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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财产税改革对国民生活的影响

时间:2024-05-04

王玺坤

摘要:本文将从征收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与增设遗产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两个方面入手,计量我国财产税改革对国民生活的影响。通过观测试点城市(上海、重庆)开征房地产税后房价的变化,总结出房产税对房价有明显的负向作用。对比国际经验,针对我国试行的房产税税制提出建议与展望。分析我国现状,阐述增设遗产税的必要性,并对遗产税对收入的分配效应做出具体说明。最后,对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计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财产税 房地产税 遗产税

一、引言

当前我国税制体系按税种类型可以大致划分为四个大类,分别为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税收。从2005年到2013年,在我国各税种收入占GDP的非加权平均的税负结构中,财产税所占比重大体呈现上升的态势,财产税在我国税收总体中占有愈发重要的地位。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广义的财产税是对财产税的相关税种的总称,包括对存量财产、财产收益、财产所得等征税。而狭义的财产税,是指对存量社会财富的征税,也即对不动产保有环节的征税,本文讨论的财产税仅限定在狭义的范围内。房地产税与遗产税作为了财产税的主要组成部分,两者也均为改革中期待新增的税种,对于我国简并税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理论假说

(一)关于房产税对房价的抑制作用

税收都会增大持有某种商品的成本,因而资本会由高税商品流向低税商品。房产税的提升会使资本由房产投资向其他投资品流动。因此长期视角来看,提高房产税会使房屋需求减少,房价下降。因此房价与(持有期征收性)房产税应当呈负向相关关系。而如果假说成立,这样的措施与当前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大目标相违。

(二)关于遗产税对收入的分配效应

增设遗产税可以有效减轻财富集中的程度,促进社会公平。理论而言,遗产税的存在会使得富人抑制储蓄,刺激消费,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同时遗产税的存在能够增强对资本利得的调控;通过完善个人财产的申报制度,减少灰色收入,遏制腐败的滋生。因此,遗产税的增设会产生很多助益,最重要的方面在于,它有利于收入的再分配。

三、实例分析

(一)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

1、现状分析

自14年开始,我国先后开始以上海、重庆为试点城市征收房产税。重庆、上海分别采用了不同税收模式。上海模式旨在降低外来人口带来的炒房热,而重庆模式则更注重对于存量独栋商品住宅、新购高档住房的管理。两市在房产税实施的两年里,新建住宅价格都经历了“先上升,稍有回落,再上升”的过程。在对两地房价持续变化进行实证分析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第一,房产税可以引起房价下降,但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有限。;第二,房产税对房价同比增长率降低影响十分显著,这意味着房产税能够有效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第三,房产税对商品房销售量的提升效果十分显著;第四,房产税对于不同用途的买房行为可以具有一定的区分度。

我们可以发现房产税对于房价确实具有负向作用,但这个作用是有限的。在OECD国家,房产税率每提高1%, 房价指数将下降0.69%。然而1980-2009年23个OECD国家房产税率均值已经达到2.61%,这意味着一个国家试图依靠大幅提高房产税率降低房价的政策是不可行的。

虽然房产税抑制房价的作用有限,但是在国内,征收房产税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资买房的行为。投资买房行为减少,房价会有所降低。对于投资买房者,房价下降并不意味着可以增加购买量,这样代价巨大,因为不是所有人都要交房产税。而对于普通的住房购买者,房价下降会激励他们的买房行为,从而购买量会增大。这与当前房地产“去库存”的大目标并不相违。同时央行降息,会进一步激励买房行为,也会导致购买量呈现上升趋势。

2、阻碍与建议

对于当前国内的房地产税征收状况,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重流转,轻保有”问题。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税额比例并不大,由福利房制度向商品房制度转换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房产保有成本较低,使得投机现象增加,导致房地产持有闲置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供给,使得资源配置效率降低。

因此此次改革试图改变“重流转,轻保有”的局面,加强房屋保有环节的征税。

第二,征税对象有限,过时的课税范围削弱税基。在地域方面,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课税范围仅局限在城镇化区域,但目前随着农村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房产也形成了较为可观的规模,成为了潜在的房产税基,潜在税基变窄,限制了房地产税收收入。

因此改革也力图建立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完善产权登记制度,扩大征税范围与征税对象,并制定合理的税率。

第三,征税环节重复。目前房产税的征收依据是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而土地使用权成本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已经计入了房屋整体成本中,因此房产税已经征收了土地使用税,使得两个税种实际上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因此改革试图推进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合并,以新的房地产税种进行多方面问题的统筹解决。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欠缺。在我国房地产税法欠缺和相关规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设立试点犹如“无根之树”,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应在探讨 “如何推进房产税试点”的同时,同样重视“如何进行房地产税立法”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二)遗产税的对国民收入的影响

1、增设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父母留给子女的遗产量大小与三个变量有关,分别为父母收入水平,子女劳动能力和遗产税制度。在给定工资、利率、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遗产税与居民最优遗产量存在负相关关系,遗产的继承也形成了财富代际间的流转。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2014 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469,其结果已经高于国际0.4的警戒线,说明国内的收入分配不公已经非常严重,而中国目前具有累进性质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偏低,可以附着于价格之中的营业税、增值税等比重偏高,不利于收入再分配。可以说,遗产税的这一功能对于缓解贫富矛盾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对于中国来说至关重要。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侧重于财富在代内的分配,我国的税收制度在代际公平方面有所缺失,如果能将遗产税作为个税的补充,对于调节和矫正财富的代际分配、优化和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会有一定帮助。

2、建议与展望

中国的遗产税制度的设计不能照搬国外制度,但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中国遗产税制度设计的重点应当放在税制模式的选择和税制构成要素的制定上。

由于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延伸,为了尽可能地实现课税的纵向公平,遗产税税率宜采用累进税率,边际税率依次提高并且要不低于同样收入档次的所得税边际税率。另外,低税负有利抑制纳税人逃税动机,这就要求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要辅之以较高的免税额与之配合,否则逃税动机会不断加大,造成税款流失严重。再者,税率的选择应遵循血缘亲疏灵活制定,血缘关系越近,税率越低;血缘关系越远,税率就越高的原则。

遵循国际上的一般准则和税制的公平原则,遗产税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遗产税净额应按照市场价值来计算,若无价可依,则按照财产评估价值来计算。财产价值评估应由政府批准的机构组织实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依据国际惯例,遗产税的免征额一般均在人均GDP的15到20倍之间。2013年中国人均GDP为41804.71元。因此,遗产税的免征额当前在62.7万元到83.6万元之间比较合理。为了抑制逃税动机,降低课税成本,中国遗产税免征额应规定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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