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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思想对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启示

时间:2024-04-25

【摘 要】 文章叙述先秦法家思想的精髓和占据的地位,指出我们研究它的目的。阐述了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积极因素,提出以法治国、因时变法、严于吏治、维护国家统一,重视生产发展。分析了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消极因素,介绍重刑主义,排斥道德、君主至上,无视人权两个方面,以此引出下文中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警示借鉴意义。探讨先秦法家法治思想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启示。通过学习先秦法家思想中的积极因素,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得出更加完善的法律完善措施;通过克服先秦法家思想中的消极因素,得出更多的教训和经验,为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增添新的活力。

【关键词】 法家;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依法治国

进入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经济政治势力均有所变化,诸侯国之间开始为了各自的势力与地盘争战不休,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在经济方面,铁器使用,牛耕推广,生产力飞快提高,诸侯国之间也开始逐渐有了私田上的买卖、兼并;在阶级方面,新的阶级出现,大量的土地兼并也引发了各诸侯国的兼并;在文化方面,私学兴起,百家争鸣,大量的知识分子开始在各国之间游说。在当时的政治、经济、阶级、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催化下,法家思想诞生,并且逐渐占据主流,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对法律方面有着最为系统要求的一家,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依法治国理论具有极强的现实性。

一、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内涵和历史地位

法家所倡导的“法治”思想最初出现在《管子》一书,又称为“垂法而治”或是“缘法而治”。运用法律治理国家,可以约束君主和臣子的行为,治理战乱,决断是非,统一规范,整顿吏治,减少欺诈。虽然君主掌握着立法的权力但必须要讲究“顺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遵事理、量可能、务明易”。[1]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但在实际上君主的权力还是大于法律的,这是因为先秦法家思想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君主的,先秦法家所讲求的法律权威并不是所有人都需要服从的权威,统治者就是法律的例外,这也是法家思维局限的地方;在法的保障上,法家主张的以刑罚消除犯罪的重刑主义,希望达到法治的最理想状态。

中西古代的法治思想大有不同,先秦法家所认为的法治只是一种统治者统治臣民的法治,他们的法治不能超越统治者,他们的依法治国单单是为了统治者的绝对权威而设置的,主张一切“一断于法”[2],法律的地位被推到了制高点,因而后来有了用法律达到维护社会统治的目的,以严厉的刑罚让人民心生惧意,最后消灭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君主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但是这样却导致最后走上了重刑主义的道路;但是西方的法学家认为法是超越一切的存在,是公民的意志,主张权力由大众行使,有着民主与分权的思想,西方最后走向的却是权利的契约原则,譬如三权分立原则。

我们在本文着重讨论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历史地位,法家法治思想是先贤们智慧的结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法家的法治思想在秦朝被推崇至极,但是其中的重刑主义遭到滥用,出现种种弊端,因而导致秦朝的覆灭。因此从汉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人们的倾向性慢慢发生了改变,儒家学说逐渐占据了主流思想,但是此时的儒家学说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孔孟之道了,而是吸收借鉴了先秦各家学派的精华,从而推陈出新的产物,这当中汲取最多的便是法家的法治思想,所以说法家的法治思想并没有走出历史的舞台,而是换了一种方式,包裹在儒学的外衣下,继续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外儒内法的治国方法,就是最好的体现,由此可见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对整个封建社会的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如今,我们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就是及其重要的研究对象,虽然里面有着不合时宜的消极成分,但我们需要客观看待历史,一切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实际出发,在扬弃中不断向前发展。所以,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中的重视法律作用、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因时变法的发展眼光等都使其地位与日俱增。

