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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金融机构的金融功能及监管

时间:2024-05-04

周申蓓+莫卫+江涛

内容摘要:本文从分析小型金融机构的社会网络结构出发,对江苏省内数家小型金融机构进行问卷调查,分析小型金融机构在监管制度上的优劣势,发现监管机构职能不协调,未有效发挥监管实效。因此本文提出要强化监管主体的地位,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督。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措施是整合目前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小型金融机构管理事项的监管部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使得小型金融机构既发挥其在金融市场上的作用,又最大限度地避免金融风险。

关键词:社会网络 小型金融机构 金融功能 金融监管

2008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的出现和发展,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活力,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然而目前监管机构监管功能发挥不足、监管内容缺失、法律制度不健全,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俨然已制约了小型金融机构本身的发展。本文通过社会网络方法分析小型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作用,并探讨小型金融机构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最终实现小型金融机构更有效地为小微企业服务。

小型金融机构功能和监管文献回顾

(一)小型金融机构的功能

在为小微企业服务上,小型金融机构具备大型金融机构无法取代的优势。目前小型金融机构的功能主要有:一是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的资金需求,解决小微企业经营资金不足的难题。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条件十分苛刻,在经济形势恶化时甚至关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小微企业常面临经营资金不足的难题。小型金融机构资本灵活、贷款额度小、速度快,能够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供给,缓解资金供给不足(刘小玄等,2011),满足基层金融市场的需求。二是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打破商业银行的垄断。我国商业银行数量规模与资产规模不断扩大,金融市场被商业银行垄断事实表明,越是规模大的金融机构,越是难以适应小微企业的需求特点,而受比较利益的驱动,往往也缺乏服务积极性(张永波,2010)。小型金融机构能够完善现有金融体系缺陷,打破商业银行的垄断,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三是对社会资金进行有效配置,激活小型金融市场。小型金融机构推出了形式多样的金融产品,适应金融市场的供需变化,能够有效地吸收社会闲置资本,再合理地分配出去,实现社会资本有效配置。原本的金融市场一直是商业银行占据绝对主导,很多规章制度和市场行为都是一成不变的。小型金融机构的加入,不仅给金融市场注入新鲜血液,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压迫感,促进其改善服务,进行制度和业务创新,因此能激活金融市场。四是灵活的经营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小型金融机构面向基层、贴近企业、运作高效(汪卫芳,2012),经营方式十分灵活。小型金融机构地域性的特点,反映在其可以较为轻松地获得客户人格特征、行为习惯和经营进度等个性化信息。因此它们提供的服务是有针对性的(李志平等,2010),能够根据当地金融市场实际情况,灵活便捷地做出及时反应,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二)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

由于行业的特性,小型金融机构在发展的同时离不开规范(刘溟,2012),目前主要依靠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但是,目前监管机制不够协调和完善,小型金融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盲目发展贷款业务而不顾及风险控制。同时,外部资金难以进入到小型金融机构内部,外部监管缺乏数据支持,而内部治理容易产生裙带化现象(李志平等,2010)。在对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上,监管重点可放在建立健全信息系统上,通过加强信息沟通交流,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来防止风险的累积(刘溟,2012);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来转移与分散风险(王吉恒等,2011);还可以在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效应进行比较后,制定一套新型的产权和治理制度,从而控制风险(刘小玄等,2011)。

(三)我国小型金融机构文献研究重点和不足

目前国内的小型金融机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小型金融机构遭遇的问题(李志平等,2010)、拓展小型金融机构的功能(吴楠,2011)和明确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张永波,2010)。有学者从创新发展(胡杰,2010)和完善信贷法律制度(侯哗,2010)等方面提出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有效途径。使用的研究方法有:对小型金融机构的外部风险因素进行主成分分析(王吉恒等,2011);以某村镇银行为实证研究对象,对该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刘卫柏,2012);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建立小型金融机构非系统性金融风险指标体系(李盼盼等,2010)。

可以看到,大多数文献只是从完善功能、规避风险的角度加以阐述,没有专门针对其监管制度的实证研究。目前我国不同的小型金融机构,其监管部门也不相同,主要有当地政府、人民银行及其支行和省金融办等。各监管机构的行政地位和行政职能不同,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也不同,在监管项目上就存在重复和遗漏。而各部门对国家政策的解读也时常不同,给予小型金融机构的指示存在矛盾,小型金融机构常需要应付多个部门的监管,不利于其日常的经营活动。

