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梅兴保
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也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的发展和转型。
实践证明,互联网金融已然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两者相得益彰,渐入佳境。因而,端正对前者的监管态度,尤其以包容心态来实施监管,鼓励新生业态的蓬勃成长及其对国家经济社会带来的有益促进,方为良策。
其中,监管的实施主体究竟是中央、地方还是行业自律组织,这一问题或将影响整个监管体系的搭建。可行的做法,应以中央部委监管为主,地方和行业自律组织为辅,尤以全国性的正规行业组织为抓手,依靠其跨地区、跨领域且专业性强、覆盖面广的特征来构建完整的监管体系,这样才能真正将监管政策一一落地。
互联网金融几年来的发展,历经了诸多争议,但眼下可以肯定的是,其不会取代传统金融,只会对传统金融提出一定挑战,促使后者改变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放下身段来服务一些小微客户。
我们看到,银行纷纷将线下业务放到线上,一些大银行不再搞扩张,开始收缩物理营业网点。取而代之的,是营业和支付清算手段的网络化,以及借助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移动互联方式来扩展业务范围。这些来自于互联网金融的启发,促进了传统银行业改善其服务方式,广泛利于广大消费者。
当前,混业经营加速,传统金融机构的利润正逐渐被蚕食,业务革新与转型已成为当务之急,而互联网金融恰能为其提供一些好的解决思路和手段。
例如,传统金融业主要受过程驱动,注重与客户面对面的直接沟通,期间搜集信息、建立管控风险、交付服务;而互联网金融是数据驱动需求,客户的各种结构化信息均可成为营销的来源和风控的依据。传统金融机构拥有着庞大的数据库,完全可对互联网金融的这一特征互学互鉴。
在两者的融合创新上,东方资产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可谓是率先出棋——经过一年多尝试,证明了互联网金融可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旗下东方汇这一互联网金融平台,便是一例。
2014年6月24日,东方汇正式上线运营。其第一阶段,旨在协助拓展集团旗下邦信小贷业务,推动东方资产更好地践行普惠金融,有效解决了邦信小贷面临的地域限制和杠杆限制,较大地推动了其业务发展。之后,东方汇又与东方资产集团旗下其他平台陆续展开合作尝试,包括信托、保险、证券等。眼下,集团还考虑利用东方汇平台来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同时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很明显,将东方资产在收购、管理及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与东方汇的互联网渠道相结合,处置不良资产的市场前景变得十分可期。
之于东方汇本身,充分发挥整个集团内部协同效应、整合及对接集团各平台资源,是当前的紧要抓手,很快就可能成为集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超市。
之于东方资产,这种做法一举两得:既丰富了东方汇产品,跟进了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又为集团内的资产流动提供了一个快速便捷的出口。当前,东方汇交易总额已超50亿元,客户超25万,发展向好。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异常迅猛,如何包容性地做到监管与支持并用,是当下留给监管部门的一大难题。
事实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在不断完善和加强。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秉持审慎监管原则,对于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加强了打击力度,有力地促进了行业的有序发展。
但与此同时,监管层也应该对这一新业态给予新的监管思维,以包容的胸怀,根据金融的规律来进行引导,不能一下子管死,对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须具体分析和研究。对此,笔者有几点建议:
首先是监管主体问题。
若要让政策不流于形式,真正能够落地,还需由一行三会等中央级监管部门来落实主体监管职能,且须由能够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调的机构进行整体统领,由地方政府及行业自律组织辅助管理。
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像小贷公司那样交由地方上监管,因为监管套利往往在地方,而互联网金融则是辐射全国,其可能的风险将是全国性爆发。一旦风险爆发,属地化问题如何解决?若归属各地方管理,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能力或稍显薄弱。
那么,是否可由民间自律组织进行监管?
这同样有待商榷。原因在于,尽管机构自律是行业良性发展的必须,但一些民间自律组织可操控性太大,会造成互联网金融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局面。
行业自律,应该作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而存在,既能交流行业信息,也能反映从业机构的呼声,双向互动式的交流沟通,使自律行为与行政性监管行为相辅相成。这要求行业自律组织需立足自律、服务和传导的基本定位,充分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以保护投资者、诚信合规和公平竞争为核心,进一步优化自律管理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因而,建议由全国性的正规行业组织来集中监管,由跨行业、跨地域的整体监督机构来执行。
说到底,互联网金融天然就是跨界的产物,当前银、证、保分业监管的现状会逐步向协同混业监管过渡,而由央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则应该发挥主流作用。央行具有全国性支付清算的统一接口,有完善、透明的信息手段来保证行业透明、安全,实现各行业的信息共享。而该协会最大的亮点,即能够较全面地掌握入会企业信息,从而进行有效监管。
其次,是行业定性问题。
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所从事业务也是金融业务,监管也应定义为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也均有类似问题,即做着金融之事,却享受不到金融政策红利,税负过重,发展受限。
第三,是政策的包容度问题,要避免过度监管,避免与其他一些业态一样,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互联网金融源自于创新,自身的确存在很多风险点,亟待严格监管,但同时也需要来自监管层的包容与支持。如何把握适度监管、包容性支持的“度”,可谓是对监管层的全新考验。
令人欣慰的是,现已出台的一系列相关规范意见,都直指两方面目的,即一方面鼓励创新,呵护规范的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另一方面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让恣意生长的新生业态尽快走入“良币驱逐劣币”的循环之中。
(本文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由本刊记者聂欧整理)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