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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资产评估法》实施后的行业行政监管

时间:2024-05-04

俞华开

摘 要:本文作者作为长期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对《资产评估法》实施后的行政监管内容和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评估属性定位深化评估功能、出台实施细则并建立协调机制、优化行业环境扶持机构做大做强、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协调等行政监管的措施和建议,对相关政府部门对评估行业的监管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资产评估行业  行政监管  建议

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评估法》)的出台奠定了资产评估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法定地位,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依法治理新时代,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在《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实施后,财政部及时颁布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在这一新形势下如何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行业行政监管,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人作为长期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人,有如下思考,以拋砖引玉,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进一步研究评估属性定位,深化评估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

资产评估是咨询性还是鉴证性的服务,评估结果是一个咨询意见还是对资产价值的确认,对此业内业外一直争议不断。我们认为这个属性定位对行业升级、深化服务功能有很大的影响,对行业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也有很大的关系。从评估法上看,把法定评估业务更多地认为是鉴证性为主,要求更高、处罚更严,但我们认为评估应该更多的是“估”,在一定条件下的判断,与“对”、“错”“正确”等鉴证含义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从现在监管部门对评估的监管情况来看,似乎也是把评估当做鉴证性的服务更多一些。如在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业务中,如果按收益法评估的,期后公司没有实现收益法预测利润的80%,评估机构要向投资者道歉,50%以下的,监管机构可以对评估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未来实现进行确认和保证是不符合评估属性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也是承担不起这个责任的。我们认为应该承认评估的咨询性,已经遵守了评估准则,已经尽职尽勉了,就不能再苛求了,不能按未来实现情况去评判当时的评估结果。

以企业和产业的并购重组为例,无论是横向收购还是纵向收购或者是多元化发展都将对收购方和被收购方产生较大的协同效应,而投资者也非常关注并购完成后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资产评估除了能够在公司并购重组定价过程作参考(为维护价格公允有一定的鉴证性)外,更可以充分发挥咨询功能,提供价值管理的延伸服务,对交易形成的协同效应提供价值判断,以便管理者和投资者更好的了解并购完成对公司价值所产生的变化。

二、推动资产评估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的出台,建立大评估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大家知道《评估法》比较原则,粗线条,大评估行业又涉及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评估、矿产资源评估、保险公估和机动车估价等评估分支行业,涉及诸多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因而很有必要出台实施细则,指导具体的管理事务和监管事项。我们发现《评估法》实施后,有些分支评估行业的机构管理相关制度都没有修改,《评估法》的精神还没有领会和贯彻执行,即使出台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肯定还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为了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牵头建立大评估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协调资产评估法实施过程中和大评估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原有存在的一些问题。

三、继续扶持评估行业做大做强,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财政部门一直支持资产评估机构的做优做强做大,评估法实施后及时出台《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也曾出台资产评估行业母子公司试点方案,把资产评估视“为现代高端服务业,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中介力量,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工作”,在各类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绩效评价、境外购并等财政管理中将资产评估作为重要手段,嵌入相关的管理文件中。随着资产评估法的出台,评估行业进入重大变革的时代,建议财政部门继续扶持评估行业,支持评估行业做大做强。如支持评估机构通过股权收购整合重组,改变评估机构小、散、乱的局面,支持评估机构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的投入,增加或提高评估机构税前抵扣内容或标准,冲抵营改增后评估机构的税负增加。另外也建议财政部门加大与司法、金融等管理部门的协调,支持评估师的执业行为,优化评估师的执业环境。

四、行政监管与证券监管、行业自律建立日常沟通机制,统一行政监管执法的标准

对评估机构适时适量适度的政府监管是十分必要的,行业自律与政府外部监管成为保证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两个重要手段。我们建议,作为证券评估机构的共同监管部门,财政部应与证监会、中评协是否可以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确定检查对象,对一些共性的检查问题,相互认可检查结果或给予免检,尽量避免对证券评估机构的重复检查。财政监管通过与证监会等监督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评估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从目前证券监管情况来看,监管对象的双随机、监管部门的执法标准不尽统一导致对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机构运气。目前证监会将执法及处罚权下放至各省市自治区派出机构,由于各地证监局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执法及处罚尺度也可能不尽一致,这样就势必会造成对同一件事情会有不同判断和处罚的情形。我们建议,在财政行政监管中应避免监管标准不尽统一的情况,以保证执法和处罚的一致性和严肃性,统一处罚尺度、标准和内容。另外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问题”的性质、问题发生的历史背景和资产评估的咨询属性、资产评估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而不能过多地从事后实现的结果和业已变化了事后环境去评判。

五、结束语

《评估法》实施后,评估行业有法可依,鉴于我国的实际,强有力的行业行政监管在推动法的有效实施,排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困难非常重要。本人认为在进一步明确评估定位充分挖掘评估功能、出台实施细则并建立协调机制、优化行业环境扶持机构做大做强、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协调等方面评估行业的行政监管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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