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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理论探析

时间:2024-05-04

朱解放

内容摘要: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理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该理论在表述上的差异性,常常会产生认识上的误解。因此,全面、准确地把握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有助于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本文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马克思 劳动生产力 商品价值量

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三种表述方式

第一种:“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第二种:“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第三种:“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马克思,1975)。

仅从表面来看,三种表述方式似乎是相互矛盾的。既然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为什么说不管劳动生产力发生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既然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不管劳动生产力发生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为什么又说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能够创造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更多的价值。即,第一种表述方式好像与第二种表述方式相矛盾,第一、二种表述方式又好像与第三种表述方式相矛盾。

三种表述方式的基本内涵

(一)第一种表述方式的基本内涵

需要把握的第一个要点是商品价值量。一方面,作为商品,有决定意义的是它的社会价值量。马克思凡是提及商品价值量的地方,实际上都是指它的社会价值量。另一方面,商品的价值量包括单个商品的价值量和商品价值总量。这里所指的商品价值量是单个商品的价值量,亦指单个商品的社会价值量。既然商品的价值量是指社会价值量,因而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无疑是指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即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量,商品的价值量只能由它来决定。因而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

需要把握的第二个要点是劳动生产力。既然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十分明显,只有当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或增加时,商品的价值量才会降低或提高。通常情况下,只有在生产某种商品的整个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力发生普遍降低或提高时才有可能。因为整个生产部门劳动生产力的普遍变化,才能引起该部门平均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从而才能引起生产单个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一个生产部门所具有的社会平均劳动生产力水平越高,在同样时间内所提供的商品的数量就越多,单位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少,因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小。反之亦然。由此可见,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劳动生产力,就是指同一生产部门所具有的平均的劳动生产力。只有在一个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力的平均水平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劳动生产力才与商品价值量成反比。

(二)第二种表述方式的基本内涵

需要把握的第一个要点是同一劳动的确切含义。所谓同一劳动,就是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它包含双重含义:一是从使用价值生产的角度看,它是指同一生产部门内部生产同种使用价值的具体形式的劳动,并且反映该部门所具有的平均劳动生产力水平。二是从价值形成的角度看,它是指具有社会(即指整个生产部门)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以及平均复杂程度的抽象人类劳动。它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实体。这种劳动所持续的时间就是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正是由这种劳动时间决定的。

需要把握的第二个要点是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不会影响商品价值量。马克思(1975)指出:“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因此,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地,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 马克思的这一论断说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能决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所能提供的使用价值的多少。如果这种变化发生在整个生产部门,以至引起该部门劳动生产力平均的变化,抑或提高与降低,然而这种变化只能影响单个商品的社会价值量。而单个商品社会价值量的变化,归根到底也只是因为单个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增加或者减少。如果这种变化仅仅发生在同一生产部门中的个别企业,通常情况下也只能影响其单个商品的个别价值量,使其高于或低于社会价值量。造成这种差异的实质性原因仍在于商品的价值量只能由生产该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事实说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不会影响更不可能改变形成商品价值实体的劳动的性质。形成商品价值实体的只能是抽象人类劳动,它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价值量大小,只能由这种劳动所持续的时间长短来决定,与劳动的具体形式无关。所以,不管劳动生产力发生什么变化,只要同一劳动所持续的时间不变,它所提供的价值量或价值总量也就不变。

(三)第三种表述方式的基本内涵

需要把握的第一个要点是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指什么劳动。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此处所讲的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相对于什么而言的。马克思所讲的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相对于同一生产部门的社会平均劳动生产力水平而言的。所以,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事实上就是指高于同种社会平均劳动的劳动。一方面,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提供更多的使用价值。因此,从使用价值生产的角度看,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应当看作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具有更高效率的具体劳动。另一方面,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作为创造价值的劳动,当然只能是一般抽象人类劳动,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只能由这种劳动所持续时间的长短来决定。就同一生产部门来说,同种商品的价值量只能由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所持续的时间来决定。

