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摘 要】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分为两个历史时期。要实现我国的法治建设,就要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到:坚持依宪治国,依宪依法执政;严格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增强法治意识,建设法治社会;完善司法体制,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司法公正
我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伴随着共和国历史的脚步,在风雨沧桑中已走过了将近七十年。以法治建设为主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决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战略问题做出了全面部署和系统规划,为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法治建设描绘了一幅新的雄伟蓝图。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们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前景充满着信心。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脉络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分水岭,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可分为两个历史时期。第一个历史时期为1949至1978年,第二个历史时期始于1978年。
1、第一个历史时期(1949-1978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即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为我国法治建设开辟了一个新的发展空间。然而,由于新生政权对于法治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产生了严重认识错误,致使此后法治建设一波三折,走了很多弯路,也让整个国家和民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依据李步云先生的看法,这一时期可分为三个阶段:1949-1956年为法制初创阶段,1957-1966年为徘徊停滞阶段,1966-1976年则因“文革”而遭到严重破坏。这三个阶段法治建设共有的主流意识形态可概括为法律虚无主义、法学教条主义、法律经验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实用主义。[1]
2、第二个历史时期(1978年至现在)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近四十年过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不断改善,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根据时间进程,这一历史时期可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重新启动阶段(1978-1992年)。鉴于十年“文革”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给国家和民族带来深重灾难的惨痛历史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特别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终于重新扬帆起航,开始了从延续几千年的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的历史性转变。
这一阶段,一方面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司法机关得到恢复,司法体制逐步完善,有关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种基本法律不断出台,如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1982年《宪法》、《民事诉讼法(试行)》,1986年《民法通则》、1989年《行政诉讼法》等。另一方面,普法工作在全国得到开展,全民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加,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2)开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阶段(1992-1997年)。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本质上即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的各种要素和资源配置主要由市场决定,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必须提供一系列公平、统一的规则加以规范、调控和保障,《公司法》、《反不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在随后便如雨后春笋般陆续颁行。
(3)由“法制”到“法治”阶段(1997-2012年)。经过前两个阶段几次有关人治、法制和法治的大讨论,加上市场经济的不断实践,实行法治和依法治国逐渐在全社会和全党取得共识。在此背景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顺利写入了党的十五大报告,并对其内涵做出了科学阐释,使依法治国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使法治国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目标。随后,它便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作为宪法修正案而正式成为了一条宪法原则。
由“法制”到“法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就内涵而言,法制是指与经济、政治等各种社会制度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法可依,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它强调“法的统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其主要特征是良法之治和法律至上。
由“法制”到“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一次质的飞跃。以更具现代政治文明特征的“法治”取代传统的“人治”和“法制”,表明我们党已彻底摒弃“人治”思维,其治国理政的方式已经发生根本性转变。
(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阶段(2012年开始)。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则更进一步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法治建设总目标,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目标,指明方向,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历史起点。
1、坚持依宪治国,依宪依法执政endprint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不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权利将无法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也不可能得到有序推进。因此,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法治建设需要坚持党的领导,但也要求党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为此,《决定》同时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和政治运作的基本方式;法律则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规则和依据。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强调党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是指党的各级机关和各级领导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一切活动都要限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这就要求党必须切实转变执政方式,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的同时,也要带头守法,做到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约束,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从而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是党在领导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的结果,是党在治国理政方式上的制度创新和自我完善。它既坚持了党的领导,也体现了党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自我定位,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内在有机统一。
2、严格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指政府在权力来源和权力行使等方面都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符合法治要求,严格做到依法行政。
对于法治政府建设,国务院于2004年即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则进一步提出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体制。这既决定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同时也决定着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程度。按照《决定》要求,完善依法行政体制,一是要职能科学,进一步调整和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通过简政放权,逐步将那些政府不该做或实践证明做不了的事交给社会、市场或公民个人去做。二是要权责法定,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政府权力和责任范围,严禁政府自我设定各种与法治政府要求相背离的权力。三是要执法严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越权、滥权和失职。四是要公开公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所有行政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其依据、过程、结果都必须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对于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于违法行为一律平等地予以追究。五是要廉洁高效,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秉持操守,清正自律,不得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方式和時限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处理问题。六是要守法诚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因情势变更调整决策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时,则要给予以适当补偿。
3、增强法治意识,建设法治社会
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并将其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放在同样的高度,提出三者一体建设的宏大构想,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法治社会是指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一种模式,它强调在国家权力依宪法行使的同时,一切社会生活也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社会矛盾也主要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来解决。如何建设法治社会,《决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具体方法和步骤,一是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持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引导、培育广大民众自觉遵法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习惯。同时,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遵法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牢固树立起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现代法治观念。二是要依法推进各领域各层级的社会治理,使其法治化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化渠道和机制。三是要建立起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保证广大民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救济。四是要构建对维护群众权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健全各种维护群众利益、预防化解纠纷矛盾的制度机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
4、完善司法体制,维护司法公正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司法必须做到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就要对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各种弊端进行改革,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为此,要逐步推进司法机关的地方化、行政化,减弱直至消除地方非司法权力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在已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基础上,可进一步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区域,设立跨省、区、直辖市的上诉法院,受理辖区内各类重大、复杂的上诉和申诉案件。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人事和财政权由省级司法机关统一管理后,可进一步探索省级司法机关与省级非司法机关之间新的互动机制,确保其司法权同样不会受到非司法权力的非法干预。
正确处理好司法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是完善司法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确立的司法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司法上的具体体现。党对司法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则应坚持依宪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然而,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却往往打着坚持党的领导的旗号,行以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为目的、非法干预司法之实,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假借坚持党的领导的名义,让司法机关去做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可以拒绝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对于实施非法干预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造成冤假错案或产生其它严重后果,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李步云.中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法学,2007(09).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
[3] 江平.中国法治30年.经济观察报,2008-05-24.
[4] 袁曙宏,杨伟东.我国法治建设三十年回顾与前瞻.中国法学,2009(1).
【作者简介】
张鹤鸣(1966.3-)男,汉族,安徽芜湖人,中共芜湖市委党校法学讲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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