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武立
新常态下的互联网金融
◎武立
目前互联网金融有着高速的经营发展以及金融模式的不断创新的趋势,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在新常态背景下互联网金融面临哪些主要的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中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主要表现在经济的增速变缓,发展质量成了关注重点;日趋明显的以互联网为技术的高科技和新服务的产业对经济的拉升作用;更多的关注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更加的重视经济金融风险的预估和防范。金融行业和互联网的交叉融合,为传统的金融行业带来了一种新的发展思维和理念,为中国的金融市场添加了新的活力,也为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提供了强大的动力。面对新的经济金融形势,要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并认识到它带来的风险,这样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
2005年之前,是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银行的初步支持阶段。技术支持是互联网与金融业初步接触的主要形式,这一时期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以金融公司为主。一是银行内部互联网改造,数据中心的升级和提高数据的处理能力和速度;二是网上银行的出现。主要代表是招商银行——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银行,同时也是国内首家提供互联网网上支付服务的银行。
从2005~2010年,是互联网金融的第二个阶段。金融业务的种类不断创新,开创了一种有别于传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如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导转变为科技企业和创新企业。例如2007年6月成立的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是我国第一家P2P网络信用公司;首信易支付在2011年获得了《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阿里巴巴集团在2004年底推出的支付宝,则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个阶段集中于2011~2013年,是互联网和金融的深度合作时期。网贷,第三方支付呈指数增长,众筹融资平台,互联网理财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全面开花。同类互联网金融业务之间有很高的相似度,差异主要体现在企业的大小和平台规模上。就2013年,P2P网贷的平台数量达到了523家,交易额达到了897.1亿元。但是,在2013年底,因互联网行业准入审核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及相关参与主体信用监督困难,各种问题接踵而至。
2014年至今是最后一阶段。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增速下降,互联网金融中的隐藏风险开始出现,主要表现为客户增加下降,交易增长放缓,客户违约,平台倒闭,投资者跑路等。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放缓,行业内部开始优胜劣汰,同时政府的相关部门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调查研究,开始制定监管政策。
法律政策问题。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滞后性和模糊性带来的交易风险。现有的金融立法主要基于传统业务之上,而且缺少与互联网金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所以说不适用于现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是否合法难以明确,加之其涉及面的交叉性,更增加了立法的难度。
金融监管的弊端显现。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但相互之间仍然有责任不清的情况,且互联网金融涉及多方面,导致出现多个监管机构,造成监管分工不明确。并且针对传统模式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技术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缺乏相应的风险控制和隔离措施,由于交易虚拟化,交易时间短和频率快的特点,风险一旦出现,更容易发生传播。
在业务管理及技术创新上也带来一些困扰。互联网金融进入的门槛低,不少非传统金融行业对金融行业的风险缺乏重视,业务流程的管理也不严格,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增加。互联网技术问题即来自于计算机软硬件的升级更新,也来自于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这些都会引起交易主体的利益损失和信息泄露。
首先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原则引导为主,底线控制为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体系,把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中。
要建立健全的金融风险的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和审慎监督四个层次,后三种是外部监管。建立市场自律的管理体系可以发挥好行业自律组织,引导行业有序竞争,防止“恶性竞争”的发生。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监管体制,采用综合监管和分业监管并存:像英国采取的综合监管,有助于监控跨行业的金融风险,避免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等的负面影响;美国采取的分业监管是第三方支付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实施监管。P2P网贷和众筹融资等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督,以确保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统一,这样既有助于对互联网企业的审慎管理,又有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和明确监管全责和防止监管真空。
监管要从准入制度,风险控制和参与者权益保护三方面入手。首先,建立行业准入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各自特点,从申请备案,注册资金和网站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收回执业牌照和勒令其推出市场。其次,从信用、技术和欺诈方面进行风险控制,监督从业者在业务流程上的设计,并在客户管理上做好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最后,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主要防范恶意客户,建立信用档案。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可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对平台的沉淀资金进行管理,要求平台将保证金存放在监督机构。
互联网金融的监督需要信用体系的支撑,2013年国务院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专门对金融信息进行了详细说明,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信息应纳入到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可以与公安部合作,建立信息的互通和共享。2015年1月5日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这也意味着第一批征信牌照将产生于这八家机构。至于如何采集、加工整理以及使用互联网金融信息,也需要立法的保障。
(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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