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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

时间:2024-05-04

◎毕建杰

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

◎毕建杰

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问题仍然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无法体现其原有的功效,这就导致原本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人员,在实际中无法受到有效保障,其中还存在法律之间的相关争议。如何解决这些实际争议,为原本应该享受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争得应有权益,是相关领域应当研究的重要议题。本文就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属性展开研究,对其中的相关属性与争议进行分析,对其中的因果关系和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不断完善与健全工伤保险的相关制度。

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很大程度上体现整个制度的有效性与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强化其应有的生命力。作为我国重要的保险制度之一,工伤保险在近些年来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与强大生命力。在工伤保险本应该保障的范围之内,人们并没有获得应有的保障权益,遇到诸多方面的阻碍。从当前来看,工伤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类型没有统一,诸多方面还存在争议,需要不断进行完善,解决争议,明确范围。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相互关系争议

从理论上看,社会对劳动法相关法律条例同设备保障法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对工伤保障的范围有着一定的影响。在劳动关系法上,保障福利与劳动法之间存在着较差的关系,而从社会保障法来看,两者之前属于从属关系,即劳动法属于社会保障法之中的一种类型。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中立的看法,即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两者都是相互独立的,既不交叉,也没有从属关系。就是由于社会对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有着三种不同的看法,使得这两者之间的划定范围存在较大争议。由于争议的存在,使得两者之间不能清晰地明确各自的范围,也就对工伤保险的范围划定存在较大的阻碍。

实践中属性冲突问题严重

我国在颁布和实行《社会保险法》当中的《劳动法》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社会保险与福利”的相关条例之后,仍然没有明确劳动关系的相关含义,相关法律条例中也没有进一步的明确。对与劳动关系以及《劳动法》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以及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联系,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定和界定。因此来说,即使工伤保险在劳动法当中相对独立,其法律前提和劳动关系仍然没有明确化。另外,劳动法与劳动关系之间除了存在事实争议以外,还存在一定的法律争议,法律的适用范围存在很大争议。到底是自身属性问题还是由劳动法进行规定,是工伤保险关系确定的决定性因素。由于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一旦出现工伤保障不全面的现象,则很难从劳动法中对企业追究责任,难以保障劳动人员的应有权利。同时,要认识到工伤保险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独立的,这一点必须承认,但是也应当进一步探讨权利人到底存不存在。有专家认为,权利主体就是收益主体,是工商保险保障的劳动者。该专家对工伤职工的主体地位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此外,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为受职业伤害的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是工伤保险的主要功能。可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在企业破产前已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但在企业破产时,还需向社保机构缴纳今后支付工伤人员的全部费用的问题。这种由于缺乏系统的筹集费率的机制,使工伤保险的保障价值和抗风险的能力被大打折扣。

社会保险属性之理论支撑解构

社会保险属性的理论基础,具有社会风险理论。该理论认为,在社会化生产当中,一些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幸事故,跟社会生产之间存在相关性,因而在社会生产中,伴随着社会风险。在社会风险上,国家以征收的形式进行协调,以补偿以部分社会风险。仍然国家的这种强制分散社会风险,未能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被忽略。而劳动者的雇主却想法设法分散风险,与社会发展趋势不相适应。所谓的“职业风险理论”,并不能有效支撑社会保险制度。首先,工伤保险在社会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其性质已经发生根本上的变化,相应的,保障能力不断提升。而以往的受限因素,如劳动者的资质、年龄等不再成为工伤保险的核心因素。而事实中的主要核心为:劳动风险所造成的生命健康权损害。同时也有学者对该理论进行质疑,认为劳动能力还包括技术、经营等营生能力,劳动保

护应当将这些因素也纳入到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调整及当前立法检视

在工伤保险的保险人问题上,社会各界并没有进行太多的争议,而普遍认定并同意保险人是国家。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雇主并不是第一保险人,因而,雇主并没有连带责任,国家在责任中占主导地位。在劳务派遣上,用工单位对此有较多的争议,如事实劳动关系与否认法律关系两种观点一直存在争论。有关学者还提出了新观点,认为在派遣单位资格上存在不适格问题时,也就是应获许可资格而未获得,法律拟定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因此来说,保险责任的承担与缴费责任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而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托底负责,这样最为合理,能够有效避免劳务派遣用工之中的乱象。在被保险人上,学术界争论的观点比较复杂。有说劳动者是保险人,也有研究者认为用人单位是保险人。笔者认为,保险人不能单一地看作是哪一类型,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劳动风险的特征与工商保险的本质来决定。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问题仍然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无法体现其原有的功效,这就导致原本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人员,在实际中无法受到有效保障,其中还存在法律之间的相关争议。作为我国重要的保险制度之一,工伤保险在近些年来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与强大生命力。在工伤保险本应该保障的范围之内,人们并没有获得应有的保障权益,遇到诸多方面的阻碍。要认识到工伤保险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独立的,这一点必须承认,但是也应当进一步探讨权利人到底存不存在。权利主体就是收益主体,是工商保险保障的劳动者。应当对工伤职工的主体地位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作者单位:文登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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