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 辜胜阻 教授 石昊辰 刘 伟(、武汉大学战略管理研究院武汉 43007、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 0488)
商务部统计显示,中国2014年对外直接投资为1028.9亿美元,如果加上第三地融资再投资,2014年中国对外投资规模在1400亿美元左右,约高出中国利用外资200亿美元,中国已经完成了向资本净输出国的历史性跨越(王珂、于军,2015)。当前,中国国际化战略转型需要实现从产品国际化走向企业国际化,从商品输出大国走向资本输出大国,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所有”,从低层次国际分工战略走向高层次国际运营战略,从世界工厂“打工者”向全球资源“整合者”的转变。在成为资本净输出国后,如何更好更快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已经成为新时期中国改革开放工作的重中之重。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开放也是改革。必须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的主动赢得发展的主动、国际竞争的主动”。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由2000年的9亿美元增长至2013年的1010亿美元,同时,中国吸引外资流量也由2000年的400亿美元增长至2013年的1239亿美元。根据清华大学李稻葵保守估计,2020年中国对外投资资产规模将达3000亿美元以上,超过日本成为第二大对外直接投资国,而在202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会达到8000亿美元以上,从而赶上美国成为第一大对外直接投资国。虽然目前中国对外投资发展趋势良好,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海外投资行为缺少规范,企业在投资国的利益缺少法律保护。国内企业在海外投资所面临的风险中,法律风险是其中颇为常见的风险类型(袁啸,2014)。从中国的法律环境来看,现行立法远不能满足企业海外投资实践需要,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不系统,缺乏规范和约束海外直接投资和海外并购行为的基本法,部分法条法规之间甚至出现矛盾和冲突,还存在部分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相冲突的情况。同时,现行立法重在管制,忽略了对海外投资的鼓励和保护,严重阻碍了海外并购和“绿地投资”的发展。
第二,财税金融政策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不足,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步履维艰。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起步期中,可能会遇到例如初期投入资金较大难以获利,文化不同导致企业在海外运营困难重重等问题。因此政府就需要为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支持体系,从税收和补贴方面着手支持企业“走出去”。当前中国对企业“走出去”的财税支持政策缺少针对性、覆盖面过窄、力度不足,使得财税支持企业“走出去”的作用不明显。在金融政策方面,中国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金融体系还未建立,大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遭遇融资难题。调查显示,有近30%的企业对目前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支持服务非常不满意,68.4%的受访企业希望政府提供融资支持(廖一榕,2008)。
第三,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国际化人才短缺,成为企业外投资失败和跨国经营能力较低的最大瓶颈。根据2008年博鳌论坛上麦肯锡的调查,88%的企业高管认为缺乏人才是海外并购难以成功的首要原因(王辉耀,2014)。《2013年度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及意向调查报告》显示,“缺乏国际经营人才”已经成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最突出问题。
第四,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缺少规划和引导,投资地区、涉及行业过于集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低水平竞争现象。从投资区域看,《201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68%对外直接投资投向了亚洲,投向欧洲和北美的合计占比仅12%;从涉及行业看,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涉及行业较为集中,主要集中于租赁和商业服务、采矿业、金融业、零售业,合计占比75.7%,制造业投资仅占比6.7%,中国制造业企业仍未能实现从低层次国际分工战略向高层次国际运营的战略转变;从企业构成上看,对外投资企业中55%是国有企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比国有企业更多的难题。另外一方面,部分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缺乏合作,出现了恶性竞争的现象。《中国企业国际化报告(2014)》指出,在非洲、拉美、东南亚基础设施领域的电站、大坝以及公路和铁路等项目上,经常出现多家中国企业为了中标恶性竞争的情况(王辉耀,2014)。
第五,企业自身缺少对外投资经验,没有有效利用国际化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力量。中国企业的管理能力、竞争能力、融资能力普遍在国际投资竞争中落入下风,核心技术掌握的较少、国际化人才队伍不强。与此同时,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没有充分利用金融中介机构的力量,使得企业国际化运作的整体效率不高。
第一,完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海外投资企业的法律意识,保护企业在投资国的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指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清理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法律条文,使现行法律条文与国际法规和惯例接轨。尽快出台《海外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法律,为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规范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并加强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权益的保护。同时,落实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对外投资“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拓宽道路。
