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景婉斐
【摘 要】 近年来共享单车作为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之一出现在城市的街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该行业的迅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系列管理方面的问题。文章对共享单车所衍生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基于此从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公民等几个层面提出了相关的规制措施。
【关键词】 共享单车;问题;不正当竞争;事故责任赔偿保险理赔;法律规制
近几年,无桩式公共自行车这一新生事物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为了相较于有桩式公共自行车而命名,别名共享单车。”[1]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之一,共享单车触及到了公共交通的盲区,符合现代绿色出行的环保理念的同时也满足了人们的出行要求,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出行条件,深受人们的追捧。然而新鲜事物总是会呈野蛮模式疯狂生长,进而导致一系列新问题的产生。共享单车也是如此,行业迅速扩展的同时面临着用车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双重压力,为保持行业的良好存续、健康发展,运用“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的规制定会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工具。
一、共享单车衍生问题及其背后原因分析
1、衍生问题
共享单车自2016年底以来突然火爆起来,在网络上走红的一张手机截屏图,图中24个共享单车手机软件的图标布满了桌面,有网友调侃说共享单车一夜之间布满了大街小巷,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已经有了“泛滥”的趋势。共享单车野蛮成长所引发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五类。一是“过量”共享单车导致的“乱占道”现象的发生,乱停乱放,挤占公共空间,造成管理的困难。二是共享单车私藏、损毁现象的发生,有些用户为出于个人目的,会采用卸车座、涂黑二维码、用链条上锁等方法阻止他人使用,将共享单车视为私人财物,更有甚者为了纯粹的恶趣味,让共享单车遭受到了“上树、下河、扎针、改造”的待遇。三是国内新兴起的二十余家共享单车品牌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最为典型的就是ofo单车和摩拜单车的线下竞争,在ofo共享单车发布会前一天摩拜单车在场外以“单车围单车”的方式进行围堵。四是政府与共享单车企业在管理问题上的矛盾冲突,“2016年11月24日,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以‘占道经营为由收缴了204辆共享单车,相关人士指出,此次华阳城管存在僵化执法,过度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的问题”。[2]五是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谁买单?共享单车用户自身原因还是单车提供方对于单车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何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举证责任如何,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2、原因分析
(1)城市规划的不及时与共享单车企业管理的不适当。在共享单车出现之前,城市规划并未提前为共享单车预留出应有的收纳空间,共享单车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出现首要任务是抢占市场,所以对于共享单车的管理收纳问题缺乏关注。城市规划从预设到实施本身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共享单车行业的兴起过猛过急,政府对于突如其来的新鲜事物未能赶上更新换代的步伐,保持步调一致。共享单车行业作为新生力量,关注点更多集中在自身的知名度,用户数量、发展前景等问题上,只投放不管理是绝大多数共享单车公司的常态。
(2)政府举措缺席。大多数共享单车品牌进驻市场都会选择与政府合作,营造共享经济下的便民服务。在共享单车行业发展以来,政府方面少有相应实质性的举措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而只是持观望态度。“广东省深圳市政协委员崔军认为,对待共享单车,关键是立法机关拿出什么样的态度,首先要鼓励它、支持它、保护它,然后才是规范它。”[3]新兴行业发展初期更多的是依靠市场自身内部的调节,优胜劣汰,维持市场的活跃,保证行业健康存续,并不赞成政府干预,管控不当会抑制行业发展,但出现行业自身无法独立进行调整时,政府就要進入进行适当管控。
(3)行业协会的缺席。任何一个行业兴起之后仅靠各个企业独立发展或仅靠政府作后盾都是无法健康存续,持久发展的。行业协会作为自治性的组织,在行业与国家的沟通、行业竞争的监督、行业利益的协调与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共享单车行业在近两年才兴起,并未设立行业协会,缺乏了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中沟通、协调、监督作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优势作用也就无法体现,这就给行业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存在潜在的隐患。
(4)公民自身道德与法制意识的迟到。公民以个人占用为目的对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这其实就有违共享单车设立的初衷,便捷出行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前不久网上疯狂转载的一篇文章里说到共享单车是国民的照妖镜,共享单车的使用能够作为评判一个人道德高尚与否的标准,从讽刺的话语中就能知道公民道德意识的高度。共享单车私藏、损毁行为不单单是道德素质高低的问题,已经触碰到法律的底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就可作为惩治该行为的法律依据,但多数公民并未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
