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文/毛伊静,天津财经大学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研究
文/毛伊静,天津财经大学
近年来,我国的成品油消费量与日俱增,同时带来了诸多的例如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成品油消费税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的重要税收力量,应该获得重视。因此,关注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加快推动成品油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文章在介绍了成品油消费税当前面临的种种困境后,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方向建议。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
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当前的主要流转税就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消费税税收收入的构成中成品油消费税大约占比30%。由此可见,就优化整体税制而言,对成品油消费税的研究是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的。
我国经济水平不断上涨,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社会矛盾,其中资源与环境的问题尤为突出。从资源角度上说,伴随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长,对成品油的需求量持续增加,现在,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石油第一进口国。对环境而言,我国对石油的利用程度低下,单位损耗过高,石油浪费现象频发,这都造成了各种环境污染,近年来,雾霾天气频发,其中汽车尾气就是相当重要的原因。资源的不可再生,环境的不断破坏,都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老百姓生活的质量。
正因当前这种情形,针对成品油消费税进行税制改革,可以敦促广大消费者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同时在全局上可以优化税制结构。
我国曾在14年年底和15年年初的时候进行了三次的消费税税率的上调,在15年的1月中旬定下最终的消费税税率标准,即汽油、石脑油、润滑油和溶剂油由1.4元(升),提升到1.52元(升),而柴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也相应没升提升了0.1元(由1.1元(升)提升到1.2元(升))即使是因为当时的现实情况,国际油价的下跌,消费税的上涨,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价格感受不大,但是消费税过快频率的上调,不能体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制度设计变动上显得过于简易。
在我国流转税主体的税制设计中,凡是征收消费税的产品,都会有增值税的征收,且都是适用17%的从价税,如果是这样两个主体流转税算下来,我国成品油的税收负担率会远远超过大约在24%左右(按照15年1月份成品油销售均价6.15元/升测算)的消费税实际税率,虽然对比OECD成员国成品油平均税率(根据13年数据测算为44.9%)不算高,但是跟美国(成品油税率14.2%)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是税率设计显得较高,而这些税收都会被成品油生产企业加进售价中,体现在成品油市场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成品油的消费已经是必不可少的了,怎样在最大限度便利于老百姓生活,同时体现产业引导,提升环境质量,是成品油消费税未来改革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的环节,基本就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等。这样的初始环节征税的设计,对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降低纳税成本是有好处的。但是这样一来,消费税的税款征收大多就是针对生产型企业其为了降低自身的纳税成本,就会有一些生产企业改变经营方式,通过设立销售子公司等方式,使原本可以在生产环节核算的收入进入到流通环节,从而减轻其税负,容易造成税收征管上的漏洞,减少国家应有税收收入,造成税源的流失。不仅如此,由于存在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种,生产企业税负过重,不利于其成长。并且,由于生产商会将消费税税款加于售价之上,普通的消费者仅仅是认为油价上涨了,并不会真正体会到国家的税收政策的调控意图。
成品油消费税下设7个子税目,并且没有二级税目,其中每个税目征税范围的界定都是在消费税征税范围注解里,对于其界定主要依赖于汽油各种成分的含量,并没有具体到每一种的产品名称,加工工艺,物理性质等等。并且其每个税目的征税标准都是按照每“升”多少元,但是每种成品油由“吨”换算为“升”的数量标准是不一致的,并且相差较大,这样一来市场上的生产单位就有机会利用这样的政策漏洞,使生产产品尽可能多的处于税率相对较低的成品油种类里,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定主义还仅仅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还有征管法,相对重要的流转税却没有法律级别的文件,仅仅依靠各种规章条例的效力,这并不利于依法治国的理念的实现。税收调整毕竟是直接关系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大事,此时就应当借助消费税不断调整的契机,加快消费税立法的进程。
消费税是在设计之初就是考虑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税,在中性增值税保证税收的前提下,用来引导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而且其征收环节大多是生产等初始环节对于生产企业的征收相应的其还有企业所得税的负担等等。所以在税制设计之初,就应当综合考虑,站在全局的角度考虑各个税种税制的设计,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保持企业活力,并有针对性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正是消费税税制设计的关键。
我国当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的增值税征收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是以“吨”为单位的,而且其在生产销售出厂时也大多以“吨”来计量,但是消费税的征收却是以“升”为单位的,但是各个成品油种类的不同,换算单位也不同,带来了税收的差距,因此,消费税的改革中应该尽快统一计量单位,做到严格征管。在征收范围的界定上,各个成品油种类的界定标准不一样,征税依据不明确,因此在消费税的改革中,也应尽快做到明确界定征税范围,使征税过程变得更加清晰。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