二、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积极因素

主张“以法治国”。重视法的客观性,管仲的《管子·七法》中提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3]韩非在《有度》中也写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些概念都可以看出先秦法家一致认为法具有客观性,可以规范人的日常行为,且其是最公正客观的,要使人服从统治,就必须看破人性本恶的本质,用严格的法律制度约束人们。重视法的强制作用,韩非子提出了“信赏必罚”、“令出必行”的理论,[4]也是重视法的强制作用的表现,用强大的专制主义君权保护法律的实施,保证法律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法家思想与“刑”紧密相连,对于违法行为,国家必须予以严厉的强制性的刑罚制裁,在整个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要时刻秉承着赏罚分明的原则,先秦法家的这些区别于“礼”的行为方法,就是在强调法的强制作用。注重树立法律权威,法律是一种需要长期维持的行为准则,从制定到执行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可轻易变动或更改,先秦法家十分重视法律的权威性,例如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5]所以不论是什么身份的人,都要遵循法律,不能輕贱法律,朝令夕改,时刻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提倡因时变法。春秋战乱,社会各个方面都在经历着巨大的变革,社会矛盾重重且尖锐,各家各派都在积极的寻找救世的良方,法家也不例外,但是相对于其他学派而言,法家的讲求实际和积极入世的思想无疑占据了上风,他们根据实际情况,抛弃过去的“人治”、“礼治”,提倡“法治”,认为治理国家必须使用法律。但法律却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不断变化的,譬如不法古、不循今的思想对秦国的成功变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管子与韩非也提出过相类似的历史观,倡导移风易俗的精神。《管子·正世》中提到:“故其位齐也,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6]法家的“因时变法”理论也是为统治者所服务的,这是为了帮助统治者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因时变法体现着先秦法家先进的思想。endprint

强调严于吏治。强调吏治的思想和重要性,官吏是一个国家的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官吏的好坏对统治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官吏的知法懂法执法,与国家的安危也是息息相关的。战国时期,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斗不断,权利倾轧,与普通老百姓相比较而言,官吏对统治者的威胁更大一些,如何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成为了先秦法家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强调吏治也变得十分重要。韩非子说过:“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而不治民”,[7]意思是圣明的君主只要将官吏管理好了自然就能管理好百姓,可见韩非子认为吏治极其重要,只要治好吏,自然能够治好民,更加强调吏治的重要性。这样的严于吏治思想对于后世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有着巨大的影响,从秦汉到明清,官吏的选拔和管理成为了治理国家中重要的一环,在官吏的管理和考核上,例如秦朝遵循明法治吏、唐朝制定《职制律》、明清制定“八法”等,这些种种规章制度、国家政策都反映出先秦法家提倡的吏治思想对于后世君主在治国理政中的影响,广泛吸收,批判继承,形成适合各自朝代的治吏方法,从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坚持严格的吏治原则,法家思想主张以法治吏,大量的刑罚原则也是针对官吏的,譬如责任惩罚制,无责任不惩罚,以法律要求官吏们各司其职,懂得责任制。还有追诉时效制,即官吏但凡犯罪就要追究其罪责,不受其在不在任的影响,只要活着就要承担罪责;对于权势滔天的官吏,统治者更要加强对他们的控制,可以通过没收其过剩的财产,使其无法形成能与君权相抗衡的个人势力。法家严格吏治的思想有着很大的进步意义,对今也有着积极的借鉴,但是法家受时代的局限,一味地强调法律的功能却忽视了对官吏的德治教育,还是存在着一些缺陷的。严于吏治的方法,自秦国变法以来,法家严于吏治的思想就一直在影响着历朝历代的治国理政。秦律要求官吏首先必须懂得法律,并以此作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且秦律大都是针对官吏而制定的,其中禁止性和命令性的规定居多,秦汉以后,各朝代的立法继承和发展了严于吏治的精神,设置专门的篇章对官吏的职司进行规定,运用种种方法不断加强吏治。

维护国家统一,重视发展生产。强调国家统一,先秦法家讲究大一统的概念,强调国家统一,以一种积极入世的思想为各国服务,希望用其主张的观点最终达到天下一家,虽然各家学派都希望可以结束割据分裂,实现国家统一,但先秦法家的思想更具有现实性,因而也更加受到统治者的青睐。法家的法、术、势相辅相成,三者相互结合并服务于国家的发展,从而实现综合国力的提高,法家思想体现着法家浓郁的救世情怀。奖励耕战,富国强兵,法家对于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视,他们认为国家要想富裕,统治者必须紧抓农业生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先秦法家们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其中最有成效的莫过于商鞅在秦国推行的措施,“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统一度量衡”等,法家认为“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8]认为物质财富是保证社会矛盾缓和的根本方法,人们的衣食住行得到满足,自然就会遵纪守法。还有废除世卿世禄,实行奖励军功的政策,打击旧贵族,使军队保持高度的纯洁性和战斗性,最终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三、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消极因素

