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摘 要】 本文从社会政治视阈的角度展开研究和论证,在分析社会政策的实际效应的基础上指出出现在失独老人群体中的种种社会问题,提出了如下对策:强化政策体系完善,促进法制建设;增强有关部门的守法和执法能力,建立全面而完善的失独老人社会支持系统。
【关键词】 失独老人;社会政策;社会支持系统
我国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这在人力资源方面占有很大优势,但是随着世界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人口增长过快的巨大压力也表现出来,比如老年人赡养问题、资源缺乏问题、资源配置不均衡不充分问题等等,这也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中国梦的实现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尤其是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逐渐产生了一个新的特殊群体——失独老人。这个特殊群体往往面临着生活和社会交往的问题,他们很难得到社会的支持和救助,不仅仅局限于生活上的压力,往往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压力。社会支持网络脆弱,人际关系淡漠,他们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绝望。
一、我国失独老人现状及现有政策分析
1、我国失独老人现状分析
“失独”作为一个新兴词汇,在更多的时候被运用到新闻媒体之上,而近些年随着失独老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这个词汇也开始被学术界认可与接受。那么它是怎么定义呢?李浩(2016)提到了关于“独生子女夫妻”,“在主观意愿的决定下一辈子仅生养唯一子女的配偶”,他指出的定义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界定相符合。与此同时由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共同构成的家庭即为“独生子女家庭”。刘芳等人(2014)在其研究中对“失独家庭”的定义进行了相关界定和认识,他们认为应将其理解为没有任何后代的家庭。王广州(2008)在结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关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如果某个仅养育过唯一子女的家庭的父母都高于49岁,且现今无在世子女即为失独家庭。”但是陈柏涵(2013)在其研究中明确指出反对将49岁作为年龄的分界线,并且提到在独生子女因为身体患病或者其他情况导致丧失生命的基础上,其父母已无生养能力同时未采取收养行为时,可将该家庭成为失独家庭。
综上所述,失独老人即失独家庭的界定已经有了明确的说明,存在争议的地方在于失独父母的年龄限制和独生子女是伤残还是离世的问题。
2、我国关于失独老人出台的现有政策分析
从2001年到2014年,我国出台了针对失独老人这个群体的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对失独父母的年龄,独生子女的伤残情况,以及补助措施,补助金额都作了相关的规定。规定详情如下:2001,《中华人民共和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因为突发情况导致独生子女受伤或丧生,同时父母没有意愿继续养育后代的,当地政府需要对其提供必要的扶持;200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 号),母亲年龄高于49岁,同时现无独生子女的家庭,根据政策内容可享受人均高于100元的救济资金;2007,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推动了针对因突发情况导致独生子女受伤或丧生家庭的扶持救济体系的构建;2010,《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244号,母亲年龄高于49岁,同时现无独生子女的家庭,根据政策内容可享受人均高于100元的救济资金;2012,《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大力支持发展状况良好的区域深入落实养老工作的开展,不断创新养老保障优化策略,为失独家庭提供更加健全的养老服务;2012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2年后,母亲年龄高于49岁,同时现无独生子女的家庭,根据政策内容可享受人均高于100元的救济资金;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如果出现老年人不能自行满足生活需求同时也没有相关人员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时,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生活扶持和帮助;2014《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提升失独家庭资金补贴标准,根据政策内容可享受人均不低于340元的救济资金;同时针对年龄高于60岁、生活条件较差且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群,应当为其提供专门的养老机构生活条件。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的政策更多的是在经济上的救助,很难具体到失独老人的社会生活中,很难做到对失独家庭心理状态的治疗,心理压力的缓解。而且虽然帮扶的金额对失独老人在医疗费用上有帮助,但是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独老人手术无人签字,住院无人照料,身后事无人处理的问题。
二、我国就失独老人出台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1、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具有严重的滞后性
针对失独老人的生活状况,现行相关法律一方面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的养老保障,另一方面相关规定未形成完善具体的政策体系。因为我国现如今尚未就此进行专项立法,导致养老保障的工作开展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界定,进而使得失独老人无法得到法律和政府的有力扶持。不但有关部门无法结合法律规定深入落实相关政策工作,同时也使失独老人的养老生活无法得到切实保障,更影响了我国失独老人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由此可见,我国存在养老保障制度跟不上这个群体的需求,并具有严重的滞后性。
2、失独老人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
科尔曼提出:“在差异化的社会网络架构下会形成差异化的社会支持。所以,如果个体要借助社会支持来为其提供稳定的生活条件,便不得不广泛地建立密切的社会联系。”因此,失独老人不仅离不开以政策条件为基础的维持生活水平的经济援助,更应该得到社会的支持,来获得情感慰藉,并且得到热心人士的照料。通过这种联系,使失独老人更好的融入邻里关系,社区关系,更好的进行社会融合,由此来强化与他人的社会关系,同时培养自助能力,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始对社会生活的重新构建。而现有的法律却很少提及这一点,由此可见我国对失独老人的社会支持政策的缺失。
三、关于失独老人出台政策存在问题的对策
1、强化政策体系完善,促进法制建设
现如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当独生子女由于意外状况导致身体损伤或者受到生命威胁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得到政府的相关救助和扶持。”但是现有法律并未针对养老保障问题完善相关规定。根據社会养老现状可以从中发现有关法律内容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因此我国应该强化政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健全对失独家庭的政策支持,同时从法律基础上为失独家庭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政府应该针对相关法律内容弥补并修缮其中的漏洞和弊端,同时要与失独家庭面临的实际问题密切结合,促进更加严谨公正地条文规定设立,并在深入了解失独家庭经济政策扶持状况以及养老问题上的责任分配和抚养义务的切实履行等方面强化政策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实现不同部门、机构的任务有序划分;进而推动相关部门、机构在执法阶段加深对工作任务的了解,从根本意义上实现对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引导失独家庭明确自己可以行使的有关权利。与此同时,建立更为高效明确的处罚体系,确保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救助工作中不能按照法律要求并损害救助对象切身利益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处罚,切实保证失独家庭在法律政策的保护下可以得到应享的政策扶持,提升法律的威严性。
2、增强有关部门的守法和执法能力
当今社会很多失独家庭不能享受到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相关权益,这直观体现出有关部门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的不足。有关部门应该不断进行自我反思,找出自身在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提升自身责任意识,为失独家庭提供更为有效的权益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法制队伍的建设和完善有助于推动社会稳定健康发展,而政府则是其中的关键所在。所以,政府要在广泛了解社会现状的同时通过认真细致的分析和研究,针对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颁布专项政策制度,并完善现有法律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在制度体系中明确相关工作的责任界定,加大对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的惩处力度,进而推动有关部门依法行事,并端正其工作态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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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白淑元(1993.5—)女,回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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