小型金融机构社会网络分析

(一)研究设计

本文在江苏省内选择了16家成立时间较长的小型金融机构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数据获取主要通过小型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填写并电子邮件发送的方式。发放问卷16份,有效回收15份。为了提高调查的准确性,在问卷中首先向被调查对象详细说明了本研究的目的,并承诺资料的保密性。问卷内容主要从小型金融机构在政策、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和与其他组织的联系情况上展开。采用社会网络研究方法,样本数据为15家小型金融机构,每个小型金融机构作为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地方政府、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和小微企业均作为一个节点。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数据整理,得到节点之间的关系矩阵,其中1代表两个节点彼此之间有联系,0代表彼此之间没有联系。endprint

小型金融机构日常的经营活动和上级监管都脱离不了其特有的社会网络圈。它是小型金融机构获取信息和传递信息的重要渠道。小型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储户和股东,其中商业银行占有较大的份额。因此小型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小微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借贷中介(结构洞)。结构洞理论能较好地解释小型金融机构的社会网络中参与者的行为。深入分析小型金融机构的社会网络,是研究如何完善小型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前提条件。

为了简化模型,本文提出以下建模假设:小型金融机构之间是否有联系,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为基准;建模时,地方政府作为一个节点,以小型金融机构是否获得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或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来确定它们之间是否有联系;为小型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有许多,在此将所有的商业银行仅作为一个节点来处理。

(二)小型金融机构社会网络结构分析

根据问卷调查获得的资料,整理得到小型金融机构社会网络的关系矩阵。使用UCINET软件对关系矩阵进行社会网络分析,描绘出小型金融机构的社会网络图谱,如图1所示。

小型金融机构的社会网络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基于社会资本而形成的社会网络,包括小型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资金来源包括本地区的个人、企业和银行,资金投向以小微企业贷款为主,还有一部分用于同业拆放和购买有价证券,另一个层面是基于对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而形成的社会网络,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省金融办等政府监管部门和小型金融机构共同组成。

在第一个层面的社会网络中,小型金融机构之所以在其中处于核心位置,凭借的是与社会的联系(个人、组织)以及通过这种联系获取稀缺资源的能力。这里的资源有两种—资金和信息。这些资源的获得和积累依靠小型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长期互动合作,小型金融机构的本地化使其多渠道、大面积地接触当地的社会,便利银企关系的构建和维持。小型金融机构本身拥有良好的信用,依托所在区域地缘人格信任关系网络开展信用中介活动,较容易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拥有闲置资金的个人和企业基于信任,也会入股,这样小型金融机构拥有充足的资金进行信贷业务。同时,小型金融机构在当地的人脉资源丰富,对当地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都有充足的了解,一方面审核借款人信息时能获得第一手资料,对借款人的经济情况很容易打听,另一方面能随时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比起商业银行,小型金融机构组织结构简单,对信息的处理和分析更加及时,当获得借款人可能无法按时还款的信息时,能马上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管,提前做出解决对策。总的来说,通过信息传播机制,小型金融机构社会关系网络弥补了区域金融市场金融资本缺乏的局限,便利了资本的积累与流动。同时,社会关系网络提高了小型金融机构经济交换的效率,降低了其交易成本。

在第二个层面的社会网络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政府部门负责对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小微企业、商业银行和小型金融机构的关系是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商业银行规范的操作制度使得商业银行和小型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监管比较容易,监管部门通过联网的操作系统就能进行实时监管。而小微企业和小型金融机构都存在地域分布广、数量多的特点,使得监管难度加大。小型金融机构的主要收益来自贷款利率,因此监管部门对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重点是贷款利率。同时以扶助本地区小微企业、发展本地区金融市场为目的建立的小型金融机构往往享受本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监管部门还要审查小型金融机构的借款人是否是本地区的企业或个人。但监管部门对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仅限于其自身的经营活动,一般不追溯审核小型金融机构的投资人和借款人身份以外的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深度还不够,只能控制住小型金融机构一部分来源于操作规范的风险,对于小额贷款市场风险无法做出调控。

