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文/施海峰,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在经济下行,供给侧改革的形势下,国有企业编制重组,商业银行面临着大量的不良资产违约的风险。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的话,一旦发生大规模的违约,银行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到实体经济的发展。债转股能够有效的缓解企业的还款压力,并且能够盘活商业银行的资金,变相的延迟贷款的支付时间。但是债转股具体的交易模式,不良贷款的定价方式、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方式、债转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条文,都将决定着能否大规模开展债转股。
自1999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了政策性的改革改制使命,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是将国有企业的债务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在产权关系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与企业的关系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体管控职责的实施。并且,从市场投资方面而言,债转股企业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最优投资选择,在处置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时,需充分衡量资产的机会成本,有可能会影响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流状况。
债转股企业多为国有企业,从债转股企业的遴选与确定、资产的评估与定价、企业的治理与改制以及股权的出售与退出,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都要参与其中,并给出实施建议,而一旦行政干预方式方法不妥当,极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侵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债转股企业一般多为产品销路不畅、经营状况不佳、现金流量较差、利润整体下滑的“瘫痪型”企业,而部分银行通过内部操控,借助账面处理手段,“美化”这类企业的账面贷款,对这类企业有着较高的贷款转让价格预期。事实上,作为市场投资的众多参与者,均很难对这类企业的资产质量给出较高的估值,甚至不愿意接受这类企业的资产。
在首轮进行的政策性债转股后,大多企业都没有考虑对股东分红,而对于股权处置问题,可供选择的方式较窄,以企业回购为主。
作为债转股核心问题,目标定位效果与债转股工作实施水平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大多数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通过降低财务费用的的方式来改善债转股治理结构,但是这种模式并不能保证债转股治理结构改善效果符合相应要求,而且这一模式还会助长国有企业债务豁免预期,债转股实施工作与最初目标相背离。而且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大量不良资产,也就是说在原有债权没有解决的状态下,便会衍生出新的债权问题,逐渐形成恶循环状态。针对于这一点,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从本源上杜绝新不良资产的产生,在这种条件下就需要按照国有企业发展需求和其他方面因素对其中各项机制进行优化改善,并保证资产管理公司能够参与到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当中,或者派出财务人员参与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全面提升债转股目标的合理性,借以为推进企业债转股顺利实施提供有效参考依据。
大多数国有企业为保证自身股权风险能够在短时间内得以缓解,都想将企业所欠银行的债务转化成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这种投机取巧的债权处理模式在我国并不可取,我国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要求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正常信贷债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或者采取重组的方式处理相应债务,尽管这种方法能够暂时缓解企业债权危机,但是这种方法对于企业发展状况和其中产品质量等方面有很高的要求,也就是说债权重组的债转股程序具有适用性差的弊端。针对于这一点在这种条件下需要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相应企业发展状态和其他方面因素规范企业债转股程序,并在这个过程中征求有关部门的建议,明确相应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市场营销和企业内部改革等方面数据信息,整理出符合规定的企业,并将符合规定企业的名单上报资产管理公司。在此之后,还需要资产管理单位对名单上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只有相应评审结果符合债转股工作实施要求时,方可以要求相应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债转股工作。
这里面需要保持对二级市场高度的责任感,从一级市场抓起,杜绝将“僵尸企业”“僵尸股权”转嫁上市,带来二级市场的波动和不完善。因此,我们要完善一级市场企业上市标准,运用公正客观的指标来度量和筛选出经过债转股操作后的企业,使得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股权分散的企业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创新能力。 同时,要规范二级市场,避免道德风险,对交易者的交易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减少过热投机。
债转股本身的成本与风险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双重挑战。商业银行应当学会运用市场化的方法准确评估企业资产价值,研判企业是否具备未来重生的可能性。对僵尸企业开展债转股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且毫无意义的。政府也应做好顶层设计,激发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的积极性,使商业银行债转股突破制度困境,拥有立法环境,这些对新一轮债转股的顺利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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