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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版权纠纷案的分析与思考

时间:2024-05-04

杜芃诺

摘 要:随着人们对精神文化追求的逐渐增加,各地图书馆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目前图书馆的版权纠纷案也在不断发生。笔者以某市的图书馆版权纠纷案为背景,分析了图书馆应该如何开展好“链接”,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关键词:图书馆;版权纠纷案;分析与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服务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而“链接”是网络最基础的功能,正是由于有这项技术,地球才能连成一个整体,才能实现全球的信息共享。而在链接基础上建立的信息导航是现代化图书馆最基本的功能之一,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从另一方面来看提供链接服务也容易引发版权矛盾和利益冲突。例如,我国2009年就发生了一起震惊图书馆界和法律界的事件,乐视公司起诉了某市的图书馆侵犯了其版权,这个案子对当时图书馆的链接服务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的图书馆界认识到了我国目前图书馆版权管理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促使他们积极做出改革,找出应对之法。

图书馆版权纠纷案过程及结果

发生原因及一审结果

这里引用乐视公司与某市图书馆的案例进行分析。2009年初,乐视公司发现这家图书馆的一个下属网站在播放影视作品《赤壁》,但是并没有通知乐视公司,也没有取得版权许可。随即乐视公司就向北京市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把该图书馆起诉到了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该市图书馆可以得到惩罚,并且要求赔偿一定的费用。该图书馆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也及时保全了证据,并且及时断开了链接。该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图书馆的视频虽然来自第三方数据源,但是在网页上已经标明过了,而且在接到法院传票后马上就断开了链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该图书馆能够及时改正,所以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乐视公司并不同意这一判决结果,他们继续向更高级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该图书馆存储乐视公司的影片源,不仅仅是提供链接服务的问题,原审法院在判决时运用的法律也不正确,他们请求重新判决,并且向该市的图书馆发出通知并不是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该市的图书馆明知播放其他网站享有的视频是侵权的,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该图书馆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另外,该市图书馆审查不严,并且也没有向版权方支付一定的报酬,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乐视公司希望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结果,进行改判。

二审与判决结果

在进行二审之前,该市的图书馆再次采用一定的措施证明他们并没有构成侵权,并且该图书馆下各种链接内容都是系统自动分类的,他们在二审答辩书中认为,原判是正确的,请求法院维持原判。在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该图书馆下的网站中用的链接地址标明了数据来源,并且该网站也没有允许网络用户进行下载,而只是在线观看,所以也不属于直接侵权。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用网络的人口不断增多,网上的数据也在不断增多,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要求图书馆甄别每一个数据源是不现实的,但是他们有义务在知道自己所使用的资源侵权后停止使用该资源。在审判中,乐视公司找不到任何证据证明该图书馆是明知侵权而继续使用该链接资源的,并且乐视公司在发现了图书馆使用他们的资源时,应该首先向他们发出侵权通知,但是他们并没有这么做,图书馆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才断开链接,所以该市图书馆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图书馆版权纠纷案中的问题

链接服务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侵权根据性质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这两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完全不一样的。直接侵权就是指在没有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的版权,并且使用者不符合免责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权利人的版权,但是对权利人造成了较大且持续的影响。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法中,虽然没有界定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范围,但是在立法中,不少法律条文都受这个影响,有的法律条文是对网络使用者直接侵权的规定,有的是对间接侵权的规定。在图书版权纠纷案中,划分好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对于法院、行为人和权利人来说都是首要的任务。因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影响不一样,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在上述某图书馆下属网站存储《赤壁》作品中,乐视公司的上诉理由是该图书馆对乐视公司造成了直接侵权,他们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自己公司所属的资源链接。

当时,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界,对于链接服务的侵权问题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美国在他们早期的司法实践中,认为如果网络使用者在使用资源时就认为自己使用的是该服务器上的资源或者这个网站已经标注了资源来源哪里,使用者却还是来了这个网站,那么无论这家网站是否在服务器上存储了链接地址,都是构成直接侵权的。但是这种方法过于偏袒权利人的权益,所以美国后来重新界定了范围,认为只有链接提供者把链接资源存储在了自己的服务器上,才算直接侵权。在这起图书馆版权纠纷案中,二审的法院通过一些方法得知该图书馆下属网站在链接《赤壁》前后的服务器容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他们没有存储该资源,没有构成直接侵权。而现在,我国的法律对链接服务不属于直接侵权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提供链接服务是否存在过错