重刑主义,排斥道德。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在战国的时代背景之下,新的社会阶级崛起,商品私有制不断发展,先秦法家吸收各家,最终推出了极具現实性的关于人性理解的哲学论调,他们大都反对儒家所提倡的性善论。人性自私是先秦法家崇尚的一种对于人性的认识论,此即是性恶论。在他们看来,人性本恶,“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而索乐,辱而求荣,此民之情也……故民生则计利,死则忧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重也”。[9]韩非子在其论著中以社会上的溺婴习俗为例子,就说明着人性与生俱来的自私自利,以此推理君主与臣民之间更加不可能存在什么仁义。性恶论从此成为了法家实行法治的基础论据,在对法律的健全方面,这样的观点也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是在其性恶论的指导下,他们认为人与人之间只存在利益关系,不存在人情道德关系,在犯罪之后只需要用严厉的刑罚去惩治即可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法家认为在这方面道德的约束始终无法使人能够自律,所以先秦法家基于这样的认识,在道德对人的教化作用方面显得尤为排斥,但是法律的约束最多又只能预防犯罪,在使人得到教化,重新向善,能够真正的从内心尊重法律、认可法律的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的。主张道德无用,“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10]韩非子认为的刑罚就是实行法治,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先秦法家认为刑罚是可以达到奖赏的目的的,所以奖赏的作用也就可以被刑罚代替了。一个国家之所以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其办法就是统治者牢牢掌握一个国家的所有资源。要做到这一点,光靠德育教化是不行的,必须形成统治者拥有绝对权力、君权至上的社会模式。韩非子的观点已经清晰明白的指出在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性恶论之下,道德教化是根本无用的;管子觉得人性本恶,“民之欲富贵也,其阖棺而后止”,[11]人的行为之间只存在利益关系,不仅不会有道德存在,甚至还会阻碍道德的建立;在商鞅看来,道德根本就是罪恶的根源,他鄙视民众,认为其不懂道德,所以只用严刑峻法即可。先秦法家在此观点上走向了极端,他们没有认识到德治的重要性,德治可以起到教化人心,使人向善的作用,这是单靠法治所达不到的效果,道德与法律在治国理政中实际上都是必不可少的。在这里,不管是儒家还是法家,都犯了认识上的错误,只有总结二者的共通之处,对当今法治建设才是有意义的。重刑惩奸,以刑去刑,先秦法家尤其强调刑罚对国家和民众的作用,重刑主义贯穿着整个法家变法时期,“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12]所以商鞅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就是在于让民众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为了使其能够自觉,不能依靠儒家的德治教化或是一定的赏赐,反而应该使用最为严苛的刑罚让其不敢再为非,重刑之下必然惩处奸佞,这就是“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13]“重刑”中的“重轻罪”最能表达其中心思想,他们认为大的犯罪都是由小的犯罪发展而来,要想杜绝犯罪,预防犯罪就必须在源头进行扼杀,即对于轻小的犯罪就处以极重的刑罚,这样人们便会因为考虑自身的得失利益而减少犯罪,而“以刑去刑”的理论纯粹是为了反驳“以德去刑”的理论,先秦法家从始至终认为“刑”才是治国的最好良方。但是秦王朝的覆灭带给我们更多的思考,先秦法家的重刑主义反而是脱离了实际的理论,他们反对德育的作用,一味地以刑去刑,忽略了很多社会问题,只靠着性恶论来解释一切,未免有点偏颇。endprint

君主至上,无视人权。法术势相结合的尊君论,先秦法家是极端的君主专制的支持者,主张君主是国家最高统治者,甚至超越国家的存在,用“法术势”三者驾驭臣民,控制官僚。“法”即使用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以法律代替道德;“术”即要求君主不能轻易的相信臣民,君主要少说多看多听,从各个方面把控自己的臣民;“势”即天子的权威,必须保证君主的绝对权力,从而达到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的效果。先秦法家这一整套法术势相结合的尊君论无不体现着忽视民主,无视人权,将君主的地位、权力绝对化,造成皇权至上,个人权利意识淡薄,中国的法治进程也相应被有所阻碍。文化专制主义,先秦法家为了维护君主的无上权力,为了推行其所认为的法治,实施文化专制和愚民政策,“古之民朴而厚,今之民巧以伪”,[14]可见商鞅的倾向性,还是比较推崇以前比较愚朴的民风,韩非子更是主张君主与臣民都能够回归本真,受自然之道。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先秦法家认为一方面要消除人们的利欲心,另一方面要消除人们的智慧心,法家觉得人性本恶,人与人之间只存在利益关系,所以人和人之间没有道德和良知,根本不需要懂得太多。从商鞅的“燔诗书”到秦始皇的“焚书坑儒”,[15]一切与其利益不符的各家各派学说都被禁止,只因为他们认为民智无用,其他学派也无用,其目的都是为了在思想文化领域实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虽然看似先秦法家在这一场的文化争斗中取得了胜利,但实际上,从历史的发展过程上看,他们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违背了文化发展规律,不利于民智的开启,不利于人权的发展,而且这种文化的绝对专制主义对法家思想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他们拒绝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独尊一家,既排斥其他思想存在的合理性,不符合思想文化发展的必然规律,又不利于法家思想的进步和完善,使其变得独断专行,不能更好的吸收其他学派思想的精髓,导致最终的没落,对他们一心要维护的君主集权国家也起了一定的消亡作用,人民不开民智,君主没有智慧的人辅佐,不利于国家的治理。

