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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定价角度看两地保险产品差异

时间:2024-05-04

牟剑群

消费者在挑选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认清自身的具体需求与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产品的优势与潜在风险,理性做出选择。

香港保险之所以会受到一些内地消费者的欢迎,除了因为拥有一些内地保险所不具备的产品特点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保费价格从某些方面来看相对便宜。

定价原理

保险产品的定价与其他商品一样,都是以成本定价法作为基础,再根据产品的市场定位和竞争情况,确定最终的定价。

保险产品的成本,就是保险公司要履约保险合同中所包含的各项保险责任时的赔偿支出,和保险公司要销售、维持、管理一张保单所要付出的费用支出。由于保险公司在收取投保人的保费之后可能要经过很久才会发生保险赔偿,因此保险公司需要考虑投保人的保费在这段时期内所能产生的“时间价值”,并将其从保费的成本中扣除。另外,保险公司的股东出资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是希望这些资本可以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利润,因此产品的利润也要被考虑在定价当中。

举例来说,一张重疾险的定价,是由下面几个方面计算得出:

产品价格 = 身故/重疾责任成本 + 退保成本 + 佣金/费用成本 + 产品利润 -投资收益

上面等式的含义是,投保人所交的保费,与保险公司预计这张保单所能产生的各项成本与利润的总和是相等的,见图1。

下面,我们就以重疾险为例,分别介绍在保险定价中各个因素对于保费价格的影响。

身故和重疾责任成本理

对于一款重疾险产品而言,身故赔偿和重疾赔偿是两项主要的赔偿责任,在保费成本中的占比也最高。在保险定价中,与身故和重疾责任成本直接相关的,就是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和发病概率。

概率是对随机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度量。比如:

(1)掷一枚硬币,正面朝上的概率为50%。

(2)一名30岁的不吸烟男性,在未来10年内患重疾的概率为1.5%。

(3)一名60岁的香港女性,在未来1年内身故的概率为0.332758%。

参保群体的死亡概率和发病概率越高,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理赔款的概率就越大,所对应身故和重疾的责任成本自然也就越高,保险产品的价格就越贵。

退保成本

在保单的有效期内,保单持有人如果选择退保,可以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同时保单失效;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则需要支付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个部分就相当于保单的退保成本。

保单的退保率高低与总退保成本的高低并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比如,某个投保人在刚刚进入理赔高发的年龄阶段就退保了,保险公司虽然向其支付了保单的现金价值,但是却省下了未来可能要支付的理赔赔款。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笔退保来得并不亏。

但是,如果是早期退保(尤其是在保單投保后的前两个保单年度就退保),保险公司和客户都会遭受较大的损失。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早期退保后公司的有效业务量减少,固定成本无法收回,发放的代理佣金也有可能无法收回,无法赚取保单后续的利润,很可能导致公司在这张保单上亏损;从客户的角度来看,早期退保只能退回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远小于已交保费,损失也很严重。

保险公司新签发一张长期保单,由于保险公司最初几年所收到的保费要小于所支出的成本,导致这张保单在一开始都处于“亏损”的状态(不考虑业务获取费用的递延);随着续期保费的不断进入,这张保单才逐渐进入“盈利” 的状态。如果客户在早期就选择退保,保险公司相当于承担了一部分额外的损失。

因此,保险公司在对销售人力进行考核时,都会关注 “13个月继续率”和“25个月继续率”这两个指标,为的就是降低保单在最初两个保单年度中的退保率。保险公司在给保险产品定价时,保险公司会基于“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提高所有投保人所要交纳的保费,来弥补部分早期退保保单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参保群体的早期退保率越高,退保时公司给客户的补偿越多,保险产品定价时所要预留的损失补偿金额就越高,保险产品的价格就越贵。

佣金和费用成本

在保险产品定价中,有一部分与保险公司的销售和管理密切相关的成本,那就是佣金和费用成本。

佣金是指与销售直接相关的费用,是对销售人员(通常为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成功拓展业务的金钱奖励,通常为保费的一个比例。因此,保险公司的业务量越大,所要支付的佣金也就越高,两者此消彼长。

费用泛指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开支,比如办公场所的租金、管理层和员工的工资、公司的运营费用、广告的宣传费用、向政府交纳的税金等。这部分费用与“佣金”有本质区别,因为它属于公司无论销售了多少保单都要消耗的固定费用,并不会随着公司的业务规模发生显著的变化。因此,保险公司业务规模越大,平摊到每张保单上的固定费用就越少,成本就得以摊薄。

保险产品的佣金比例越高,公司的规模越小、所要支付的固定费用越高,保险产品的价格就越贵。

产品利润

保险公司的股东出资成立一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投资购买一份储蓄型保险类似,是为了使这部分资金创造更多的收益。因此,保险公司的股东会对保险业务的利润有一定的要求,这个要求通常以公司净利润和股东资本金的一个比来表示,即股本回报率(Return on Equity,简称ROE)。