需要把握的第二个要点是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复杂劳动。马克思(1975)指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既然可以在同样时间内创造出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更多的价值,说明它是一种倍加的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对于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也可以从双重意义上去理解。一是从使用价值生产来看,相对于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它是一种高效率的具体劳动。二是从价值形成来看,相对于同种社会平均劳动,他又是一种复杂劳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理解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为什么可以在同样时间内创造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更多的价值。endprint

需要把握的第三个要点是分析商品价值生产时不能割裂对劳动生产力的分析。马克思正是在分析商品价值量决定时,提出了商品的价值量同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因为劳动生产力平均水平的高低,决定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在一定时间内生产使用价值的多少,从而直接影响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劳动生产力的平均水平越高,同一数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被物化在更多的使用价值之中,因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就越低。反之亦然。就单个企业而言,其劳动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决定它在同样时间内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提供更多或更少的使用价值,从而直接关系到个别劳动时间是高于还是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它在同样时间内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提供更多还是更少的社会价值。由此可见,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之所以能在同样时间内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是因为它作为一种高效率的具体劳动,可以在同样时间内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因而单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就会低于社会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就会低于社会价值。所以,只有从双重意义上去理解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才能真正说明它为什么能在同样时间内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

需要把握的第四个要点是如何解释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是复杂劳动。马克思(1975)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事实证明,在同一生产部门内部,一些企业之所以具有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是因为它们应用了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使用了先进的技术设备。毫无疑问,能够掌握和应用这种新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设备的劳动者,比起同行业中大多数企业的劳动者来说,无论在文化素养、教育层次、专业技能等方面都会有更高的要求。而要达到这种要求,就需要进行长时间的专门培养和训练,从而也需要花费较多的费用,由于这种劳动力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而也就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比起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它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复杂劳动,它在同样时间内就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可见,劳动生产力的高低同劳动的复杂程度之间是有密切联系的。

三种表述方式本质上的一致性

(一)三种表述方式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

第一种表述方式,主要说明同一生产部门内部劳动生产力的平均变化与单位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第二种表述方式,主要说明同一生产部门内部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与同一劳动在同样时间内所提供的价值量或价值总量之间的关系。第三种表述方式,主要说明在同一生产部门内部,由于个别企业具有高于该部门平均具有的劳动生产力水平,它们的劳动具有高于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所具有的平均复杂程度,因而在同样时间内可以创造出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更多的价值。

(二)三种表述方式表述内容的完全一致性

首先,三种表述方式都是说明同一生产部门。因为不同的生产部门无法比较其劳动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无法计算包括全社会范围内的所有生产部门平均的劳动生产力,因而也无法确定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具有全社会(指整个国家)意义的统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然也就谈不上包括全社会范围的劳动生产力的平均变化与任何一个生产部门的单位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所以,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之间关系的理论,虽然适用于任何一个生产部门,然而,具体说明某种商品价值量的确定及其变化与劳动生产力之间的关系时又总是指同一生产部门。

其次,三种表述方式都是说明商品的社会价值。作为商品,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它的社会价值。商品按照社会价值进行交换,必然使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产生差距。当有些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时,这部分商品生产者就能获得额外收入。反之,当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时,这种商品就有一部分价值不能实现,这种商品生产者的收入就会低于平均水平。

再次,三种表述方式的核心都是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只能由生产该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由于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的多少取决于生产这种商品所具有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生产力水平,生产同种商品的社会平均劳动生产力水平越高,同样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就越多,因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降低。反之亦然。所以,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这一商品的劳动生产力成反比。正是由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生产这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取决于生产这种商品所具有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生产力水平,因而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能影响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它的任何变化都不能改变同一劳动在同样时间内所提供的价值量或价值总量。但是,由于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力水平高于或低于生产同种商品所具有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生产力水平,其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就会高于或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只能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所以,在同样时间内个别企业的劳动所提供的社会价值量就会高于或低于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所提供的价值量。生产力特别高的企业,由于在同样时间内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提供更多的使用价值,其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所需要的时间,所以,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可以在同样时间内创造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更多的价值。在这里,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到自乘的劳动的作用,它的少量劳动等于多量的同种社会平均劳动。

参考文献: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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