小型金融机构社会网络的两个层次并非相互独立,相反,它们具有互补性并相互影响,共同决定了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进程。一方面,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取决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不仅需要对其监督管理,使其经营活动规范化、制度化,还要给予行政指导和政策扶持,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我国小型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构建

(一)监管部门对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

从长时期看,监管部门对小型金融机构的管理,一直没有形成一套适应于小金融机构特点的体制。面对小型金融机构复杂多样的情况,仅沿用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无法取得预期效果。通过问卷反馈回来的信息发现,虽然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都受到法律法规、行政文件的指导,但在多方共同监管的制度下,主管部门如何负责,其他部门如何配合,缺乏具体、明确、规范的规定,主管部门管理范围过宽,无法全部兼顾,各部门之间常存在职能冲突,总的来说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相互制约和协调机制。

(二)监管部门对股东的监管

股东作为小型金融机构主要的资金来源,其利益和小型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股东投资是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在市场经济下,本不应该对进入小型金融机构的资本进行限制。但是,由于小型金融机构经营的脆弱性和风险传染性,监管部门必须对其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对小型金融机构股东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市场准入的监管,通过一定的限制,提高入股小型金融机构的门槛,剔除掉不合格的股东,从资质上保证小型金融机构股东的合格性;二是对股东行为的监管,通过防止股东的关联交易、限制大股东对小型金融机构利益的侵蚀和对中小股东、存款人利益的盘剥,从行为上保证股东的合格性。监管部门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使股东在追逐自己利益的同时,促进整个小型金融机构业的健康发展和整个生产力的提高。

(三)小型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

从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现实看,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决定着金融服务的有效性,只有从小微企业金融需求角度出发,并依此而设计的金融供给制度,才能给小微企业提供好的金融服务,从而支持经济的发展(孙清华,2012)。小微企业金融体系自身所具有的内在脆弱性、不稳定性,加剧了风险的出现(宋宏谋,2003),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管难度。提高监管效率、控制金融风险是小型金融机构当今发展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endprint

当前,小型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小型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来源除了小型金融组织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两者间薄弱的信用约束机制以外,还存在借款人确因经营不善或是遭遇重大变故而无法偿还贷款的意外情况。但依托本地区成长起来的小型金融机构在信用追踪上比起商业银行有优势,与借款者基于地缘的信用关系,能强化信用约束机制。小型金融机构所要做的就是贷前详细审核,贷后密切监控,把信用风险降到最低。而操作风险的防控则需要小型金融机构格外重视。小型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简单,没有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机制。员工进行贷前审核时可能因人情关系走过场,使得贷款操作环节上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而小型金融机构数量增长很快,监管部门之间分工又不明确,导致监督不及时不到位。

对我国小型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监管体系,确保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同时进行

在内部监管上,要求小型金融机构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防止出现贷款集中或贷款高度关联等问题。对小型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培训,规范操作,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在外部监管上,要明确各监管主体间职能的分工与协调,沟通顺畅、互相配合,运用各种手段达到对小型金融机构有效监管的目的。我国目前还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监管主体的职能分工,监管主体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也不规范,很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同时应减少政府干预,对小型金融机构的规范应以法律条文为主,保证信息公开和监管公平。

(二)成立小型金融机构协会,强化信息沟通

成熟的市场需要有成熟的监管体制。而成熟的监管体制不仅仅指上级监管部门正确履行监管职能,还要有良好的制衡机制相配套。设立小型金融机构协会,为小型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搭建平台,使得本地区的信息都能够迅速有效地传递给小型金融机构,并且鼓励机构之间平行监督,行业间的督促更加直接,并且刺激小型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促进其提供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

(三)建立统一监管信息平台,提高监管效率

随着小额贷款金融市场的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数量肯定还会不断增长,监管部门难以全都兼顾到。因此可以整合目前小型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资源,建立统一监管信息平台,不通过任何其他部门,直接负责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事项,小型金融机构的所有经营活动通过内部网络直接向其汇报。该监管平台应以集中化和专业化的核心,在成立初期,由于各部门资源整合需要一定的行政程序和协调时间,因此还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明确各监管主体间职能的分工与协调,保证监管体系一直有序、有效。这样一个监管平台想在短期有效发挥其功效,还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地方政府的协调,但必须坚持法律监督为主,政府干预为辅。