股东在投资时,会根据投资项目的风险、特点、盈利能力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再提出相应的利润要求。对于那些成熟的、风险较低的项目,股东的利润要求就比较低;而对于那些不成熟的、风险较高的项目,股东的利润要求也会比较高,这与我们在投资时遵循的“高风险、高收益”原则是类似的。

保险公司所处的市场经营环境越不成熟,保险公司股东方对于利润的要求就越高,保险产品的价格就越贵。

投资收益

由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发生在“现在”,而保险公司向保单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发生在“未来”,因此保险公司在给保险产品进行定价时,要考虑金钱的时间价值(Time Value of Money)。

要理解在这个过程中金钱的时间价值是如何体现的,可以采用两种思路。第一种,投保人将保费交予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投资”,由于保费可以产生额外的投资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也相当于投保人所交保费的一部分,在最初交费时应该扣去;第二种,保险赔偿发生在未来,而这笔保险公司在未来才需要支付的赔款放在今天来看并不具备相等的价值(可以想象30年后的100元大约等于今天的多少钱,是变多了还是变少了),因此保险公司要少收投保人一部分保费。

这部分应该在投保人保费中“扣去”或“少交”的金额,就是金钱的时间价值。金钱的时间价值高低,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愿意给投保人多高的投资收益(因为是保险公司代替投保人对保费进行投资)。如果保险公司对于自己的投资能力有信心,就可以多给投保人一些投资收益,金钱的时间价值就越高,所能抵扣的保费就越多;如果保险公司自己的投资能力不够强,或者是保险监管部门强制要求保险公司不能给投保人太高的收益保证承诺,那么保险公司就只能少给投保人一些投资收益,金钱的时间价值就越低,所能抵扣的保费也就越少。

在实际的保险产品定价中,上述给投保人的投资收益率,就是我们常说的定价利率(或预定利率),是保险公司用来将未来的现金流折算成现值的折现率(Discount Rate)。

保险产品定价时所设定的折现率越高,保险产品的价格就越便宜。反之亦然。

定价差异

我们主要从经济体系、监管制度、定价假设、等方面讨论香港与内地保险产品的定价差异。

经济体系

香港的经济是自由市场经济,其核心内容是通过价值规律、供求关系、竞争机制的自发调节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实行简便的低税制度。在这种经济体系下,香港保险市场更加开放,保险业参与主体更多,服务对象更广泛,竞争也更加激烈。作为全球的金融中心之一,货币在香港可以自由兑换,资产可以进行全球配置。

内地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系下,内地保险市场较为开放,央企、国企、民营、合资、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各具特色,各展所长。受外汇管控的影响,保险资产配置主要集中在境内,仅进行有限度的境外投资。

监管制度

香港目前奉行自律规管,保险公司厘定保费、制订保单条款等工作大多由业内专业人士自律执行;监管方式已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化,基本以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重点。

中国内地寿险业恢复发展的历史相对较短,采用分業经营的监管制度,费率政策、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等仍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规范和控制保险市场,防止恶性和过度竞争,更适合保险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公众保险意识较弱的市场环境。

死亡率

香港保险公司定价所使用的死亡率主要参考香港保险业A01生命表(HKA01),监管并没有对定价的死亡率假设进行限定;中国内地定价可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死亡率,准备金评估需采用中国保险业第三套生命表(CL10-13)。

通过两套生命表死亡率的对比可以看出,香港定价所使用的死亡率在绝大多数年龄段皆低于中国内地,主要因为香港的医疗保障水平和食品卫生状况高于内地的平均水平。

2017年统计数字显示,香港男性平均寿命81.7岁,女性平均寿命87.7岁,均为全球平均最长寿命。

重疾发生率

香港保险监管没有对定价的重疾发生率假设进行限定,行业也没有重疾发生率表,实务操作中各公司会参考再保险公司提供的重疾发生率进行定价;中国内地定价时使用的重疾发生率主要来自再保险公司,以中国保险业第一套重疾发生率表(CI06~10)作为准备金评估下限。

从重疾发生率的对比上可以看到,香港定价所使用的重疾发生率明显低于内地,主要原因是香港的医疗条件和诊断水平等方面优于内地的平均水平,见图3。

退保率和退保成本

从退保率的假设对比可以发现,香港保险产品的退保率明显低于内地,尤其是在保单签发初期。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香港保险产品在保单签发初期的现金价值极低,甚至为零,投保人在早期退保的意愿不高;第二,香港保险市场更为成熟,大部分销售人员都比较自律,销售误导现象相对较少;第三,产品设计较为合理,不存在恶性套佣现象(即保险公司首年发放的佣金总和高于首年保费,保险销售人员恶意投保后再退保,用来套取佣金)。

另外,从早期退保会给保险公司造成亏损的层面来看,香港保险有佣金追回制度(Clawback Mechanism),如果投保人在早期退保,保险公司有权利向销售人员追回佣金,减少公司的损失;而内地保险没有佣金追回制度,且监管对于保单设有最低现金价值,保单在早期退保,保险公司不仅要承受损失,还要向投保人退还最低现金价值,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为了弥补那些因为销售误导而早期退保的客户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能提升保险产品整体的定价水平,使没有退保的忠诚客户要为那些早期退保的客户买单,忠诚的客户也因此付出了更多的保费。