第二,要完善对“走出去”企业的财税金融支持体系,让企业“走得出”、“走得稳”。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所得税抵免,对企业海外投资,给予规定年限和规模内的延期纳税权限,实施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亏损抵免、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对重点投资国家、重点投资领域的企业直接投资,给予所得税减免(辜胜阻、杨威,2012)。要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境外布局,允许更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要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以增强政策性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从而强化政策性银行对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能力,同时强化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贷款支持力度,利用政策性金融的资金“虹吸”效应,先于市场行动,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同时,为了鼓励中小企业“走出去”,可以设立专门的融资支持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和金融支持(刘铁磊,2010)。利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推动人民币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为中国资本提供更大的市场,便利中国企业对外投资。
第三,加强综合性人才引进战略,鼓励企业及高校培养具备跨国经营素质的人才。目前政府所提供的人才市场一般是普惠性的和基础性的,但是目前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短缺是制约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重要因素。政府需要利用市场化机制完善高层次的人才市场,灵活利用私营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同市场主体,发挥政府机关的引导作用,利用其他市场主体的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来健全市场机制。充分发展人才中介机构,利用其规范化、专业化的特点完善人才市场。鼓励高校和企业培养自己的跨国人才,要通过校企合作,与跨国企业交流培养等方式培养企业“走出去”所需要的跨国人才。引导高校、社会教育机构加强相关专业的教学与培训,为企业“走出去”培育一批涉外工作能力强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提升政府对企业海外投资的服务水平,加大对“走出去”企业予以培训与引导,增强企业国际化运作能力。《2015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健全金融、信息、法律、领事保护服务。注重风险防范,提高海外权益保障能力。要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投资合作领域的磋商,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商签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合作和劳务合作等政府间协定,协调解决企业“走出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政府需要引导企业学习全球贸易投资规则,提供目标国家的相关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资料,驻外机构和国内投资促进机构要履行职责,为企业特别是对国外缺乏了解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要建立驻外使领馆外交官定期访问中资企业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帮扶机制,充分发挥外交官员的作用,提示防范风险,为对外投资企业分忧解难。积极推广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成功模式,以境外工业园、出口加工区、科技园、境外经贸合作区等多种形式完善、新建一批境外产业园区。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区域贸易的优势发展自己,鼓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利用好中国与其他各国签订的各种自贸协定。利用好各自贸区内部各国的比较优势,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跨国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积极培育知名的本土金融、法律、税务中介服务品牌,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法律中介机构国际化、集团化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可以减少对外直接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中介机构专业能力精熟,通过中介服务机构的前期尽职调查,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提高国际化运作效率(王辉耀,2014)。中国政府应该对本国相关专业化中介提供支持,争取培养出自己的国际化专业中介机构,便于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与国际接轨。可对符合条件的本土金融、法律、税务中介机构鼓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尤其是逐步实现执业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国际化。要引导部分条件成熟的,经营规模、业绩、品牌在行业中排名前列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向集团化方向发展。
第六,加强对海外投资风险的调研和分析,建立企业海外拓展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双边和多边投资保护机制,妥善运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分散风险。企业“走出去”面临国外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多重不确定性,中国企业海外拓展也迫切希望得到政府的风险保护。要加强海外使领馆的商业保障功能,加强外交工作对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完善双边与多边投资保护机制,扩大与贸易投资伙伴国的友好交流与互动,推动签订投资保护、经济合作、贸易与投资促进等相关协定。加强对海外投资风险的防控,发布投资风险指南,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增加对安全形势监测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及时为企业发布预警信息,依靠专业社会人员增强境外安全责任制、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以及境外安全巡查制度的执行力和快速反应能力。鼓励海外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和商会,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加快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完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帮助企业分担国际化风险。
1.王珂,于军.我国双向投资首次接近平衡[EB/OL].(2015-01-22).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5/0122/c1004-26427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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