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文/黄蓓艳,北京林业大学
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开展试点以来,我国森林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但由于现行保费补贴政策仍存在一定缺陷,导致森林保险产品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农户的参保积极性不高;森林保险经营成本与收益不匹配,造成保险机构供给意愿不强;森林保险参与主体的权责划分不清,导致基层政府部门工作动力不足。
自1984年我国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以来,森林保险市场始终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不前的状态,为了解决森林保险市场“供需双冷”的局面,2009年我国在江西、湖南、福建3个省启动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2010年又新增了浙江、辽宁、云南3个省作为试点省份,2011年又将广东、四川、广西3个省(区)纳入试点地区,2012年试点地区扩展为河北、安徽、河南、湖北等一共17个省(区、市),截至2013年补贴范围已扩大到全国22个省(市、区),2014年扩大至目前的24个省(市、区),保费补贴政策逐步覆盖全国。实行保费补贴政策以来,森林保险总参保面积持续增长,2015年达到1.45亿hm2,覆盖全国森林面积的69.68%,成绩有目共睹,但参保面积的增长速度自2014年起有所回落,参保率的增长也低于预期,森林保险的发展依旧存在问题。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行至今已有8年,目前采取空间上同一补贴标准的做法,即中央对各省(市、区)公益林的补贴比例为50%,对各省(市、区)商品林的补贴比例为30%,虽然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但众所周知,我国各地发展极不均衡,其林业发展状况、森林风险发展状况等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也决定了区域森林保险市场的供需不同,所以对各地实行同一补贴标准缺乏合理性,要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平衡各地区森林保险的发展,就必须实行区域差异化补贴。目前学术界对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差异化的研究不多,有学者论述了实行区域差异化的必要性,李彧挥分别选取湖南、福建、江西3个省下属的1个县进行实地调研,采用经济福利学的方法对森林保险补贴效率进行研究,得出补贴效率随区域、补贴率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另外,一些学者研究如何基于风险区划进行费率厘定,没有涉及补贴的区域差异化,王珺等基于对浙江省永嘉、莲都、青田、缙云等4个县(区)的调研,从森林火灾的角度出发,利用公顷网格尺度进行区划工作;何玥通过分析灾害等级的影响因素,在区域性的基础上划分出4个风险等级。
目前,我国森林保险标的主要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两大类,险种以火灾险和综合险为主。保险标的划分过于简单,并没有对不同林种进行区分,无法体现不同类型林种的价值和特征。从保险责任看,虽然综合险考虑了林农对各种灾害的综合避险需求,但不能满足林农对本地区特有灾害的保险需求。应结合不同地区林农的实际避险需求和森林灾害特点,尝试设计以火灾险或病虫害险为主险,其他灾害险为附加险的险种。为满足不同林业经营主体的需求,按照不同树种、树龄设计保险金额,并逐步由“保成本”向“保价值”转变。为反映林业生产经营、灾害影响、生态效益的长周期性特征,应将投保期限由1年期延长到多年期,推出多期限的保险品种。此外,还应对不同地区、不同风险程度的森林实行差别费率,逐步建立科学的保费厘定机制。
公益林以实施政策性保险为主,采取区域统保统赔的参保理赔方式。鉴于公益林的特殊属性,保费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摊,逐步降低市县级财政补贴比例,并取消对林农的缴费要求。发生损失后,允许保险公司直接将赔款支付给基层林业部门,并由林业部门统一组织安排恢复造林,以确保赔款专项用于公益林的再植重建。商品林实行政策性基本险和商业保险并举,推行“统保+自愿”的参保模式。根据我国林业经济发展水平,前期以实行低保额的政策性初始成本保险(基本险)为主,可考虑将各地区风险较高、灾害发生较频繁、造成损失较大的险种作为基本险,在政府的引导下实行统保,这样既帮助林农抵御森林灾害风险,防止林农因灾致贫、因灾返贫,又解决了林农和地方财政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问题,将政府灾后补助资金前移为灾前保险费补贴;在森林保险产品成熟以后,逐步试行“保价值”的商业性森林保险,主要采取林农和林业企业自愿投保的方式。
想要保障广大林农的利益,确保保费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必须要有法律的支持,既能体现国家对森林保险的重视程度,又能保证财政资金快速到位。二是应建立健全森林保险的管理约束机制,可以设立专门的保费补贴基金,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确保资金的顺畅流通和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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