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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财务工作实施监管的必要性

时间:2024-04-25

惠向红?李娜

【摘 要】 本文认为,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财务实施监管的必要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从人性的角度看,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财务实施监管;二是从民办院校内部治理机制的角度看,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财务实施监管;三是从民办院校的外部监管角度看,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财务实施监管。从而确保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非营利性;民办院校;财务监管;必要性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为了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各地出台了许多政策,加大了对民办院校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扶持力度。但是由于我国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财务还没有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在当前我国民办院校法人治理结构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就存在着国家财政资金落入举办者个人腰包的潜在风险。因此,在国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的情况下,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实施监管,以防止国家投入的财政资金落入举办者的个人腰包。只有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国家对民办院校实行分类管理的初衷才能达到,才能促进民办教育的大繁荣。否则,既又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又会影响到整个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财务实施监管的必要性

通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财务实施监管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人性的角度看,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财务实施监管

(1)从人性的角度看,民办院校的举办者有侵吞国家财政资金的欲望,因此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财务实施监管。

人的欲望或需求是处于不断变化,不断产生的状态,它是一种永无止境的变量。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任何一个人,只要他拥有能满足其欲望的条件,他就会利用这种条件去满足其不断产生的欲望。在民办教育的发展历史上,就曾经发生过南洋教育集团由于教育储备金问题而倒闭、江苏金山桥教育集团由于随意挪用拆借资金而倒闭、西安军旅艺术专修学院、西安高新培训学院等多所民办院校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取消办学资格等事件。这些民办院校非法集资的背后,仍然是由于其举办者对金钱过于贪婪所致。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财务实施监管,以确保国有资产不落入民办院校举办者的个人腰包,以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2)从人性的角度看,民办院校的举办者对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存在浪费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财务实施监管,以提高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许多民办院校的举办者在用自己的钱办教育的时候,往往善于精打细算。但是一旦在用国家专项资金办教育的时候,往往就缺乏节约意识,不注意提高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3)从人性的角度看,国家专项资金落入个别民办院校举办者的腰包必然会引起其他民办院校举办者的纷纷效仿,因此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财务实施监管。

在当前我国民办院校法人治理结构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不对这些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财务实施监管,国家财政资金就会非常容易的落入民办院校举办者的个人腰包。而这又必然引起其他民办院校举办者内心感到很不公平,进而纷纷效仿,最终使得国家对民办院校实行分类管理的初衷落空,严重影响到整个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2、从民办院校内部治理机制的角度看,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财务实施监管

从民办院校的内部治理机制来看,我国民办院校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是很完善,权力运行机制还不是很健全,对董事会的权力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制约机制,这就使得国家财政资金很容易落入民办院校举办者的个人腰包,因此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财务实施监管。民办院校管理上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而非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在制度层面,一些学院虽然有董(理)事会、校务会、党委会等组织和基本管理制度,但缺乏相应的议事规则、运行程序和监事制度,基本上形同虚设,个别院校甚至连这些基本制度都没完全建立,学校权力高度集中于举办者及其代表手中,广大教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难以参与到学校的决策当中,学校事实上陷入“家族化经营”。具体表现在:一是董事会主要成员的“家族化。”目前多数民办高校的董事会成员主要由投资者或者与投资者有亲缘关系的人组成,没有教职工代表和一定的外部社会人士加入,导致民办院校的举办者很容易利用其董事长身份左右学校的决策,使得董事会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董事长一个人或以董事长为中心的少数几个人的手里,教职工和社会力量等利益相关者较少参与学校决策;二是学校内部运行主要由家族所控制,家族成员掌握着学校人、财、物等重要管理权或控制权,民办学校的财务状况不透明,外界无法知晓,当然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监督。三是学校董事会与校长的职责和权限划分缺乏制度规范,董事会和董事长常常干预校长的教学行政权,“校长负责制”得不到保证;四是学校监督制约机制普遍缺失。我们的民办院校普遍没有建立起对董事会权力进行制约的配套机制。例如,监事会是民办学校最高监督机构,是与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并行,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对全社会负责,对学校办学方向、办学宗旨、执行国家法规和教育方针及贯彻学校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预算执行、经费使用、资产管理、教育教学、安全工作等进行监督的机构。但遗憾的是,很多民办学校并没有建立监事会这样的机构。民办学校应该建立监事会、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学术委员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等系列民主治校的管理机制,加强对董事会权力的制约。

3、从民办院校的外部监管角度看,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财务实施监管

我国民办院校的发展虽然已经有了很长的时间,但是对民办院校实行分类管理才是近几年的事情,这就导致我国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的管理还存在着监管政策不到位、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不先进,监管者的自身业务素质和技能还有待于提高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民办院校的发展。例如,我国对民办院校并没有建立起办学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这导致其财务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社会大众无法知晓,自然也就无法对其监督。因此,我国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必须尽快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和管理体系,强化民办院校的外控机制,提高监管者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国有资产不落入民办院校举办者的个人腰包,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95.9.1.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EB/OL].http://www.gov.cn/test/2005-07/28/content_17946.htm,2014-02-12.

【作者简介】

惠向红(1978-)男,陕西凤翔人,硕士,西安外事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教育管理与教育法学.

李 娜(1979.10-)女,河北省石家庄人,讲师,硕士,西安外事学院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应用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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