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呼都特 /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公共服务学院
论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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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夫是党和国家优秀领导人,杰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卓越的民族工作领导者,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主要创始人。乌兰夫一生致力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立、实施、推行、建设和发展,最突出的贡献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创建内蒙古自治区,主持制定牧区社会主义改革政策,主持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是处在另一种历史情况下。旧中国虽然有北洋军阀和后来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压迫劳动人民,压迫兄弟民族,但是整个中国则是被帝国主义侵略的国家,成为半殖民地、部分地区则成为殖民地。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族自决权问题、首先是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争取中华各民族的完全独立和彻底解放的问题。另外,中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与国际帝国主义互相勾结成为三位一体,成为压迫中国各族人民的三座大山。因此,中国的任何一个少数民族想脱离中国共产党而单独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及其在中国的走狗的斗争,取得革命斗争的胜利是不可能的。相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互相紧密地联合,而不可互相分离。各民族人民长期的共同革命斗争,创立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开始形成中国多民族,而又互相杂居,而一个民族完全聚居在一个地方。不像俄国各少数民族大都是在十七世纪到十九世纪俄国向帝国主义过渡的阶段才被吞并的,其中有些少数民族在历史上曾经是独立的民族国家。因此,大多数非俄罗斯民族都各自聚居在一起,在经济、生活习惯、文化各方面与俄罗斯民族差距很大。在俄国境内,不仅那些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如拥有四千余万人口的乌克兰民族,拥有近千万人口的乌兹别克和白俄罗斯族等,有着自己集中的单独的聚居区。此外,早在十月革命以前,俄国一些少数民族的资本主义经济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有的民族的资本主义发展水平还高于俄罗斯民族。这使得许多少数民族已有了本民族的经济和文化中心,并在事实上形成了地区性的经济单位。这是当时有民族分离倾向的经济基础。既有集中的聚居区,又可以构成完整的经济单位,这既是苏联某些少数民族能够成立单独的民族国家,后来又成为加盟共和国的条件。乌兰夫对国内外的国内外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创建自治区。
乌兰夫所处的年代,蒙古地区在国民党大汉族主义和日本帝国主义的压迫下,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都呈现着极端的落后,人民生活困苦不堪。而且由于国民党在绥远挑动内战,残害蒙古人民,又使得今天的内蒙古处于一种被分割的状态中。乌兰夫等人基于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内蒙古广大人民的要求着手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其主要任务是发动内蒙古各阶层的人民,使之组织起来,参加到自治运动中去。它坚决反对国民党大汉族主义,反对国民党挑动内战。他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和平建国的主张,坚决拥护“双十协定”。此外大力兴办对于民有福利的事情。乌兰夫成立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的过程中还想方设法解决了一些违背革命发展趋势的问题。例如,1945年9月9日,一批伪蒙疆政府上层人员,利用一部分强烈要求民族解放的蒙古族青年知识分子在“苏蒙联军支持下”成立了“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补英达赖出任主席。这个政府打出了“内蒙古独立”的旗号,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并特派乌兰夫前去解决此事。乌兰夫等人重点对当地和“临时政府”的上层分子和一批进步知识青年做工作,特别说明革命发展的趋势及内蒙古不能从中国分离出去的道理。经过他们的努力征得苏军代表“同意改变政府成分”后,经过改选,乌兰夫当选为主席,奎璧等5位中共党员增补为政府成员。1945年8月18日,重新筹建的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及蒙总部在兴安盟王爷庙宣布成立。1946年2月15日,由该党领导的“东蒙自治政府”在王爷庙成立,并组织了东蒙自治军。这个政府在抑制国民党军队进入东蒙地区,扫除日伪残余势力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内蒙古自治运动的领导权等方面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相距甚远。因此1946年3月开始,东蒙自治政府和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进行协商、谈判,最终达成共识,内蒙古自治运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走平等自治即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4月3日正式举行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确定了《内蒙古民族运动的方针是平等自治,不是独立自治,并且只有在中共领导帮助下才能获得解放》,取得这样巨大的胜利,记头功的应该是乌兰夫。随后中共中央和乌兰夫等领导人根据关于成立统一的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强烈要求,通过充分讨论乃至激烈争论,最终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正式宣布成立。
(一)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治建设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治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法制的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 。这是总结了建国以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而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没有完善而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很难落实的。我们现在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是要用法律来确认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要求,并且由国家机关以强制力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民族政策教育,加强对民族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和扩大民族干部队伍,进一步发展各民族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他们希望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坚决打击国内外敌人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我国统一反革命活动。
(三)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
为了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完成新时期的新任务,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在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端正一些错误的认识。第一,有些同志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认为:都到了社会主义时期了,还讲什么民族不民族,还搞什么自治不自治呢!他们不懂得,民族融合诚然是美妙的理想,可是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实现。至于社会主义时期,虽然各民族之间的共性会逐渐有所增长,但总的来,这是民族繁荣的时期。如果打算在社会主义时期搞民族融合,那将事与愿违;假使加上强迫命令,就“无异于同化政策”,而“同化政策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库中绝对不容许的。”这些同志应该明了;民族将长期存在,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因此,民族区域自治也将长期存在。第二,受封建时代贵华夏而贱夷狄传统观念的大汉族主义。这些人不大信任少数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不大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因此,他们虽然口头上也讲民族区域自治,实际上却往往虚应故事,或者搞包办代替。由于包办代替而使民族关系长期不能改善。我们应该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克服各种困难。第三,防止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尤其要反对分裂主义。有一种看法,以为生活在联邦制共和国内的民族一定比生活在民主集中制共和国内的民族享有更多的自由。这种看法,至少可以说是糊涂观念。
事实告诉我们,民族区域自治完全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平等联合的总原则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完全符合我国民族发展的实际特点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唯一正确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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