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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路上,知产保护需提速

时间:2024-04-23

王纯

当下,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蔓延,抑制新冠病毒药物的研制备受关注。中科院武汉病毒所于2月4号发布消息称,其已就西药瑞德西韦“抗新冠病毒的用途”提出专利申请。消息一出,一片哗然。

“这种药明明是美国研发的,为什么武汉病毒所可以申请专利?”“这属于抢注吗?”“人家美国批准使用在先,侵占别人的科技成果,不太厚道吧?”网络上这样的评论不绝于耳。

“在我国,对现有药品的新用途允许申请专利,因此武汉病毒所申请专利合理合法。”

“一个药品化合物上可以有很多专利,武汉病毒所申请的专利,其实只是针对瑞德西韦对‘新冠病毒的抑制作用这一用途,并非是对瑞德西韦药物本身。在我国,对现有药品的新用途允许申请专利,因此武汉病毒所申请专利合理合法。”资深知产专家、方达律师事务所知产团队负责人高国征说。

“这件事情并不存在不道德的因素,针对老药品申请新用途专利是很常见的事情,这实际上也能促进对老药物的研究和开发。”他解释说。

据了解,瑞德西韦是美国吉利德公司研制的一种抗病毒药物,该公司先前在中国申请了相关专利,但其权利要求是治疗SARS和MERS两种冠状病毒,并不包括目前的新型冠状病毒。因此,武汉所可以申报针对新冠病毒用途的专利。

如果瑞德西韦在新冠病毒的治疗机制方面,与过去的SARS和MERS两种冠状病毒治疗机制类似,那么专利局可能驳回武汉病毒所的专利申请;但如果其申请专利保护的医药用途没有被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公开,且具备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则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假设武汉病毒所获得了将瑞德西韦用于治疗新冠病毒的用途这个专利,假如该药品“化合物”在美国仍有专利保护,则该所想要使用这项专利权,依然需要美国专利权人同意。当然,若是美国的“化合物”专利权人将该药用于新冠病毒的治疗,则需要取得武汉病毒所的“用途专利”许可。在目前全球抗击疫情的情况下,有效治疗药物的专利交叉许可,有助于世界各国团结起来消灭疫情,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

武汉病毒所的专利申请能否通过,还要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性审查结果,而且该药物是否能够治疗新冠病毒,也还有待研究资料的进一步确认。

“相信针对本次疫情,各国科研机构都会争分夺秒地对此进行研究。如果是他国最先确认研究成果并获得专利,那么中国就需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才可以用来治疗新冠病毒,这样中国的治疗就会陷入被动。武汉病毒所及时申报专利,可以防控知识产权壁垒风险。”资深知产专家、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浩说。

“药物研发成果需要依赖专利进行保护,否则很快便会被其他同行攫取智慧成果,这样的教训应引以为戒。”

中药来源于中国传统医学,历史源远流长,可令人痛心的是,我国的中药专利保护极度欠缺。在海外专利市场上,日本和韩国的中药专利占比70%以上,我国的中药专利份额较低。中药秘方大量流失,特别是在海外屡屡出现被抢注现象,例如,美国申请的“人参蜂王浆”专利、韩国申请的“牛黄清心丸”专利等,使我国中医药发展面临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药物研发成果需要依赖专利进行保护,否则很快便会被其他同行攫取智慧成果,这样的教训应引以为戒。另外,药品从研发到专利申请,都要重视专利保护,否则极有可能导致专利无效。”陈浩说。

比如,屠呦呦科研团队早在1971年就发现青蒿素是治疗疟疾的新药,但当时并未申请专利保护。随后,他们又先后在许多刊物上发表关于青蒿素的相关论文,致使青蒿素化学结构等技术细节被公开,丧失了专利保护所必须具备的“新颖性”,于是难以再获得专利权。反而是欧美国家许多企业,凭借我国公开的论文信息进一步研究,申请注册了大量青蒿素的相关专利。

再比如,辉瑞公司的降血脂药物立普妥于1997年上市,从2004年开始连续7年销售额都在100亿美元以上,并且成为医药史上首个总销售额突破千亿美元的药物。为了尽量延长相关产品的保护期限,美国辉瑞公司在早期进行了严密的专利布局,但因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从而导致该核心专利“被无效”,由此严重影响了辉瑞公司该药品的市场份额。这个例子告诫我们,即便到了专利申请阶段,也要谨慎小心,否则会功亏一篑。

一款新药的成功上市要经过研究开发、临床试验、上市审批等多个环节,大约需要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周期长、成本高,风险也很高,所以一旦研制成功,就非常需要通过专利保护排除仿冒药的无序竞争,因为仿冒药没有研发成本,可以原研药1/3甚至1/6的价格来定价。如果任由大量仿冒药挤占市场,研发药企就會失去市场竞争优势,最终导致没有人再去专注研发新药,长此以往,阻碍的是医学的进步发展,损害的是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

专利的保护遵循在先申请原则,药物研发不必非要等有了临床试验结果,或者获批后才申请专利,应尽早提出

一款药物从研发到上市,历经困难曲折,跨境药物研发更是如此。全球各地的医药科技创新企业、高校、研究所、药品研发机构通过合作、研发新药、申请专利,再将专利药品推向市场,过程艰辛不易。

“专利的保护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在药物研发过程中,有了初步的实验室研究数据、动物试验或细胞试验结果就可以申请专利,而不必非等到临床试验结束,或等到获得批准后才申请专利。”高国征说。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权利人只能在获得专利权的国家或地区才能受到保护,因此,在本国申请的专利在他国就无法得到保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做好专利布局,在其他重要国家和地区及时申请专利。

“要全面申请,药物专利包括新的化合物专利、新的医疗用途专利、新的制药设备专利等多个类型的专利,在申请专利时不要只申请一种,而是应尽量全面,一旦发现该药物有新的功效,要尽快申请新的专利。”陈浩提示说,药物的研发是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合作研发过程中,各地的研发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管理涉密资料,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药品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疫情期间的国家利益并非完全对立,虽然两者间可能产生矛盾

“药品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疫情期间的国家利益并非完全对立,虽然两者间可能产生矛盾。”高国征说。

成熟的专利制度需要综合考虑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目前各大药企以及科研机构致力于研制新冠药物,它们对研制成果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是合理的,给予专利保护实际是为了更有序地利用好专利技术。为了公共利益,专利权人完全可以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与其他国家共享技术成果,为全球抗疫贡献力量。

即使有人担心存在专利垄断,我国专利法也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中国《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而且“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所以说,面对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可以通过强制许可手段打破专利垄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与全世界各国人民携手抗击疫情。在全球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各国也可以依据各自的强制许可制度对关键药物采取相应的措施。

“强制性许可制度的存在,或可成为国家机构与药品专利权人之间合作、谈判的筹码,在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上起到关键作用。”高国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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