四、先秦法家法治思想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启示

法治思想积极方面对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启示。垂法而治,树立法律权威,先秦法家认为人治和法治是对立的,而且人治具有很大的弊端,所以不断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对我们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起到了巨大的影响。现如今,我国也在维护法律权威上做了大量的工作,譬如坚持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我国在法治建设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各个方面都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法治建设还有漏洞,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主要是由于我国现今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也还不健全,这个时候就需要提倡先秦法家的树立法律权威原则,韩非子提出的“法术势”相结合理论中的“法”就是在阐述关于法的地位及权威性,主张公开法律,“及法者,布之于百姓之功效”,[16]加大在民众间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普法工作,使法律走下神坛,走进群众,尽可能的在教育工作中加大法律知识的传授,还要尽可能的保持法的稳定性和可行性,使民众可以熟悉法律内容并且便于其遵守,在司法工作上面也要严格执法,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这样才能够真正确保法律的绝对权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先秦法家非常重视执法的作用,也明确提出了:明法、任法、壹法、從法的主张。执法的过程是法治建设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一定要遵循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基本理念。首先要做到在立法前先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然后再将法律及时公布于众,大力宣传,以便民众可以及时了解法律法规,预防犯罪,根据国家最新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人员必须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国家还进一步制定了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以求司法团队的高素质和高专业;其次是要全面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力度,使之透明化、公开化,严格监督执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最后是要统一立法权和法律内容,使其具有稳定性,在各个执法机关执法的过程中得到公正的保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先秦法家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相互结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之中然后再根据实践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理论,这样的思想对现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在当今这个矛盾重重、各种利益关系复杂的时代,更加需要我们能够在法律体系的完善上取得重大成就,在如今的经济政治局势下,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我们迫切的需要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全面推进,社会上也因此滋生了很多问题,我们要学习先秦法家在提高生产力上的某些措施,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推进相关法律的革新,促进经济转型和各项改革的实施,不断推进市场经济改革取得的成就和维护安定稳定的政治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统一大局。这是一项繁重的工程,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也进入了关键时刻,某些问题虽然复杂和难以入手,但是各项改革不断深入,它们一定会得到妥善的处理或解决。严格监督“选官”途径,提高官员素质,“选官”是“吏治”的前提,从古到今,从东方到西方,都是先选择了官吏才有了治理官吏,制度优良,选官得当,才会减少“吏治”的社会成本,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都对治吏有着一定的见解,要求官吏德才兼备,品德与专业素养都要重视,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严格控制官吏的选拔,力求高素质人才。在选官的途径上,当今社会出现了很多“跑官要官”和“空谈式官员”的现象,“跑官要官”即通过私人关系去获取官僚职位或晋升,“空谈式官员”即只会夸夸其谈,说一些不切合实际政策的官员。这两种现象致使国家官僚体系队伍的纯洁性大大降低,容易滋生腐败,所以我们要畅通官员的选拔和晋升之路,使一切过程都能够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并且在官员的选用上应该更为谨慎,多选拔务实型、智慧型人才,从而提高官员整体素质。廉洁奉公,不断完善反腐机制,先秦法家最终追求的都是其服务的国家能够强盛繁荣,服务的君主能够一统天下,那么廉政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物必先腐,而后虫生”,[17]不在此时抓紧解决腐败的问题,我们必将重演历史的教训,所以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当前,反腐形势不容乐观,因此我们首先必须完善有关的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惩治腐败,决不放松,从源头治理,秉公执行,为打造廉洁的政府而做出不懈的努力。面对腐败问题,所有人都必须一视同仁,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化的存在,只要有足够的证据,具备定罪量刑的条件,就要使其接受法律的制裁。平时更要加强反腐倡廉的教育,从思想上要正确的认识到应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各种监督体制也必须配套完善,让人人都随时处于法律的权威之下,使腐败问题暴露于阳光之下,最终达到治理腐败的目的。endprint