结论

小型金融机构有利于吸收民间闲置资本、扩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意义,并不是通过单纯的数量增加来增加供给,而是通过一套新型的产权和治理制度来填补供求缺口,在实现自身利润目标的同时,也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达到了良性互动的市场效果。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小型金融监管结构模式过渡到统一型金融监管结构模式,是一个必然过程。但统一型金融监管结构模式的构建要经过金融监管结构的内部制度调整和金融监管结构的外部制度配套分步骤、分重点逐步调整。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Z].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

2.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Z].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7

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Z].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

4.刘国防.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研究[J].生态经济,2010(1)

5.张永波,程晓娟,史保金.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J].学术论坛,2010(3)

6.李志平,刘振光.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生命力与发展困境:一个综述[J].江汉论坛,2010(6)

7.孙清华,张瞳,刘瑞林.金融企业防范小微企业信贷风险问题研究—基于RAROC的视角[J].管理现代化,2012(5)

8.Burt R S.Structural Holes: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Competition[M].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

9.刘溟.规范发展小型金融机构[N].经济日报,2012-4-18

10.刘卫柏.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展望[J].财经问题研究,2012(2)

11.刘小玄,王冀宁.新兴小型金融机构的产权和法人治理机制[J].经济学动态,2011(2)

12.汪卫芳.我国小微企业贷款困境及对策思考[J].学术探索,2012(6)endprint

当前,小型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小型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来源除了小型金融组织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两者间薄弱的信用约束机制以外,还存在借款人确因经营不善或是遭遇重大变故而无法偿还贷款的意外情况。但依托本地区成长起来的小型金融机构在信用追踪上比起商业银行有优势,与借款者基于地缘的信用关系,能强化信用约束机制。小型金融机构所要做的就是贷前详细审核,贷后密切监控,把信用风险降到最低。而操作风险的防控则需要小型金融机构格外重视。小型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简单,没有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机制。员工进行贷前审核时可能因人情关系走过场,使得贷款操作环节上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而小型金融机构数量增长很快,监管部门之间分工又不明确,导致监督不及时不到位。

对我国小型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监管体系,确保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同时进行

在内部监管上,要求小型金融机构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防止出现贷款集中或贷款高度关联等问题。对小型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培训,规范操作,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在外部监管上,要明确各监管主体间职能的分工与协调,沟通顺畅、互相配合,运用各种手段达到对小型金融机构有效监管的目的。我国目前还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监管主体的职能分工,监管主体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也不规范,很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同时应减少政府干预,对小型金融机构的规范应以法律条文为主,保证信息公开和监管公平。

(二)成立小型金融机构协会,强化信息沟通

成熟的市场需要有成熟的监管体制。而成熟的监管体制不仅仅指上级监管部门正确履行监管职能,还要有良好的制衡机制相配套。设立小型金融机构协会,为小型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搭建平台,使得本地区的信息都能够迅速有效地传递给小型金融机构,并且鼓励机构之间平行监督,行业间的督促更加直接,并且刺激小型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促进其提供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

(三)建立统一监管信息平台,提高监管效率

随着小额贷款金融市场的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数量肯定还会不断增长,监管部门难以全都兼顾到。因此可以整合目前小型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资源,建立统一监管信息平台,不通过任何其他部门,直接负责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事项,小型金融机构的所有经营活动通过内部网络直接向其汇报。该监管平台应以集中化和专业化的核心,在成立初期,由于各部门资源整合需要一定的行政程序和协调时间,因此还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明确各监管主体间职能的分工与协调,保证监管体系一直有序、有效。这样一个监管平台想在短期有效发挥其功效,还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地方政府的协调,但必须坚持法律监督为主,政府干预为辅。

结论

小型金融机构有利于吸收民间闲置资本、扩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意义,并不是通过单纯的数量增加来增加供给,而是通过一套新型的产权和治理制度来填补供求缺口,在实现自身利润目标的同时,也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达到了良性互动的市场效果。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小型金融监管结构模式过渡到统一型金融监管结构模式,是一个必然过程。但统一型金融监管结构模式的构建要经过金融监管结构的内部制度调整和金融监管结构的外部制度配套分步骤、分重点逐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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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Z].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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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Z].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

4.刘国防.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研究[J].生态经济,2010(1)

