于税收管理体系的弊端。经过多年的实践,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的税收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突出特点是:以提高税收遵从度为目标、以风险管理方法为导向、以服务纳税人为核心、以现代化的技术为支撑。正是由于这些特点,西方许多国家的税收管理体系在控制税收成本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代化的技术是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系统效率的必要条件。自上个世纪 60年代美国率先在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并取得巨大成功开始,英国、法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也开始研究并制定方案,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运用这一技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如今大部分西方国家都已经在其税收征管系统中广泛地运用了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现代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使得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更加便利有效,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便利了纳税人,降低了纳税成本,同时,其对于控制税收的社会成本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全方位的社会纳税服务网络
社会纳税服务网络的构建对于提高社会纳税意识、塑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良好税收环境的形成受多重因素影响,是诸多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其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从社会纳税服务的提供主体来看,它既包括税务机关、也包括税务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从社会纳税服务的内容来看,它既包括税收的宣传教育和争端解决,又包括纳税程序和涉税事项的处理。从社会纳税服务的形式来看,它更是多种多样。出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以及以纳税服务为核心的管理理念,许多西方国家都建立起了一套完整而有效的、全方位的社会纳税服务网络。
(2)健全的税收信用体系
作为税收法律体系的有效补充,税收信用体系是创建社会纳税意识的重要保障。一方面,税收信用体系可以被看作是税收征管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对于那些税收信用低下的人,施加相应的惩罚,既可以促进税收遵从,也可以从反向推动社会纳税意识的形成,对于那些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则可以给予更多的纳税服务便利。另一方面,税收信用体系又是一个与其他社会治理体系联合发挥作用的独立系统——税收信用不佳的纳税人,其劣质的税收信用记录会成为其办理其他事项的障碍;税收信用较好的人,则可以获得更多的便利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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