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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探讨

时间:2024-04-25

文/牛 颖,天津财经大学

“营改增”后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探讨

文/牛 颖,天津财经大学

“营改增”后,作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即地方税收收入大幅缩减,地方政府的财力不能满足事权的需要,地方财力严重不足,迫切需要加快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本文就“营改增”后我国当前税收制度以及“营改增“改革的现状,指出地方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如何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建议。

营改增;地方税体系;营业税

1 中国地方税的发展与现状分析

1994年以来我国形成的分税制体系对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进行了具体的划分。由1993年至2015年全国财政收入、中央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变化趋势数据得知,我国财政收入从整体上来看呈上升趋势,逐年提高。1993-2011年中央财政收入总是超过地方财政收入,其中2011年是一个转折点,2011-2015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本上高于中央财政收入,这说明我国财政结构进一步优化。

当前营业税是地方税的主要来源,占31%,其次是国内增值税(占16%)、企业所得税(占15%)。地方税中除营业税外,其它税种所占比例都比较小,小于等于6%。

2 地方财政遇到的问题

2.1 从主体税种来看,地方税源分散,主体税种缺失

2015年,纯地方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比重只有22% ,共享税收入占到地方税收的78% ,反映出地方税收对共享税依赖程度很大。除营业税以外地方税基本上是收入波动、来源不集中、征收程序复杂、征收成本高的税种,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营改增”后地方政府失去了营业税这个主要税种,将来地方政府收入是个问题。

2.2 从地方税规模来看,地方税财力不足,无法满足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

表1表明,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比较波动,10年间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下降了8.38个百分点;地方税收收入的增长小于同期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表明地方税收收入不能满足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需要。如果加上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财力仍不能满足地方财力需要时,地方政府就会寻找替代财源,引发土地财政、地方债务失控等其他问题。

表1 1994-2015年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

2.3 从地方税组成来看,地方税制不合理,地方税作用较弱

在我们经济增速的今天,传统的地方税体系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中有些地方税征税范围较窄,如资源税,一些重要的资源税税源如水、森林、草场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有些地方税征收方式不合理,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实行从量征收,税收不能随土地、房屋等课税对象的价格改变而改变。有些税种设计基础不合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还是附加税性质。

3 小结

在营业税消失而新的地方主体税种尚未形成时期,需要对现有的共享税中央与地方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才能弥补地方财力的缺失。本文认为在共享的几大税种之中,增值税的分享比例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配

比例调整弹性较小。另外,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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