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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初探

时间:2024-05-04

■ 彭 杏 许为民 副教授(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 上海 200051)

C2C(Custom to Custom)具体含义指消费者之间以个人名义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化手段,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直接进行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商务模式(王元媛,2014)。我国C2C网络交易发展迅速,根据艾瑞咨询的研究数据显示,2013年C2C在网络购物市场中占比59.6%,占据网购市场过半份额。2014第二季度在中国整体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中的占比达到55.6%,其中C2C市场交易规模为3471.493元。巨大的交易规模使C2C税收征管问题引起关注。本文利用类比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方法,初步探索C2C电子交易税收征管的相关内容,认为C2C卖家与工商个体户具有经营管理上的相似性,对C2C交易的税收政策可以类比个体工商户,希望为C2C这一网络新兴交易方式涉税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意义

(一)C2C网络交易征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征税具有普遍性,在纳税主体上体现为纳税人对税负承担的普遍性。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基本上处于免税状态(李臻颖等,2010),C2C卖家和实体经营商家存在税负承担上的不公平。为了保证不因税负的差异破坏税收公平原则,减少实体经营和虚拟经营交易的不平等,C2C网络交易纳入到税收管理体制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二)C2C网络交易征税防止税收流失

个人卖家无需进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和税务登记,大量销售收入得以逃脱税收部门监管,特别是在人数众多的淘宝运营平台进行网络交易的C2C卖家。阿里巴巴公布的独立运营数据表明,2013年第四季度淘宝成交额3460亿元,2014年第一季度淘宝成交额2950亿元,同比增长32.3%(陶然,2014)。交易额的巨大与征税规定缺失形成巨大对比。为了避免税基遭到侵蚀,减少税收收入流失,必须对C2C网络交易课征销售收入税。

(三)C2C网络交易征税促进市场规范和保护参与主体利益

对C2C网络交易征税有利于C2C电子商务行业的良性发展。以淘宝为例,淘宝网现在以次充好、水货泛滥等不良经营行为较多,其在买家心中的信誉值越来越低。而卖家与淘宝服务商之间也存在不平等地位,在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处于弱势地位。一旦C2C网络交易征税机制运行,C2C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都能得到权益保障,通过税收政策的引导促进C2C电子商务的良性循环发展。

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困境

(一)C2C与传统交易税收征管存在差异

现行税法对传统实体经营所缴纳的税种具有明确规定。与传统交易方式税收征管以纸质凭证、账簿、发票为依据不同,C2C网络交易经营信息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在如淘宝等电子交易平台信息化网络中,交易信息如销售量、银行账号、交易价格等通过电子技术人员的非法操作可以随意篡改,而且网络销售卖家多不提供发票,税务机关无法对C2C网络交易采取实体经营中主要的以票控税方式,造成C2C税收征管困难。

(二)C2C税收征管相关法律的不完善

国内学者经过分析认为传统税法对C2C的法律适用缺少明确规定,我国现有的税收相关法律不能适应C2C税收征管具体实践中的特点。这些观点有的认为个人网店纳税地点缺乏统一标准,带来税收管辖权确认困难(李海芹,2012)。有的指出我国C2C网络交易法律规定模糊,虽然从2010年网店需要实名制注册,但没有对网络交易出台具体的税收征管条款规定,而且C2C电商资金结算方式多种多样,计税依据如何确定还有待税务部门具体研究(黄璧榕等,2013)。

(三)C2C税收征管监管的难度大

C2C交易过程中,卖家向消费者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没有通过代理商这一环节,税务机关从向代理人征收到向众多零散卖家征收,增加了税收监管难度。另外,C2C卖家没有经过工商部门认证,C2C卖家的具体经营信息无法准确掌握,如果一些小微卖家经营活动频次较少,传统征税方式无疑会增加税务部门的监管成本。

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方式

C2C网络交易与个体工商户经营具有经营管理上的相似性,通过参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办法,再结合C2C的交易的自身特点,可以对C2C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

(一)C2C卖家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比较

C2C卖家与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相同点。第一交易主体的相似性。C2C网络卖家分布于网络中,经营较分散,经营主体多以个人为主。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营主体也以个人为主;第二交易规模的相似性,C2C电子商务规模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都较小,销售收入与规模大小有关;第三交易方式的相似性,C2C交易从某种角度可以看作是个体户通过网络平台拓展交易方式的一种交易行为。

C2C卖家与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不同点。第一资金结算方式的不同,C2C以线上结算为主,主要有支付宝、网银、信用卡等电子化结算方式,个体户以线下结算为主,多以现金及银行转账交易为主;第二管理方式的不同,网站对卖家网上店铺的管理有限,C2C网店经营具有不确定性,开店关店相对自由。个体户需要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约;第三征收依据的不同,C2C交易操作虚拟化,无纸质资料供税务机关核查经营状况。个体工商户是传统交易行为,税款征纳以纸质账簿交易记录为主要依据。