5.张永波,程晓娟,史保金.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J].学术论坛,2010(3)

6.李志平,刘振光.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生命力与发展困境:一个综述[J].江汉论坛,2010(6)

7.孙清华,张瞳,刘瑞林.金融企业防范小微企业信贷风险问题研究—基于RAROC的视角[J].管理现代化,2012(5)

8.Burt R S.Structural Holes: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Competition[M].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

9.刘溟.规范发展小型金融机构[N].经济日报,2012-4-18

10.刘卫柏.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展望[J].财经问题研究,2012(2)

11.刘小玄,王冀宁.新兴小型金融机构的产权和法人治理机制[J].经济学动态,2011(2)

12.汪卫芳.我国小微企业贷款困境及对策思考[J].学术探索,2012(6)endprint

当前,小型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小型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来源除了小型金融组织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两者间薄弱的信用约束机制以外,还存在借款人确因经营不善或是遭遇重大变故而无法偿还贷款的意外情况。但依托本地区成长起来的小型金融机构在信用追踪上比起商业银行有优势,与借款者基于地缘的信用关系,能强化信用约束机制。小型金融机构所要做的就是贷前详细审核,贷后密切监控,把信用风险降到最低。而操作风险的防控则需要小型金融机构格外重视。小型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简单,没有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机制。员工进行贷前审核时可能因人情关系走过场,使得贷款操作环节上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而小型金融机构数量增长很快,监管部门之间分工又不明确,导致监督不及时不到位。

对我国小型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监管体系,确保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同时进行

在内部监管上,要求小型金融机构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防止出现贷款集中或贷款高度关联等问题。对小型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培训,规范操作,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在外部监管上,要明确各监管主体间职能的分工与协调,沟通顺畅、互相配合,运用各种手段达到对小型金融机构有效监管的目的。我国目前还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监管主体的职能分工,监管主体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也不规范,很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同时应减少政府干预,对小型金融机构的规范应以法律条文为主,保证信息公开和监管公平。

(二)成立小型金融机构协会,强化信息沟通

成熟的市场需要有成熟的监管体制。而成熟的监管体制不仅仅指上级监管部门正确履行监管职能,还要有良好的制衡机制相配套。设立小型金融机构协会,为小型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搭建平台,使得本地区的信息都能够迅速有效地传递给小型金融机构,并且鼓励机构之间平行监督,行业间的督促更加直接,并且刺激小型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促进其提供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

(三)建立统一监管信息平台,提高监管效率

随着小额贷款金融市场的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数量肯定还会不断增长,监管部门难以全都兼顾到。因此可以整合目前小型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资源,建立统一监管信息平台,不通过任何其他部门,直接负责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事项,小型金融机构的所有经营活动通过内部网络直接向其汇报。该监管平台应以集中化和专业化的核心,在成立初期,由于各部门资源整合需要一定的行政程序和协调时间,因此还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明确各监管主体间职能的分工与协调,保证监管体系一直有序、有效。这样一个监管平台想在短期有效发挥其功效,还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地方政府的协调,但必须坚持法律监督为主,政府干预为辅。

结论

小型金融机构有利于吸收民间闲置资本、扩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意义,并不是通过单纯的数量增加来增加供给,而是通过一套新型的产权和治理制度来填补供求缺口,在实现自身利润目标的同时,也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达到了良性互动的市场效果。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小型金融监管结构模式过渡到统一型金融监管结构模式,是一个必然过程。但统一型金融监管结构模式的构建要经过金融监管结构的内部制度调整和金融监管结构的外部制度配套分步骤、分重点逐步调整。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Z].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

2.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Z].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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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国防.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研究[J].生态经济,2010(1)

5.张永波,程晓娟,史保金.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J].学术论坛,2010(3)

6.李志平,刘振光.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生命力与发展困境:一个综述[J].江汉论坛,2010(6)

7.孙清华,张瞳,刘瑞林.金融企业防范小微企业信贷风险问题研究—基于RAROC的视角[J].管理现代化,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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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卫柏.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展望[J].财经问题研究,2012(2)

11.刘小玄,王冀宁.新兴小型金融机构的产权和法人治理机制[J].经济学动态,2011(2)

12.汪卫芳.我国小微企业贷款困境及对策思考[J].学术探索,2012(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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