在现在的版权制度下,普遍认为链接服务是不构成直接侵权的,但是如果在使用链接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权利人造成了影响,那么也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美国的“避风港”规则就是用来判断链接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该原则指出链接服务提供者知道自己侵权或者是接到了权利人发来的侵权通知后,应该立刻采取行动断开链接,而不是任由侵权继续发展,这就是“避风港”原则。

在上述的图书馆版权纠纷案中,乐视公司在知晓图书馆使用了自己的资源后,并没有立即发出侵权通知,而该市的图书馆在知道了自己不当使用他人的资源后,也马上断开了资源链接,达到了“避风港”原则,因此,在综合考虑下,该图书馆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判断是否有过错时,除了有“避风港”原则,还有“红旗标准”,即链接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还是继续使用链接的问题。在上述案例中,乐视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图书馆在明知侵權后还继续使用其资源,所以该图书馆在这一原则下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图书馆应如何利用法律维权

正确理解运用法律

我国的版权部、文化部等各个联合机构办公室早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著作权保护法的通知,其中就规定了各地的图书馆应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何建立完善的维权体系,并且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有人认为,既然有“避风港”规则,那么我在别人下达了侵权通知后再停止链接,也是不构成侵权的,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只要不任由侵权继续发展,就没什么事。但是事实却是,使用别人版权的第一条原则就是要先经别人授权,之后才算合法使用,而且图书馆也不能滥用法律。“避风港”规则并不是为了帮助侵权人逃避责任,而是为了保护各方使用者的利益,减轻行为人的责任,使我国的网络行业更好地发展下去。并且,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避风港”原则的真实使用性也加大了审查,只有真的符合该原则,行为人才能减轻法律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还不作为的话,就一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研究与遵循法律法规

除了有对于网络模拟版权侵权问题的规定,还有对于网络数字版权的规定,但我国的法律在这一块也不是很完善,这就要求图书馆要做出努力,认真地研读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正确地运用相关的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例如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于侵权通知就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图书馆在接到了不符合条件的侵权通知后,他们是否要断开链接,听从别人的通知呢?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图书馆仔细鉴别,判断该通知是否有明确的指向作用,即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中没有侵权的作品和网址,但是通过一定的方法能够找到该作品的,都是具有法定效力的。再者,网络链接服务者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对资源进行随意分类。

在上述的图书馆纠纷案中,乐视公司认为该图书馆下属网站设立了专门的电视、电影、音乐等频道,所以在使用《赤壁》时,他们没有细心审查,也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但是,经过法院的审查,发现该图书馆下属网站中的各种频道都是网站自动分类设置,不是图书馆专门设置。还有对断开链接这一时限的界定,乐视公司认为该图书馆在知道侵权后没有及时地断开链接,对他们公司造成了損失。在当时,针对链接的期限问题,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不同的司法判决中会有不同的结果。但现在针对链接期限已经有了明确的界限,有一个工作日和五个工作日的不同期限,只要链接服务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断开链接,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本文是以某市图书馆的版权纠纷案为例,对当前的版权纠纷问题作出了一些思考,分析了在互联网背景下,链接服务到底是属于哪种性质的侵权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可以说,该案的发生对我国图书馆界的版权管理是一个警示,各个图书馆对馆内或下属网站中版权的使用都应该进行严格管理,谨防再发生类似的版权案。法律部门也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规范图书馆和司法界的行为。

(作者单位:新乡学院图书馆)

【参考文献】

[1]朱榕.图书馆版权纠纷案的分析与思考[J].情报科学,2013(09).

[2]陈红.“避风港”规则与图书馆对网络版权责任风险的防范和规避—基于我国图书馆界一起典型版权纠纷案件的思考[J].图书馆学刊,2017(11).

[3]杜冰川.公共图书馆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与启示[J].图书馆建设,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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