(二)C2C交易征税的分类征收管理

C2C交易类别。C2C交易的内容与交易活动的频次有关。非经营性质的C2C交易主要是消费者之间闲置物品转让交易,类似于我们通常见到的跳蚤市场,通常在58同城、百姓网等大型分类信息网站活跃交易。经营性质的C2C交易主要是在第三方服务平台上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进行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两类C2C交易的内容不同,相应的C2C税收征管规定也应有所区别。

分类征收管理。对两类不同的C2C卖家分别征收摊位管理费和C2C交易税。闲置物品转让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规范,卖家支付一定摊位管理费,由支付平台对其收入汇总计算应纳税款。经营性卖家在C2C交易过程中获得了经营性收入,需要对其收入采取税收征管。征税既要注意每次的交易额,还要考虑交易的活动频次,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予以简化。

(三)C2C交易征税的主要税制要素

C2C交易简化征税管理。确定主要税制要素之前,根据现阶段C2C交易特点简化C2C征税管理。C2C卖家有的交易次数少,销售额较小,有的经营规模较大,具备核算和建账能力。可以参考个体户的税收管理办法,对小微卖家采取核定征收,对规模较大卖家进行查账征收。由于C2C网络交易主要涉及的两种经营方式,一是在线销售商品,包括售卖电子游戏币、话费充值、数字产品下载等虚拟产品,二是通过网络提供各种服务获得的营业收入,根据不同交易内容征收最低档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对C2C网络交易销售利润免征所得税。

C2C交易税主要税制要素。个体工商户要纳的税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以及各种附加费用,我们初步探索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从征纳成本、降低税负方面对C2C网络交易就其经营内容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费用暂时免征,在C2C税收征管制度成熟后考虑所得税、及附加征收问题。从个体工商户的税制要素看,C2C网络交易课税对象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满足顾客需要的所有销售收入;纳税人为在网上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个人卖家;参考个体户按期纳税,起征点根据C2C交易所在地区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C2C税率比照个体经营户,取最低档的3%;根据C2C必须通过淘宝网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的特点,减少税务机关征纳成本,C2C网络交易税扣缴义务人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商品种类、银行交易账号等所有销售信息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纳税人统一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C2C网络交易是网上零售模式,纳税通常在流通环节,不涉及生产、制造环节。

(四)C2C征税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

C2C卖家在承担税负后,会带来销售成本的提高,短期来看会造成经营销售困难,但是网络卖家为了抵消税收成本,迫使其不断改革原材料供应、产品工艺、生产过程,加速C2C 电子商务行业商品销售方式、技术软件的革新,促使行业不断向前进步,C2C商业环境发展得到技术进步的强大推动,促进C2C网络交易良性发展。

实施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还没有对C2C网络交易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为了有效C2C交易税收征管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予以制定、完善。可以参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政策,制定C2C网络交易的具体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起征点等,明确电子工商执照、网上税务登记等相关规定,提高C2C交易的税收管理程度。随着C2C网络交易法律法规的完善,C2C交易税收流失会得到解决,C2C行业发展能够得到制度保障。

(二)建立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

C2C交易中第三方服务平台可以掌握所有卖家的销售信息,以第三方平台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能够有效降低税务部门监管成本。在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下,每一个纳税人对于特定的纳税识别号,第三方平台提供可供查询的电子信息。根据商品买进卖出的完整交易记录,第三方平台计算出应缴税额,通过相应的税务软件,将纳税信息传送给税务部门。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税务机关能够及时确定C2C卖家的纳税义务,从而及时对C2C卖家课征相应税收。

(三)加强税收宣传

C2C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不仅仅需要从客观制度上解决,还需要从人的主观意识上加强教育。向卖家宣传C2C网络交易税的具体实施办法,可以让网络服务平台将相关的税收规定作为开店必备考试。将纳税义务的履行度纳入卖家信誉等级,通过列出信用等级,可以提高卖家履行纳税义务的积极性。通过一系列税收宣传措施的实行,能够加强C2C行业主体的纳税遵从度。

(四)培养税收人才

作为税收活动的主体,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跟随时代和科技的进步,尽快培育出一支熟练掌握电子高科技技术的专门化税收人才,面对C2C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随时了解本行业动态发展,清楚掌握最新的计算机技术以及支付交易方式在企业中的应用,能够最大化地避免从C2C网络虚拟交易参与者利用法律漏洞和技术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结论

通过对C2C网络交易进行税收监管,能够有效减少税收流失风险,规范C2C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实现C2C网络交易的良性循环。随着C2C网络交易税收体制的完善,相应配套的C2C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时出台,熟练掌握多学科知识的税务专门化人才不断培养发展起来,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环境会不断改善,我国C2C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最终会得到解决。

1.王元媛.浅析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若干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5)

2.艾瑞咨询.2014年第二季度电子商务市场核心数据[EB/OL].http://news.iresearch.cn/zt/235917.shtml,2014-10-29

3.李臻颖,陈力铭.C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J].物流技术,2010(13)

4.陶然.阿里首次分开披露天猫与淘宝成交额[EB/OL].http://tech.qq.com/a/20140616/080076.htm,2014-10-29

5.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网络经济,2012(4)

6.黄璧榕,王善平,周,安翔峰,吴超.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问题—基于淘宝网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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