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时间:2024-04-25

【摘 要】 本文阐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分析了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原因,明确了其与举证责任转化的区别,并主张应使其法定化。

【关键词】 民事诉讼;受害人;行为人;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各种危险事故的频发、事故損害赔偿事项的增多,受害人在诉讼中经常遇到举证困难的难题。究其原因是危险事故发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受害人一般都处于无证据状态,而行为人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如此情况下,如果还继续按照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就会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公平维护和救济。因此,为了改变这种不公平局面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就必须追根溯源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深刻的认识,明确其与举证责任转化的区别,最终使其法定化。

一、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举证责任倒置是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将一般情况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够对该事实证明真伪,则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通常情况下,原告就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然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则是由被告承担部分要件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原告只是对没有倒置的要件承担举证的责任。一般来说,先由原告对没有倒置的要件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之后才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的,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例如:《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此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原告(患者)只需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其他的要件事实(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却倒置给被告(医疗机构)来证伪。在诉讼中,原告必须首先就存在“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加以证明,如果不能证实“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则意味着原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成立或者被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成立。如果被告人未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不存在医疗过错”,即被告人不能证伪倒置的要件事实,则说明存在“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事实全部真实,这时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就成立,被告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结果。

二、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原因

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属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范畴。追根溯源,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始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法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规定了原告应负举证责任、主张者应负举证义务两大原则,否定者不负担举证义务。此两项原则后来演变为“原告就其一般诉讼原则的事实进行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要件进行举证的一般原则”。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矛盾随之突显,社会问题日益加剧,如: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新型危险事故日益增加。对于这些种类繁多和原因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要想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仅凭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确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重新考虑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原则,即“举证责任倒置”。归纳起来原因有两个:首先,在现代高技术、高危险的领域,若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权利产生要件事实均由原告来证明,原告往往因没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及设备而无力收集到证据,而权利产生要件事实多发生于被告控制之下的危险领域,被告与原告相比较而言更有可能和能力收集到证据;其次,从举证的难易程度和距离证据的远近而言,侵权人对自己所控制的危险领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较容易了解真相,也更能接近或占有证据。

从以上叙述也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通常情况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就能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些较为特殊的诉讼中,因原告在客观事实中很难或者无法收集证据,此时如果还继续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则必然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失衡,加大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几率。因此,在证据的提供中必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当事人对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二是当事人离证据的远近程度,结合这两个因素不仅便于确定举证责任的举证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还有利于发挥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从而促使诉讼中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例外,既弥补了一般原则中的不足,又满足了实践的需要,符合国际立法的趋势。

需要倒置的要件事实,往往属于原告举证困难而被告容易举证的事实。就侵权案件来说,将加害人有过错、具有相当专业性的因果关系倒置给被告证伪,至于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较易证明而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总的来说,法律将某些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倒置给更有条件、更有能力收集证据的被告,并不强加于处于弱势的原告,正合法谚:“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事实上,证明责任倒置不仅考虑到“让较少有条件获得信息的当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经济,又不公平”,而且也考虑到保障弱者能够顺利寻求诉讼保护的机会,以维护其实体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公平。

三、举证责任倒置与转换

举证责任转换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不是自始至终归于当事人一方承担,而是可以进行转换的,即:举证责任可能由原告方转换给被告方,反之也可能由被告方转换给原告方。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且在数量和质量上都符合证明事实的要求,在法院对该状态作出认定前,不存在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这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仍然存在有败诉的风险;而在法院对该状态作出认定后,举证责任就转移给了对方当事人。并且对方当事人不能推卸责任,此时如果该方当事人没有证据进行反驳,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诉讼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对立,这促使他们都能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积极举证,使得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不断进行转换,同时,在转换过程中也使得案件逐渐清晰明了化。由此可见,举证责任转换和举证责任倒置是不一样的,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更不能混为一谈,具体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endprint

一方面,前者发生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由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方负担举证责任,出现了一方被依法免除举证责任的情形。而后者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的体现,是谁提出主张和抗辩,就应当对此加以证明,其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都没有免除;另一方面,举证责任倒置是由反对一方反证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而且这种反证的事实在实体法中是做了严格明确限定的,但是这并没有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如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原告就需要证明危险是由于被告的行为而非第三人的缘故所致。而后者则是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某种请求或者抗辩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它是举证责任一般原则的具象化。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化

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牵涉到诉讼的胜败后果如何确定,还和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紧密相关,如何依法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探究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化很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最高院在《证据解释》中,不仅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范,还对在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哪一个要件事实实行倒置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为了使举证责任制度真正发挥它保障诉讼公平以及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平等的有效作用,还授予了法院以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来灵活地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倒置到底应该由法律规定还是由法官自由来裁量?我国有学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化适用且符合法律和诉讼稳定性的要求,但其缺点是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也难以实现具体案件的正义和维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公平。因此他们赞同需要法官以自由裁量来矫正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这也符合《规定》第7条的内容:“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而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看是一个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对当事人的败诉风险进行了调节,因为原告免除了就其主张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证明责任,而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因此,笔者提倡举证责任倒置严格(即:内容上严格、事由上严格)法定化,而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是有现实意义的,具体表现为:一是有利于贯彻立法的精神。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立法权的事项,是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在当前我国立法还有待完善的情形下,司法机关也并非完全不能填补法律的空白,但应该慎重;二是考虑到当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还参差不齐,允许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发挥自由裁量权力,其结果会使当事人对司法缺少应有的可预知性,难以保障裁判的公平、公正,加之這种自由裁量权力一旦被滥用,后果将非常严重。因此,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应该严格法定化,不能泛泛地让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参考文献】

[1] 方涛.民事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15.

[2] 艾尔肯.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之缓和规则[j].北方法学,2014-09-15.

[3] 赵文.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3-10-05.

[4] 洪冬英.论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j].政治与法律,2012-11-05.

[5] 吕燕.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06-20.

[6] 王伟.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之说明义务[j].学术交流,2016-12-05.

[7] 吕燕.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06.

【作者简介】

杜凯威,西安高新一中学生.endprint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