(5)共享单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共享单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不利于责任纠纷的解决,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多样,不易认定。关于事故发生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种:a共享单车用户自身原因。如用户年龄不满十二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用户在使用单车过程中未尽到相应合理避险、应急处理等注意义务,如深圳有妈妈在骑共享单车时将儿子放在前车篮内,停车时不慎摔倒导致骨折。b共享单车提供方原因。共享单车本身设计或安全质量存在问题,如厦门叶女士使用共享单车途经斜坡,因单车刹车失灵而受伤。c第三人过错,第三人恶意破坏导致共享单车出现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原因多样,导致一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单个,也可能是多个叠加,须通过正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不易认定事故责任。此外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取证不及时也是导致用户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之一。在现实发生的关于共享单车的交通事故中有不少用户因没有及时拍照取证,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而无法获得赔偿。
②共享单车用户协议中关于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合理。目前大多数共享单车用户协议中关于意外或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除非能证明该意外或事故是因单车本身的固有缺陷直接导致的,否则单车提供方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笼统单一的规定有减轻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一方责任的嫌疑,不利于对用户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共享单车衍生问题的规制措施
1、政府出台管理政策及立法规范
合理的城市规划是解决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有效措施。“建议政府可以对共享单车环境进行系统性普查和升级,例如由平台提供骑行大数据。协助规划部门规定更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升级地铁周边免费停车区域,改造和升级城市自行车道,并研究自行车专用高速路和立体停车装置的可能性。”[4]政府作为整个社会运行的管理机构,对于行业发展应该有相应的管理政策,除此之外还应加紧法律规范的制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在2016年12月27日公布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对于互联网单车企业及用户提出了一系列的规范要求,鼓励企业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市民在使用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出行,规范停放。这是政府对于治理共享单车行业法治化的第一步,公布对于共享单车企业的规范要求,对行业市场的运作及管理加以规范。另外在立法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到一些问题的出现,共享单车的规制极易联想到网约车,然而类似事物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规制方法可以生搬硬套,“例如,在针对网约车的立法中,网约车平台的主体责任被着重强调,但对于共享单车而言,用户只要会骑自行车就可以使用,发生事故之后就不能让平台承担责任了。政府在治理共享单车的时候,要对平台责任进行区分,而非一味约束共享单车的发展。”[5]立法过程是针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社会关系不同,主体、客体、内容的性质也就不同,规制的方法自然就随之变化,生搬硬套会造成更多法律上的漏洞,最终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纰漏的出现。
2、共享单车企业的单车管理举措
共享单车行业的竞争不仅依靠量的多少,还要依靠质的好坏。700Bike公司产品副总裁郭晶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共享单车的竞争主要分成三个阶段:一是大街上有没有你的车,你的车多不多;二是你的车够不够好,开锁够不够快;三是你的车除了代步功能,还有什么好玩的。目前行业竞争处在第一阶段的尾声,预计2017年3月就将进入第二阶段。但这次共享单车热潮,很有可能是‘来的时候满城风雨,走的时候满目疮痍。”[6]按照这个推断,现在就将进入行业竞争的第二阶段,依靠投放量的后果我们也有所见,所以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不仅要靠量,更多的要在单车的管理等细节之处取胜。企业与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合作,对于市场上共享单车的投放量、单车的分布信息、运行使用频率进行统计,对于市场的投放容纳量进行预估,以防造成“投放污染”,为用户提供更加周到细致的服务。此外加强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提高共享单车的周转使用率和优良率,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单车淘汰,排除单车安全隐患,以保护用户使用的安全与舒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公民提供更细心周到的服务;用户在使用单车的过程中也应对单车进行保护,不可随意损毁,导致共享单车周转使用率降低,打破共享单车企业的运营模式。
3、行业协会的建立及行业管理条例的制定