佣金成本

佣金分为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直接佣金包括首期佣金(初佣)和续期佣金(续佣),分配对象是直接完成保单业务的销售人员;间接佣金是以初佣为计算基础,以销售人员、所在团队和所在团队管理者为分配对象。

对比香港与内地保险的佣金成本,香港短期交费产品(通常为储蓄型产品)的首年佣金普遍高于内地,而长期交费产品(通常为保障型产品)则略低于内地,但香港保险产品的续期佣金期限较短,且佣金率较低,因此整体佣金成本要略低于内地。

费用成本

保险公司的费用成本通常考虑经营费用、税务成本和监管收费3个方面。

经营费用:香港的办公场所租金、工资、体检等费用水平较内地高出不少,且信息技术运用相对落后,经营效率较低,经营费用成本整体上高于内地保险公司。

税务成本:香港保险公司的应交税款为16.5%的企业所得税(或保费收入的5%),远远低于内地25%的企业所得税和6%的增值税(长期险豁免征收)。

监管收费:香港现时收取保险业授权费及年费(每条业务线22.73万港元);内地已暂停保险监管费的收取,但每年仍需要向保险保障基金交纳0.15%左右的保费收入。

股东利润要求

由于香港属于成熟保险市场,股东对于在香港经营的保险公司利润要求较低,以终身寿险产品为例,边际利润率通常在7%左右的水平,在评估公司内含价值和新业务价值时使用的风险贴现率约为7%~9%;而内地属于新兴保险市场,经营风险略高,股东对于内地保险公司的利润要求也较高,终身寿险产品的边际利润率通常在15%左右的水平,在评估公司内含价值和新业务价值时使用的风险贴现率为11%~12%。

定價利率和投资收益率

在保险产品定价利率的设定方面,香港保险监管部门并不加设任何限制,香港保险公司通常会参考公司过往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和对未来投资收益率的预期,以及行业同类产品的定价利率水平。通常而言,香港保险中短期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假设为4%~5.5%,长期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假设为5.5%~7%。

中国银保监会则通过对产品的备案审批规则对保险公司的定价利率施加潜在影响。自2013年以来,中国银保监会已经逐步对普通型人身险、万能险、分红险进行费率市场化改革,保险公司从理论上已经可以自主决定定价利率,但是按照监管要求,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在3%以上的产品、普通型非年金人身险和分红险定价利率在3.5%以上的产品、普通型年金险定价利率在4.025%以上的产品,都需要经过银保监会的审批才能通过,因此上述利率也可以被看作是各个险类的定价利率上限。

由于香港和内地的保险定价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香港为利润测试法,内地为三元素法),且香港保险多为分红产品,因此上述的定价投资收益率假设和定价利率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不能直接对比。但由于香港保险监管对于保险产品的定价利率不设上限、寿险行业资产配置更加多元化且较为灵活、长期分红产品可配置更多预期收益较高的权益类资产,香港保险公司可以给到保单持有人的投资收益更高,在同等条件下保费也更低。

优势与风险并存

根据我们对于若干保险定价因素的逐一分析可以看到,香港保险定价在死亡率、重疾发生率、早期退保率、企业所得税、股东利润要求、投资收益率等方面都较内地保险有较大优势。整体来看,对于同类型的保险产品,香港保险的保费水平较内地保险要更低一些。虽然很多人在对比香港重疾险和内地重疾险时发现,其实保费水平相差并不太多,有些内地重疾险的保费甚至更便宜一些,但由于香港的重疾险都是分红型的,保费成本自然要比非分红型的重疾险高出一截,因此直接对比保费并不完全科学。

虽然香港保险在产品特点和定价方面有诸多优点,但香港保险也并非十全十美。比如在保险的理赔方面,内地保险就较香港保险有明显优势,主要体现在:

理赔时效。内地保险在条款中通常有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接收出险通知后,30天内必须给出核赔结果,一旦同意赔款,则在10天内必须支付保险金,理赔时效快,而香港保险通常没有时限要求,遇到复杂案件耗时较久。

不可抗辩条款。对内地保险而言,不可抗辩条款同时适用于主险和附加险,而对香港保险而言,则仅适用于主险,不适用于附加险,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法律环境。内地保险现阶段更倾向于保护投保人,如遇到理赔纠纷,可赔可不赔的,法院通常会判决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而香港则遵循英国的普通法系,如果投保人未履行“最高诚信原则”,即在投保时有意隐瞒了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核保决定的重要事实,则通常无法获得赔偿。

外汇管制。由于中国目前仍在实施较严格的外汇管制,每人每年有5万美元的结汇额度,如果理赔金额过大,不通过一些特殊手段,可能在短期内无法全额将理赔款兑换为人民币。

考虑到以上方面,建议消费者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认清自身的具体需求与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产品的优势与潜在风险,理性做出选择。

本文作者系北美准精算师,现居香港,对全球保险产品颇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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