克服法治思想不利影响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对策。发扬民主,保障人权,法治中国的建设离不开发扬民主,在这里我们首先要克服先秦法家遗留的文化专制主义问题,现在是一个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的时代,文化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先秦法家曾试图以不开民智的愚民政策来进行社会的管理,在当今显然是极其不可取的,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整个法治国家的建设。国家应该积极开通相应的渠道,鼓励人民广泛参与我们的法治建设,汲取民众的智慧,征求民意,做出正确的决策判断。人民应该加强法治思想的教育,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时刻保持主人翁意识,为我们国家的治国理政,出谋划策,尽自己的一份力。先秦法家还有“法不阿贵”的思想,[18]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什么身份的人,只要犯了法都要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他们的思想歸根结底是为了统治者服务的,与现代法治的理念截然不同,它只保证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而民众却没有任何民主权利可言,先秦法家的法治实际上是专制的法治。因此我们在吸收借鉴其“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思想时,[19]还应该和当今法治思想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治与民主有内在的联系和共生性,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将社会主义民主的成果确定下来,切实维护好人民的各项权利的实行,发扬民主,实现人权的价值。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先秦法家提出种种观点都能够很直观的反映出先秦法家对于德治的态度,法家认为依法治国有且只能依靠严刑峻法方能将国家治理的更好,他们轻视道德的作用,单单认为法律只是为了惩处犯了过错的人,并不强调如何使人改过自新,从而向善,法家的“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恶,人与人之间只有利益,所以道德起的作用很小甚至是罪恶的源头,先秦法家片面的认为治国理政是仅需要法律即可的,在如今看来十分的狭隘。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良好的道德条件,道德影响法的内容,道德在实践功能上能够补充法的作用,道德实践方式还影响着法律调整方式的选择。法治与德治有区别也有联系,法治能够安国定邦,用法律的权威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但是法治不是万能的,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这个时候就需要德治充分发挥其功能,去和法治一起共同完成国家的建设。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中国,必须坚持这二者的有机统一。坚持严宽相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先秦法家在罪行的惩处上显得格外严苛,轻罪重罚,重罪更加重罚,法家起初只是想通过这样的手段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但是在运用法律的实践中却变得越来越极端,不可否认严刑峻法是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但是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就显得不够合理了。正如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20]我国当今也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我国修订的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立法方面,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了明文规定,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并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在司法方面,我们更应该谨慎量刑,将定罪与量刑同等重视,尽量纠正已经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还要时刻注意不要步入先秦法家的重刑主义的思想误区,不断改进量刑办法,使其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可见,不论是轻罪还是重罪都应该按照法律明确地规定进行处罚,不偏颇、不徇私,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刑相称,罚当其罪,从而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司法的公正性。

五、结语

先秦法家思想的内涵十分丰富,是我们现今学习的重点,为了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我们需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的继承,在这次论文写作中,笔者切身感受到我国传统文化中法家思想的精髓及其对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我们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不断弥补法律实践过程中的漏洞,并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时时更新反腐体制机制,实现廉洁奉公,使反腐倡廉起到真正的效力。我们还要克服其消极方面并提出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对策,克服文化专制主义,发扬民主,切实保障人权;克服以法治国的片面性,坚持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让二者相互作用,更好的治国理政,调节社会关系;在刑法方面,克服先秦法家的重刑主义,遵循严宽相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公正、公开、科学得到定罪量刑等等。总而言之,法家思想博大精深,我们要深入的探寻每一位法家代表人物的真实思想,以史为鉴,还原本真,从中找到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背景,从而提出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法治中国的建设良方。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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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方丽春:法家思想与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长春工业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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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Plato. Plato Complete Works. New Haven. Hackett Pub Co Inc,1997.

[23] A.F.WRIGHT. The Confucian Persuasion.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作者简介】

王思聪(1994.04-)女,陕西人,西北大学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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