行业协会的建立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有着重要作用,行业协会及时向政府传达企业的需求,政府及时向企业下达相应的政策、管理规划,保持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良好配合。政府与企业间良好的沟通与对话,保持供需一致,有利于政府僵化执法、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的解决。再者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以一致的标准规范经营行为,对行业产品质量及服务进行监督,对企业间的竞争手段、经营方式进行严格管控,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发生,保持行业竞争的良性循环,保证行业的良好發展环境。上海自行车协会近日召开了自行车的研讨会,透露将会出台《上海市公共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该意见对于公共自行车企业的准入门槛、公共自行车使用年限、适用人群等作了规定,这就是其余地区关于共享单车管理值得借鉴的一种做法。
4、相应法律的适用与公民奖励监督机制的结合
共享单车投放量大,有时单车私藏、损毁行为的出现并不能及时被发现,进而就不能对行为人加以惩戒,起到规范公民行为的效果,所以公民的监督机制在这时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有奖监督举报这类不法行为,对举报人给予骑行优惠券或免费骑行等方面的奖励,激励公民的监督。对于公民私藏、损毁单车的行为并不是没有相应法律规制,只是适用较少。对于公民私藏、损毁单车的行为可依据《刑法》盗窃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加以惩戒,成都首例盗窃破坏共享单车案于2017年2月28日在成都市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处罚金一千元,这是该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典型。该案的审判也增强了公民的法制意识,共享单车实质上就是“租赁单车”,公民与共享单车企业之间只是签订了租赁合同,公民并不享有单车的所有权,不能因为私利而占有,这是违法行为,触碰了刑法的最后防线,不能单纯归结于民事纠纷。出于加强共享单车管理的目的,法律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有效的,与公民监督机制加以结合更能产生壹加壹大于贰的效果。
5、加紧“共享诚信”的实现
共享单车模式下的“分享经济”本质上只是使用权的归属,共享单车实际就是“租赁单车”,租赁者与共享单车企业订立短期租赁合同获得单车的使用权,但不少租赁者却误认为其获得的是所有权,处于个人目的进行私藏、损毁,打破了共享单车的经营模式。在共享单车的治理过程中,最大的困难不是对车的治理,而是对人的管理,最根本的还是诚信的缺失。一些企业在单车管理中已经实施了用户评级等信用手段,通过积分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租赁者的违规使用和破坏行为,但要想在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需将此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使用黑名单制度,建立投诉平台,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将用户使用数据、信用数据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统计,完善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必要时对信用不好的用户加以惩戒,如单车限制使用等,对于信用良好者加以鼓励,免押金或优先使用等,以保障共享单车的合理使用,真正实现“共享诚信”。[7]
6、共享单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机制的健全完善
地方立法引入保险机制。共享单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交通原因的多样而不易认定,加上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在一些情况下对于共享单车用户的合法权益不易进行及时的保护,所以应在地方立法中引入保险机制,对共享单车使用中的风险进行分散,给共享单车用户的司法救济开辟一条新的道路。2017年4月22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发布了关于《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在暂行办法意见稿中第六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制定企业对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鼓励为使用者购买一定赔偿额度的事故保险。”这体现了地方立法在事故糾纷处理机制中对保险机制的引入,目前多家共享单车企业已为用户购买了事故保险,但购买保险的额度和种类并不相同,这对用户的权益保障程度不同。ofo共享单车为用户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旅行人人身伤害医疗保险,最高可获赔1万元。哈罗单车为用户购买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最高可获赔30万元。在对暂行办法进行细化规定时,基于以人为本的发展原则,为充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结合各地区特殊情形,综合共享单车的投放数量及事故频率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将“鼓励”转为“应当”,注意事故保险的种类和额度,在合理限度内使用户权益得到公平保障。[8]
三、结语
“最后一公里”的困境依赖于共享单车而有所改善,但便捷出行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视而不见,共享单车行业因迅速扩展而带来的竞争、管理方面的问题还需依靠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之间的共同协作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让共享单车走得更远。
【参考文献】
[1] 马嘉良,卢岩,王军利,公共自行车智能管理系统及车辆调配方案研究[C].第十届中国智能交通年会优秀论文赛,2015.11.43-52.
[2] 不要让共享单车死在城管手上[N].舆情观察.2016 中国政务舆情监测-社会评论,2016.12.5.
[3][4][5] 共享单车立法,该拿出啥态度[N].法制日报,2017.2.7(009).
[6] 共享单车的“规范化管理”何去何从[N].舆情,2017.04.
[7] 李艳,共享单车呼唤“共享诚信”[J].中国商界,2017.3.15.
[8] 袁婉珺,骑共享单车出事故保险怎么赔[N].中国保险报, 2017.3.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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